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廂房拆遷補償款,在父親名下的宅基地上自建房屋,拆遷補償需要與兄弟姐妹平分嗎, 宅基地的使用,通常都是以戶為單位的,因此在涉及拆遷時,也通常是以戶為單位,按照土地使用證上登記的所有人,來分配拆遷補償。 近日,家住北京市
宅基地的使用,通常都是以戶為單位的,因此在涉及拆遷時,也通常是以戶為單位,按照土地使用證上登記的所有人,來分配拆遷補償。
近日,家住北京市朝陽區的王先生一家,遇到了一起拆遷糾紛,矛盾大概是這樣的:涉案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證上,只登記了王先生的父親王某根一人的名字,如今王某根已經去世,宅基地面臨拆遷,于是王某根的四位親生子女,都回來爭奪拆遷補償。但問題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是王先生的小兒子王自健單獨出資修建的,按理說應該屬于王某建的私人財產,那么在這種情況下,王自健的哥哥和姐姐們,是否有資格來爭奪拆遷補償款呢?
為爭奪拆遷款,王自健的大哥、二姐、三姐,將他告上法庭,要求均分補償款,王自健遂委托京聲律為其辯護。接下來,我們就來還原一下案情經過,以及律師的辦案詳情。
【案情回顧】
王某根與李某英系夫妻,共育有四名子女,分別是王大力、王二英、王小花和王某建。
2002年3月,原告母親李某英去世,2014年5月,原告父親王某根去世。夫妻二人留有正房五間,坐落于北京市朝陽區xx鄉302號院(以下簡稱“302號院”)。
1999年11月12日,王自健出資經審批同意,在302號院內新建南房兩間。
2002年因房屋老舊,王自健再次向村委會遞交建房申請,并與北京市朝陽區xx鄉某村委會簽訂《翻建房屋協議》,新建東西廂房各一間、南房一間。但是因為歷史原因,涉案宅基地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名字一直為父親王某根本人。
后因xx鄉新農村建設,302號院即將拆遷,王某根名下由王自健翻新的五套房屋即將獲得千萬補償款。王自健認為,房屋屬于自己的私有財產,由此獲得的拆遷補償款系應由自己一人所得,但其他三位兄弟姐妹認為,該房產是在父親王某根名下宅基地上修建的,應歸屬王某根的房產,現王某根去世,他們兄弟姐妹四人,應該均分房產和拆遷款。
王自健與其他四位兄弟姐妹就房產歸屬問題發生爭議,現王大力、王二英和王小花三人,將王自健訴至法庭,要求均分房產。
【律師辦案】
王自健委托京聲律所為其辯護。律師團對本案進行分析后認為,本案的辯護難點在于,王自健新建房屋的320號院宅基地,其土地使用證姓名為其父親,所以如何證明,王自健對房屋享有獨占權是關鍵。
在于委托人充分溝通后,我們得知,王自健手中一份至關重要的證據,即其父親去世前于2012年10月10日出具的《證明書》。《證明書》中主要內容如下:
王某根是302號院宅基地房屋的所有者,總占地面積250.4平方米,1999年經我和我愛人同意,我兒子王自健在院內新建南房4間,2002年經我及村委會同意在院內新建東廂房一間、西廂房一間、南房三間,此次新建房屋是我本人同意,由王自健和黃某(王自健妻子)獨立出資建設與我及其他子女無關。
該份《證明書》由王某根簽字和捺印,并由村委會加蓋公章。然而針對該份證明,除了王某建外,其他子女在庭審中均不予認可。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如何才能讓法院相信,這份《證明書》可以作為有效證據呢?
京聲律所部署了兩個策略:第一,申請書面鑒定;第二,如果原告方不認可該《證明書》,也不同意申請鑒定,那么原告方有責任相應證據,來推翻我方提交的證據。
在庭審中,原告方未能提交推翻《證明書》的有力證據,于是我方律師當庭提交了書面的筆跡鑒定申請,要求法院依法對王自健提交的由其父親王于2012年10月10日出具的《證明書》中簽字的真實性做出司法鑒定。為此,我方律師特地多次趕往王某根生前所在地的單位,調取王某根工作時的相關資料以作為筆跡鑒定的核對樣本。
最終,法院定在其他子女未提供充分證據否認該項證據效力的前提下,王自健提供的由其父親簽字和捺印的證明,真實性毋庸置疑。
此外,本案中還有第二個爭議點,即本案中關于房屋所有權的確認,是否受到宅基地使用權人的影響?
為此,律師提出了以下幾點有力證據,為委托人進行了辯護:
1.本案中1993年由北京市朝陽區土地管理局核發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記載的土地使用者為王某根。本案中王大力、王二英和王小花也是依據此認定房屋屬于王某根遺產,自己也應享有對房屋的所有權。但是律師認為,王自健在涉案宅院內新建東西廂房時,涉案宅院內并無具備居住條件的東西廂房。因此,王自健是在宅院內獨立新建東西廂房而非對原有老房的添附。
2.即便宅基地使用權人系王自健父親名字,但是在提出涉案宅基地審批時,系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且宅基地申請表中明確了宅基地使用權人為5人,包括王自健及其愛人黃某、女兒。王自健一家三口作為宅基地使用權人,在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宅院內修建房屋并不需要取得其父親王某根與母親李某英的同意。
3.王自健并未像其他子女一樣,進行獨立分戶,至今也未依法獲得其他宅基地房屋。村委會明確表示王自健可以直接在涉案宅院內居住,不再也不可能向王自健另行批準宅基地。而本案中其他子女已經分別取得了宅基地房屋或者已經并非本村村民,依法不具備宅基地的使用權及房屋的所有權。
4.王自健在新建東西廂房時并未使用王某根原有房屋的磚木,從王自健提交的照片可知,王自健新建房屋的紅磚水泥結構,與原有五間北房的土木建筑材料及顏色截然不同。
此外,對原告方指出的,王自健無權在其父親名下的宅基地上自建房屋這一說法,律師也給予了有力反駁。
律師辯稱: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由上述法律規定可知,宅基地使用是以戶為單位的,而非以個人為單位。
本案中盡管集體土地使用權證上登記人為王某一人,但是使用權人共計5人,王自健一家三人系宅基地使用權人之一。因此,王自健具備建設房屋的主體資格。
并且,依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也就是說,本案中王自健作為宅基地使用權人之一,并不需要取得其父親及母親的同意才能建造住宅。
綜上,王自健作為涉案宅基地使用權人之一,他在取得相關部門審批通過,并且也征得了父母同意和授權的情況下,自建的房屋,理應歸于其個人名下,不應該再視為其父母的財產。因此涉案房屋的拆遷補償款,自然也應歸其一戶所有。所以對于原告要求均分房產以及拆遷補償款的訴請,法院應歸予以駁回。
最終,法院認可了京聲律所的辯護,駁回了三原告是訴請,我們的委托人王自健先生,保全了自己名下的房產。
通過本案,我們想要提醒廣大網友,在涉及宅基地自建房產所有權和拆遷補償問題時,如果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證上只登記了父親或母親的名字,而自己又想要在其上建筑房產的,為了避免糾紛,在申請修建房屋時,一定要取得正規部門的審批文件,同時還要取得父母的相關授權證明,這樣一旦遇到類似本案中的兄弟姐妹間的房產紛爭時,我們才能掌握主動權,守護住自己的合法權益。
宅基地拆遷子女沒有權分割。宅基地是不能作為遺產被子女繼承的,因此農村宅基地拆遷子女是沒有份的。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居民的個人財產,可以被子女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后,政府給的回遷安置房可以給子女。一、宅基地拆遷子女有權分割嗎1、宅基地拆遷子女沒有權分割。宅基地是不能作為遺產被子女繼承的,因此農村宅基地拆遷子女是沒有份的。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居民的個人財產,可以被子女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后,政府給的回遷安置房可以給子女。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二、農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遷怎么補償1、農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遷是分開補償。“分開補償”,是指土地補償和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分離。農村宅基地產權歸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分配給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遷的時候,有兩種補償。一是宅基地補償,二是房屋補償。由于宅基地的產權屬于村集體,因此,這部分補償歸村集體所有,不會直接給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產權屬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補償歸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沒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體要給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讓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2、土地補償的標的是土地使用權,一般分為兩種形式:一是貨幣補償,二是置換補償。貨幣補償就是根據相關補償標準,對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錢來賠付;置換補償就是在規劃的安置區域按不同低價折換成多少平方米來進行安置。還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這個補償的標的是物產所有權,包含了所有的房屋、構筑物、相關設施、樹木蔬果等等,在補償標準實施方案上應該是一欄一欄非常細非常清楚的,這個可以向征地方要來看看。這項補償一般就只有一種補償方式了,就是貨幣補償。3、現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總的來說,對于農村的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只要違法建設的建筑物和依法作出的判決不執行的才會被拆除,依法建造的房屋是不會被強制拆除。
法律分析:看是否有遺囑,沒有遺囑走法定繼承,平均分配,繼承的是宅基地使用權不是所有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法律分析:當事人本村農業戶籍,分戶之后,可以申請家庭宅基地。申請農村宅基地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主要有: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3、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法律依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九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準(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宅基地的用地面積限額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農戶75平方米以內,四人的農戶100平方米以內,五人的農戶110平方米以內;六人及六人以上的農戶125平方米以內。使用非耕地的,每檔最高可增加15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檔最高可增加35平方米。
第十七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同意,并將申請宅基地戶主名單、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間數面積、申請建房占地面積、位置等張榜公布后無異議的,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縣人民政府批準,其批準結果由村民委員會予以公布。
法律主觀:在農村若家中有兩兄弟或者是多個子女的情況,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申請分戶,再申請新的宅基地。不過要注意的是,在請求分戶時一定要注意:,1.申請人年滿18周歲,是本村戶口的子女,準備結婚分開居住;,⒉.分戶必須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村鎮建設規劃;,3.申請分戶的必須是一家中有多個子女的,且子女年滿十八,有獨立的經濟能力,結婚后可以向集體申請分戶。對于依賴父母生存的“啃老族”和獨生子女家庭,嚴禁分戶和申請新的宅基地。,4.夫妻離婚也是符合分戶要求的一個條件,這個是農村比較常見的分戶手段。,5.必須符合“一戶一宅”,如果存在出租、出售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請的情況是不予批準的。,宅基地是指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公民個人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所以不得轉讓、出租或抵押。關先生來信中所提到的住宅并不是商品房,是當地農民使用集體所有的宅基地建成的住宅,違反了只可自住的原則而出售的。消費者若購買了該種房屋是無法拿到房產證的,將來不能上市交易;一旦發生了房屋糾紛,將得不到法律的保障。,1.宅基地可進行交易,一些外出務工的農戶因在外發展已經定居城市,手中的宅基地可進行出租,入股,交易等,眾所周知現今農村宅基地出現大量的浪費,這項變動對于目前宅基地浪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這項變動隨著明年的確權結束后,不僅能讓宅基地變的“靈活”起來,宅基地的出租價格也將隨之上漲,對農民來說可謂是遲到的幸福。,2.宅基地價格,不難看出來今后宅基地越來越值錢,升值空間也越來越大,由于宅基地的特殊性,宅基地的補償根據當地的情況不同來制定,當然每個農民都有自己心中所想的價格,不過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覺得補償低的話,可以到當地的土地部門咨詢,這些都是有相應的標準。,3.宅基地完善優化,加快清理一戶多宅的情況,在有關規定中明確規定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在申請得到批準后的土地上建造房屋才叫一戶一宅,而在農村個別的農民一戶多宅,造成部分農戶因沒宅基地而建造不了房屋,這些多出來的房屋在確權之時也不會登記發證,雖然不一定會拆除,但今后無法得到相應的保障。為了能公平的分配每一處宅基地,隨后的時間內將對一戶多宅的情況加大排查。,農村宅基地能否分割?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分割亦有具體的辦法。許多農民家中兒女成年,往往就直接分房分地了,也并未和任何組織或部門進行申請,遇到這種情形,社會各界應當多予以普法與法律援助支持。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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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農村廂房拆遷補償款,農村廂房設計格局圖片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任俊
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