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汾縣宅基地拆遷補償,欺詐訂立合同的法律后果,法律主觀:欺詐訂立的合同屬于 可撤銷合同 ,撤銷權人有權撤銷,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 法律約束力 。 合同部分無效 ,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當事人 行使撤銷權 的期限為一年。根據
欺詐訂立的合同屬于 可撤銷合同 ,撤銷權人有權撤銷,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 法律約束力 。 合同部分無效 ,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當事人 行使撤銷權 的期限為一年。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 民事法律行為 ,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一、因欺詐訂立的合同有效嗎1、無效。根據法律規定,因欺詐訂立的合同是無效的,法定無效合同的情形有: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簽訂的合同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無效;法定其他無效情形等。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二、受欺詐訂立的合同的解除期限1、受欺詐簽訂的合同,即一方當事人采用欺騙或實施不法行為給對方造成危難等手段,使對方做出違背真意的意思表示,屬于可撤銷合同;2、在可撤銷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在合同保全中,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但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法律分析:合同欺詐要負的民事責任為,如果該合同被撤銷的,當事人因欺詐所得的財產要予以返還給受害方,不能返還的,要折價進行賠償,另外因欺詐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其他損失的,要賠償對方受到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一、以欺詐方式簽訂的合同有效嗎1、以欺詐的方式簽訂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若享有撤銷權的人未在規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主張行使撤銷權的,合同從效力待定轉為有效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欺詐的方式使另一方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與之簽訂的合同屬于可撤銷的合同。可撤銷的合同被撤銷之后,當事人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效力。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二、合同的欺詐方式有什么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里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里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報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
法律分析: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的效力,分兩種情況處理:1、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2、損害其他人的利益的,合同可變更或可撤銷,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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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張澤
內容審核:李軒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