拆遷征收補償歸誰管轄,拆遷補償糾紛是否適用專屬管轄,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與特殊的地域管轄不同,專屬管轄是一種排他性的管轄,其不僅排除了當事人之間以協議的方式選擇管轄法院,還排除了應訴管轄的適用。當糾紛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與特殊的地域管轄不同,專屬管轄是一種排他性的管轄,其不僅排除了當事人之間以協議的方式選擇管轄法院,還排除了應訴管轄的適用。當糾紛適用專屬管轄時亦不能再使用一般和特殊的地域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的專屬管轄主要有以下三種: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專屬于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一、專屬管轄與專門管轄的區別
我國除設有普通法院之外,還設有一些專門法院,如海事法院、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這些法院也管轄部分第一審民事案件:如海事法院受理當事人因海事侵權糾紛、海商合同糾紛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海事糾紛提起的訴訟;軍事法院受理雙方當事人都是軍隊內部單位的經濟糾紛案件;鐵路運輸法院受理鐵路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的合同糾紛案件、對鐵路造成損害的侵權糾紛案件。雖然這些專門法院有特定的受案范圍,它們所受理的案件也具有專屬性,但這種專屬性與專屬管轄不同。
另外,在專門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有時也存在著專屬管轄與非專屬管轄之分,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以下簡稱《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就對一些案件規定了專屬管轄。
二、專屬管轄和約定管轄哪個優先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糾紛時由哪個法院管轄;并且此種約定管轄優先于一般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分析:不一定屬于專屬管轄,具體看訴訟請求。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對涉及不動產物權的訴訟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屬于專屬管轄。但對拆遷過程中對有關行政主體提起的訴訟,應當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管轄。因此,拆遷補償糾紛不一定全是專屬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不一定屬于專屬管轄,具體看訴訟請求。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對涉及不動產物權的訴訟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屬于專屬管轄。但對拆遷過程中對有關行政主體提起的訴訟,應當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管轄。因此,拆遷補償糾紛不一定全是專屬管轄。
一、建筑設計合同糾紛是專屬管轄嗎
因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生糾紛、無法自行和解時,合同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訴法院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是受訴法院能否受理立案并進行審理的前提。因施工工程屬于不動產,按照法律規定,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即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這屬于專屬管轄的規定,當事人不能以合同約定排除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建設工程是否適用專屬管轄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專屬管轄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三、不動產糾紛管轄規定是什么
不動產糾紛管轄范圍的確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確定的,下列案件,由《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物權變動的原因關系即具有債權性質的合同關系而產生的糾紛,均屬于不動產的債權糾紛,如物權設立原因關系方面的擔保合同糾紛,物權轉讓原因關系方面的買賣合同糾紛;對于因物權設立、權屬、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權關系產生的糾紛,則屬于不動產的物權糾紛。
考慮到不動產通常具有較大經濟價值及其不可移動的屬性,為方便法院審理、調查和執行,更好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民財產權利,對不動產糾紛設置了專屬管轄制度。然而專屬管轄是對當事人訴權處分的一種限制,是訴訟程序上的強制性規定,不允許當事人通過合意進行變通,所以應從嚴把握,盡可能限定在確有必要的范圍內。所以將適用專屬管轄的不動產糾紛限定在“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糾紛”,除此之外的其他不動產物權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
法律分析:征地拆遷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一般應由征地拆遷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也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或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的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應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糾紛怎么打官司?
(一)判斷拆遷訴訟到底是行政訴訟還是民事訴訟?
實際上,在目前的審判實踐中,行政和民事兩種訴訟形式都有。被征收人對補償協議不服的以行政訴訟為主,也就是民告官;被征收人不履行協議約定義務時,房屋征收部門多以民事訴訟提起訴訟。
一般情況,應該優先行政訴訟,但不排除民事訴訟。因為民事訴訟在補償等問題上更充分一點,而行政訴訟的好處是舉證有利于某一方。同時補償協議,其實是以合同形式體現的行政決定。所以從協議有爭議一開始就納入行政訴訟,有利于徹底解決糾紛。
(二)民告官,能贏嗎?
長期以來,在拆遷過程中,作為被征收人的普通老百姓相對于房屋征收部門來說,是弱的一方,法律規定中也更多地傾向于保護弱的一方,也就是民告官中的民。但近年來,隨著房價的不斷上漲,政府遭遇被征收人拒不履行協議的情況也偶有發生。
在征地拆遷糾紛中,只要政府有存在違法行為,被拆遷人都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拆遷補償安置糾紛如何處理?
(一)行政裁決
國務院令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二)行政或司法強制
1、行政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拆遷管理部門提請公安部門強制拆遷。
2、司法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行政強制或司法強制只能選一種。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請或申請強制拆遷,必須非常慎重。
(三)民事仲裁或民事訴訟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的約定的搬遷期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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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何華
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