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安置公示時間,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出來多久可以動遷,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公告后,被征收人如果申請組織聽證的話,那么要依法組織聽證,聽證后對于補償安置方案進行修改,然后再進行報批。經過有權利的機關批準后再行公告,落實補償安置。補償安置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公告后,被征收人如果申請組織聽證的話,那么要依法組織聽證,聽證后對于補償安置方案進行修改,然后再進行報批。經過有權利的機關批準后再行公告,落實補償安置。補償安置落實到位后才能進行征收拆遷。對于上述的程序是法定的程序,但是組織聽證,報批程序的時間無明確規定。沒有明確的法定時間。所以政府征地公告出來后多久拆遷,需要看項目的進度而定。但是可以確定的是依法必須是補償安置落實以后才能征收拆遷。
一、征地補償安置費怎么算
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其中,年產值的計算,與土地補償費年產值的計算方法相同。被征用單位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因人均耕地的數量和平均年產值多少而不等,人均耕地少,平均單位年產值高,支付的安置補助費就高,反之則低。
2、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規定。對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各地一般按該土地年產值乘以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倍數計算;對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安置補助費標準時,一般是在《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范圍內,結合當地的情況,對耕地和非耕地(如園地、魚塘、藕塘、林地、牧地、草原等)的安置補助費作統一規定。在確定安置補助費時,被征地單位要有準確的應該享受安置補助費的人口數字。
為此,《土地管理法》規定,人口數必須按農業人口計算,非農業人口不在計算之中,必須是擬議征地前居住的人口,開始擬議征地后遷入的戶口不包括在內。
3、按照以上規定計算支付的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4、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安置補助費應該用于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二、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的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口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根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7、8、9、10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公告后,被征收人如果申請組織聽證的話,那么要依法組織聽證,聽證后對于補償安置方案進行修改,然后再進行報批。
經過有權利的機關批準后再行公告,落實補償安置。補償安置落實到位后才能進行征收拆遷。
對于上述的程序是法定的程序,但是組織聽證,報批程序的時間無明確規定。所以關于上述公告后多久會拆遷,沒有明確的法定時間。但是可以確定的是依法必須是補償安置落實以后才能征收拆遷。
一、制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程序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制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履行擬訂補償安置方案程序、批準補償安置方案程序和實施補償安置方案程序:
1、擬訂補償安置方案。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登記資料、現場勘測結果、經核對的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等事項擬訂詳細方案,并由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方案,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隨后由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2、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對經過公告后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審查,在關注和充分考慮到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后,進行批準,批準之后并報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3、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對經政府批準后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組織實施。在方案公告之日3個月內將有關費用支付給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支付費用的,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交付土地。
二、拆遷人擬定報批公布拆遷實施方案的程序
拆遷人對規劃拆遷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居住人口、地理環境及被拆遷戶的經濟條件等進行調查核實,全面掌握具體情況,分析拆遷工作中可能會出現的情況及走勢,認真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拆遷工作方法、確定拆遷期限。
征地拆遷的實施方案需要報區縣建委批準。
拆遷實施方案應當在區縣建委發布拆遷公告之日前(含拆遷公告發布當日)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
政府征地拆遷需要有省級政府或者國務院的批準文件,如果沒有,地方政府就是違法的。在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征地的文件的情形下,政府的補償標準是否合理,征地補償是否及時、足額的發放到失地失房農民手中,是否按照先補償后拆遷的原則進行征地拆遷活動,如若沒有,都是違法的。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
第七條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一、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包括內容
(1)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2)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5)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6)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二、征地公告的注意事項
充實公告內容。公告應明確征收土地的具體項目名稱,說明土地征收決策與公共利益的關聯性,說明被征收土地的范圍和詳細情況并附上具體地圖,詳細描述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的具體內容,明確告知土地權利人申請聽證權及其行使方式、期間,明確告知被征土地的規劃情況,包括現行規劃的用途,征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需要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修改的理由,同時征地公告中還應載明公告的期限,被征地人的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規范公告程序。在發布征地公告中應當充分發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作用,如由具體組織實施征地的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委托被征收土地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小組成員會議,在會議上公告征地方案。會議要制作會議記錄,參會人員簽到,會后除依法在鄉、村、組張貼公告外,還要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以政府公報、政府網站、報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征地公告內容。
重視公告證據固定。為避免因國土資源部門無法提供對征地方案已依法公告的證明,而造成行政復議申請期限起算點認定的困難,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在張貼征地公告時要重視相關證據的固定。張貼的征地公告的證據應能證明其征地公告張貼的時間、地點及內容。收集的征地公告發布的證據應表現為征地公告的近距離照片(證明公告內容)、遠距離照片或錄像資料(證明公告張貼的地點),還有證明公告張貼時間的證明。張貼時間的證據用圖片和視聽資料不太容易被確定,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可以在張貼發布土地征收公告的同時,制作《公告張貼登記簿》,在登記簿中,將公告的名稱、文號、涉及土地征收批復的文號、張貼的時間、地點,國土資源部門的經辦人等內容均予以登記,并由鄉(鎮)、村、村民小組負責人簽字確認,加蓋集體經濟組織的公章。
一、拆遷公告出來一般多久正式拆遷1、拆遷公告出來一般30日正式拆遷。人民政府擬定征收方案后應報有關部門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召開聽證會修改方案,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公示期滿無異議可以依法征收。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二、動遷需要哪些資質1、有房地產開發資質;2、有常設的拆遷部門;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4、拆遷專業人員不少于8人。
不一定要拆遷公示后只是可能要拆遷,具體還是要看實際的情況;因為在公示之后還需要組織聽證會,之后對補償方案進行修改,然后再報批,最后經過相關部門批準后,才能具體的落實。這些是法定的流程,具體的時間是不確定的,不會一出公告馬上就拆遷。發布預征地通告和征地公告的區別是什么1、發布時間不同征收土地預公告是政府征地批準之前作出的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是征地正式批準之后作出的公告。2、兩者目的不同征收土地預公告目的是告知征地基本信息,征求村民意見。征收土地公告目的是告知被征地農民土地已經被批準征收,如果被征地農民不服,可以申請復議或訴訟等法律救濟。3、法律效力不同政府征收土地,征收土地預公告并沒法律效力。征收土地公告則具有法律效力。對于政府征收土地,是以最終發布的公告文件為準的,因為預公告發布以后還會進行修改因此法律效力不如最終公告。政府機關進行征地公告之前應當先向社會進行預征地通告,然后在組織專家以及工作人員等進行征地研討,確定具體的征地范圍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政府機關進行征地的前提是出于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進行,如果不符合的,被征地人民有權提起行政復議。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三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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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錢嵐雯
內容審核:吳海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