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水云拆遷補償標準,沒有看見公告,我可以在房屋拆遷協議上簽字嗎,眾所周知,在征地拆遷實踐中,被征收人獲取建設項目征收進展情況的最常見途徑,就是“看公告”。各種公告,直接影響了被征收人的補償權益實現,關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那么,在整個征收過
眾所周知,在征地拆遷實踐中,被征收人獲取建設項目征收進展情況的最常見途徑,就是“看公告”。
各種公告,直接影響了被征收人的補償權益實現,關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
那么,在整個征收過程中,依法究竟都有哪些公告是會一一粉墨登場的呢?沒有這些公告,被征收人是否有權拒絕簽訂補償協議,甚至拒絕騰房交地呢?本文,在明拆遷律師為大家梳理這一重要的問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公告
第一,房屋征收范圍公告,或稱“暫停公告”。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6條對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在征收范圍內停止一系列不當增加補償費用行為的規定,實踐中各地都做了更進一步的細化規定。
通常而言,早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就會出現這樣一個“房屋征收范圍公告”,從而正式拉開拆遷的大幕,將被征收房屋的各項權利變動“鎖定”住。
譬如《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11條就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有關不得實施可能不當增加補償費用行為(如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改變房屋、土地用途,遷入戶口或者分戶,房屋的轉讓、析產、分割、贈與等)的要求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需要指出的是,這一公告的內容再細,也不得取代法定的征收決定公告,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第二,房屋征收決定公告。
根據《條例》第13條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
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這一公告在整個城市房屋拆遷中居于核心地位,是一種沒有不行的公告。
最高院判決的“許水云案”中,當地政府就是在沒有作出這一公告的情況下直接將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強拆,最終導致了承擔敗訴責任的后果。
需要指出的是,這一公告中的征收補償方案會直接影響被征收人的補償安置結果,被征收人如果不服就應當及時提起復議或者訴訟程序來實施救濟。
第三,房屋價格評估初步結果公示。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16條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的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
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在明拆遷律師想在此強調的是,房屋價格評估是城市房屋拆遷中一個十分重要的程序步驟,將對被征收人最終的補償數額多少產生直接的影響。
而這一公示步驟則是一個合法的評估程序中所必須要履行的,對它的監督對于后續對評估報告的質疑乃至于對征收補償決定的救濟都具有一定的意義。
重視評估環節,盯緊評估程序,是被征收人需要牢固樹立的維權意識。
第四,征收補償決定公告。
根據《條例》第26條之規定,對于始終未能達成補償協議的被征收人,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這里被征收人要著重關注的是征收補償決定本身,如果對決定的補償數額仍不能接受,就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內提起復議或者訴訟實施救濟。
一旦過期,維權的可用空間將被大大壓縮。
且在以往在明拆遷律師曾多次強調過,征收補償決定直接指向司法強拆,故被征收人更不能等閑視之,而務必要對這一決定及時采取行動。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的公告
第一,擬征地公告,或曰征地告知書。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項規定,征地工作事關農民切身利益,征收農民土地要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申訴權和監督權。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地報批前認真履行程序,充分聽取農民意見。
征地告知要切實落實到村組和農戶,結合村務信息公開,采取廣播、在村務公開欄和其他明顯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徑告知征收土地方案。
被征地農民有異議并提出聽證的,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組織聽證,聽取被征地農民意見。
對于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
征地告知的內容包括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
據此,在征地依法報批前,這一公告程序是依規應當得到履行的。
第二,征收土地公告。
根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其第14條進一步規定,未依法進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可以說,這是一份沒有不行的公告。
需要指出的是,鑒于征收土地公告中將包含征地批文等重要內容,將直接反映征收項目的合法與否,故被征地農民對此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視,才能及時識別“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拆分審批”“以先行用地批文代替征地批文”等違法用地情形,進而維護自己的土地權益。
第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根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其第14條進一步規定,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可以說,這也是一份沒有不行的公告。
需要指出的是,方案將會直接影響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權益,是直接關乎“房”“錢”和誰有誰沒有的問題,是廣大被征地農民維權所需關注的要點。
如果對補償安置標準不滿,可以考慮通過申請協調、裁決程序解決,也可以考慮針對方案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在明拆遷律師最后想提示廣大被征收人的是,在征收實踐中可能出現的公告絕不只以上總結的9種,事實上還會有很多公示、告知、通知程序,性質都與公告大同小異。
被征收人需要明確的一點是,無論法律是否具體、直接的規定了被征收人在沒有見到某一公告時是否有權拒絕簽協議、騰房交地,只要被征收人認為自己在征收補償中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因沒有見到公告而受到了損害,就有權依法進行維權,而暫時拒絕簽協議搬遷。
實踐中一些地方甚至存在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標注“密級”不予公告,而只允許在被征收人內部傳閱的情況,各種違法亂象、怪象叢生。
對此類程序違法行為,作為被征收人的你應當堅決維權,促使征收補償的全過程在陽光下運行。
一、房屋征收拆遷補償規定是什么?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拆遷協議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經過雙方友好協商后,達成意見一致的情況下完成協議的簽署,拆遷協議如果沒有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且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簽訂,就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一般來說,拆遷人承諾的補償條件,尤其是合同條款中落實的,基本都能實現,但一切以防萬一。在簽訂合同時,也要防范可能出現的“萬一”,即明確約定違約責任。從另一個角度,我們也從合同條款的角度督促拆遷人盡快履行合同。簽了字協議就生效了,如果有欺騙誤導,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協議無效,認為顯失公平,將該協議撤銷。簽過字的協議不要讓拆遷方全部拿走。正常情況下,簽訂拆遷協議相對安全的方式應當是,拆遷雙方(實踐中有可能涉及第三方)將協商約定的所有條件落實到協議紙面上,由各方當場簽字蓋章,并各自保留(至少)一份有各方簽章的協議原件。這樣是為了保證被拆遷人手中留有在法律上能夠得到認可的拆遷協議文本原件,避免協議在被拿走后被拆遷方單方擅自修改,也避免被拆遷人想要圍繞拆遷協議展開權利救濟時缺乏證據支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
拆遷協議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經過雙方友好協商后,達成意見一致的情況下完成協議的簽署,拆遷協議如果沒有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且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簽訂,就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通常意義上,拆遷協議誰簽字房屋就歸誰。因為拆遷協議需要由本人親筆簽名或者授權他人代簽,若是授權他人代簽,需要提交授權委托書做為代簽證據,最終房產應當為授權人所有。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房屋拆遷雙方的法律行為。協議關系主要有房屋拆遷雙方當事人參加,僅有一方當事人,協議關系便不能成立。二、協議必須是房屋拆遷雙方的合法行為。所謂合法行為,是指按照房屋拆遷法規規定的要求而實施的行為。如當事人的資格,社會組織作為房屋拆遷協議當事人要有法人資格。承辦人簽訂協議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權證明。委托代理訂立協議的要有合法手續。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時,應當出具產權證書、使用權證明等法律文件。凡違反法規規定,采取欺詐手段等所訂立的協議都是無效協議?!痉梢罁俊秶型恋厣戏课菡魇张c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二、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二十六條 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二、補償決定應當公平,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通常意義上,拆遷協議誰簽字房屋就歸誰。因為拆遷協議需要由本人親筆簽名或者授權他人代簽,若是授權他人代簽,需要提交授權委托書做為代簽證據,最終房產應當為授權人所有。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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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許水云拆遷補償標準,強拆賠償許水云案視頻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郝夏晴
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