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悟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政策,拆遷協議潛在的法律陷阱是什么,1、口頭承諾陷阱實踐中,拆遷方為了達到盡快簽約,實施動工的目的,在與被拆遷人進行協商談判時,往往會開出各種極具誘惑,天花亂墜的口頭承諾,而被拆遷人由于經驗尚淺,往往信以為真,以為拆遷方
1、口頭承諾陷阱
實踐中,拆遷方為了達到盡快簽約,實施動工的目的,在與被拆遷人進行協商談判時,往往會開出各種極具誘惑,天花亂墜的口頭承諾,而被拆遷人由于經驗尚淺,往往信以為真,以為拆遷方的口頭承諾會得以實現,按照拆遷方的要求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而當協議簽署完畢后,拆遷方就對此決口不提,甚至矢口否認,而這時拆遷戶才明白上當受騙,但也為時晚矣,所以對于拆遷方答應的補償必須體現在書面文字上,口頭承諾絕不可信。
2、回遷陷阱
拆遷補償有貨幣補償與產權置換之分,產權置換即保證了被拆遷人有回遷和就地安置的權利,一般在面臨舊城區改造時,被拆遷人房屋所在地段會因舊城改造而升值,故很多被拆遷人面臨拆遷時,往往選擇原地回遷而非貨幣補償。
3、空白協議陷阱
空白協議說好聽是協議,說不好聽就是一張白紙,其實簽訂空白協議的被拆遷人不是不懂里面的利害關系而傻傻的簽了字,而是在簽訂空白協議之前,受到了拆遷方的蒙蔽與誘騙,很大程度上體現在口頭承諾上,而被拆遷人以為拆遷方的口頭承諾最終都會實現在空白協議上。但是協議被拿走后,拆遷方的嘴臉就會暴露的一覽無余,他們會在上面隨意填寫補償,與之前口頭承諾的拆遷補償相差甚遠,而最終被拆遷人拿到拆遷方填寫完的協議后,方才恍然大悟,而這時即使去法院起訴也因為沒有證據很難勝訴。
一、商鋪拆遷維權技巧,怎么不吃虧
1、在征地拆遷中必須要看到拆遷協議之后,才能確定拆遷是不是合法,才能知道要索要哪些賠償。同時還有就是拆遷政策發生的獎勵費用,包括速遷費、拆遷獎勵費等。
2、拆遷房屋造成停租的,按房管部門核發的《房屋租賃證》所載明的租金標準的50%補償,直至回遷。
3、對于違建,相信很多老百姓都不是很清楚,對于拆除違章建筑以及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合理的補償。
4、對于拆遷補償的方式一般是實行貨幣補償以及產權置換,也可是兩者相結合。
5、貨幣補償的,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對于評估價格有疑問的可以向相關部門反應。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6、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7、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8、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9、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10、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陷阱一:協議拆遷達成的“補償協議”屬于民事協議而非行政協議。民事協議中拆遷方違約成本低,撐死膽大的餓死膽小的,實踐中違約的例子數不勝數,被拆遷方維權成本很高,即使去打官司又如何呢?開發商要錢沒有要命一條,村委會解散了新干部不了解情況,拆遷辦公室也消失的無影無蹤……這種情況下被拆遷戶的利益保護更是無從談起,只能認命了。與此截然不同的是行政協議,相關部門作為適格的被告,承擔更大的風險,不光是輸了官司,可能還要面對可怕的黨紀處分甚至刑事責任,所以一般和相關部門簽訂了補償協議之后實際履行的可能性比較高,特別是法治環境比較好的大城市。
陷阱二:相關部門暗藏背后控制全局。一般由相關部門主導的拆遷,相關部門不敢隨意強拆,必須走一遍相關程序,被拆遷方對補償不滿意也可以通過集體力量向對方施加壓力,可能對方基于工期不能耽誤或者別的原因而提高補償。但是協議拆遷中,相關部門在背后控制全局,自有開發商或者其他民事主體沖鋒陷陣,威逼利誘讓被拆遷戶簽字。
陷阱三:拆遷主體是一般民事主體。不受行政法規的限制,有很大的靈活性。協議拆遷只要雙方就拆遷達成一致就可以,沒有太多繁雜程序,為拆遷方節約了時間和成本,反之對被拆遷戶來說,少了各種繁瑣程序的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僅可能落不到實處反而會遭到對方任意踐踏,最終得不償失。
一、房屋拆遷應該注意什么
(一)要堅持依法拆遷
房屋拆遷涉及的農民人數和補償資金都比較多,在安置時也存在著地基位置、房屋層次、座向及面積等問題,每個環節都涉及群眾的切身利益,是農民最敏感的。如果在拆遷戶的房屋面積、補償金額等問題上稍有差錯,農民就會指責謾罵,拒絕拆遷,甚至還會集體上訪。因此,堅持依法拆遷是農村房屋拆遷工作唯一的正確選擇。
(二)要做到合理性與靈活性相結合
在補償價格上,由于每個拆遷項目都有其特殊性,選用拆遷政策的同時往往會帶來二個具體問題。一是補償的價格標準遠遠低于實際交易價格或群眾的心理承受力;二是補償的標準大大高于群眾的心理要求。因此,在拆遷中要堅持合理性與靈活性相結合。補償標準過高的,可采用推選其他較合理補償價格的安置方案,以確保補償政策的合理性。過低的,可通過獎勵等辦法來調節補充其不足部分。在安置方式上,為滿足不同類型拆遷戶的要求,一般應盡量采用多種安置方案,供拆遷對象自由選擇,同時拆遷人認為最可行的安置方案,可在政策中予以傾斜。另外,在實際拆遷中還必須考慮困難戶的特殊情況。如對經濟特困戶,可通過公房安置的辦法予以解決;對人口多原用地面積少的困難戶,采有保底的辦法,允許他們補交土地使用費后,增加安置用地面積。
(三)要注意把握工作主動性
拆遷房屋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經常會發生矛盾,因此,作為拆遷人應始終把握拆遷環節中的主動權。一是在付款方式上,對規定的補償費,做到簽訂協議后先付一部分,待房屋搬遷并經拆遷人驗收合格后再全部結清;二是在獎勵費的設置上,可對按時簽訂拆遷協議和搬遷的給予獎勵;三是在政策制訂上,可通過會審、論證、試算、分析、比較等方法,以確保制訂的政策內容全面、細致、可操作性強;四是要保證安置新房的質量,保證拆遷戶對拆遷工作的信任度。
(四)要有公正、公平、公開的工作程序
拆遷房屋涉及一大批拆遷戶,稍有不慎,就可能引發不必要的矛盾,農民群眾最看重“眼見為實”,因此,決不能搞“暗箱”操作,必須采取公正、公平、公開的工作程序。對房屋丈量和評估后補償價格情況應及時予以張榜公布。對丈量和評估后的房屋情況,在經得當地干部和群眾代表同意后,也可向外公布。此外,對安置新房的落實,須在公證部門監督下進行抽簽。把握了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的公正、公平、公開程序,拆遷工作就會贏得拆遷戶的信任,為拆遷協議的簽訂和房屋的搬遷奠定扎實的基礎。
(五)要加強拆遷政策的宣傳、培訓
要加強對拆遷工作人員的操作業務培訓。拆遷前必須組織有關工作人員進行培訓,了解情況,掌握政策的操作技能。要向拆遷戶廣泛宣傳有關拆遷政策,特別是要做好解釋工作。在具體工作中可以通過列舉典型拆遷例子的辦法,使拆遷戶真正理解拆遷政策,從而變被動心理為主動心理,更好地配合拆遷工作的開展。
1、口頭承諾陷阱
實踐中,拆遷方為了達到盡快簽約,實施動工的目的,在與被拆遷人進行協商談判時,往往會開出各種極具誘惑,天花亂墜的口頭承諾,而被拆遷人由于經驗尚淺,往往信以為真,以為拆遷方的口頭承諾會得以實現,按照拆遷方的要求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而當協議簽署完畢后,拆遷方就對此決口不提,甚至矢口否認,而這時拆遷戶才明白上當受騙,但也為時晚矣,所以對于拆遷方答應的補償必須體現在書面文字上,口頭承諾絕不可信。
2、回遷陷阱
拆遷補償有貨幣補償與產權置換之分,產權置換即保證了被拆遷人有回遷和就地安置的權利,一般在面臨舊城區改造時,被拆遷人房屋所在地段會因舊城改造而升值,故很多被拆遷人面臨拆遷時,往往選擇原地回遷而非貨幣補償。
3、空白協議陷阱
空白協議說好聽是協議,說不好聽就是一張白紙,其實簽訂空白協議的被拆遷人不是不懂里面的利害關系而傻傻的簽了字,而是在簽訂空白協議之前,受到了拆遷方的蒙蔽與誘騙,很大程度上體現在口頭承諾上,而被拆遷人以為拆遷方的口頭承諾最終都會實現在空白協議上。但是協議被拿走后,拆遷方的嘴臉就會暴露的一覽無余,他們會在上面隨意填寫補償,與之前口頭承諾的拆遷補償相差甚遠,而最終被拆遷人拿到拆遷方填寫完的協議后,方才恍然大悟,而這時即使去法院起訴也因為沒有證據很難勝訴。
4、不留底陷阱
拆遷協議屬于拆遷雙方,協商談判最終共同簽署的結果,作為合同的種類之一,雙方在簽署完畢之后,應各持一份以證明其在拆遷協議中享有的權利義務。實踐中,拆遷方會以協議要經過審批的幌子為由,騙走拆遷戶簽字或按手印的協議,且遲遲不返還到拆遷戶手里,而一旦兩份協議都被拆遷方拿走,拆遷方往往會擅自修改協議,這樣就使被拆遷人的核心利益時刻處在風險之中,而且即使補償不合理,被拆遷人也因為沒有補償協議作為證據,導致維權很難,因此拆遷戶在簽署完補償協議后,必須相互交換留底,即自己必須保存一份已簽訂的拆遷協議。
5、應該與誰簽的陷阱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定,拆遷補償協議應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委托的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即必須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實踐中,有的地方拆遷戶會與拆遷辦、拆遷實施單位、街道辦事處這些沒有簽訂主體資格的單位簽訂協議,這些都是導致協議無效嚴重違法的情形。故一定要睜大眼睛分辨清楚。
一、拆遷協議丟了怎么辦
1、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為明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所以,拆遷安置協議丟了一般不會有影響。因為拆遷補償協議的形成,不是專門針對你一個人所為,而是針對特定的人群共同所為。如果拆遷補償款還沒有到位或者補償協議中的補償內容還沒有實現,最好向拆遷補償部門說明情況,進行掛失、補簽,以求最大限度的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拆遷安置協議丟了,是可以補辦的。拆遷補償協議書一般都有兩份,拆遷人哪里有存檔,可以到拆遷人處復印一份,請拆人加蓋其公章同樣具有合法效力。這里的拆遷人不是指個人,而是負責拆遷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那個單位。同時去拆遷部門補辦拆遷安置協議的時候,還需要提供以下的資料:
(1)補發申請證明書;
(2)登報聲明、具結書;
(3)單位提供營業執照、個人提供身份證明;
(4)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簽拆遷協議不給拆遷戶合法嗎
拆遷戶是拆遷協議的簽訂方,所以必須持有一份拆遷協議,不給拆遷戶拆遷協議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建議向有關部門投訴,及時維權。
法律分析:協議拆遷是不合法的。征收,一定是國家行為,政府主導并負責,城市和農村皆是如此。在此種情形下,征收房屋或者土地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所必須實施的行為,沒有“協議”拆還是不拆的空間。更不允許出現“不愛搬呆著”這種不負責任的處置。在此前曾多次提及,“凈地”才能出讓,“毛地”不能出讓也不能搞建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法律分析:沒有附期限,應一直有效。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必須有拆遷當事人的單位、姓名、經辦人姓名,協議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拆遷非出租房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拆遷出租房屋,拆遷人應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協議。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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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成煜藝
內容審核:苗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