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自己定價,為什么拆遷方不能直接統一補償價,非要經過分戶評估,“就是因為評估程序的存在,拆遷補償才會出現那么多不公平。如果拆遷方不拿評估當幌子做手腳,直接明確地說一平米補償多少房或者多少錢,不就好了嗎?”針對評估程序存在的種種問題,有
“就是因為評估程序的存在,拆遷補償才會出現那么多不公平。如果拆遷方不拿評估當幌子做手腳,直接明確地說一平米補償多少房或者多少錢,不就好了嗎?”針對評估程序存在的種種問題,有網友提出了這樣的意見。
為什么不能直接將評估程序從拆遷工作中“除名”,由拆遷方給一個統一補償價呢?愛土拆遷律師今天就來說說評估程序的存在,對咱們被拆遷人哪些重要意義。
每個房子的情況不同,拆遷方不可能全按照最貴的標準補;但按照平均價格來補償,對房子價值超過平均價格的被拆遷人也不公平。
被拆遷人朋友要知道,拆遷評估并不是拆遷方看著紅線圖或者航拍照片,直接挨家挨戶“標價”的,而是必須依法由被拆遷人自主選定評估機構后,由專業評估人員根據產權證書等書面材料,結合到每戶拆遷戶家中進行實地測量查勘的具體數據信息,選用適合的評估方法,最終計算出評估結果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也就是說,正常情況下,每戶被拆遷人的評估結果都是與房屋的實際狀況密切相關的。舉個例子來說,同一片區的房子,有些是咱們用來自住的住宅房,有些是用來生產經營的商用房,這兩者的補償自然有所不同。
再者,咱們自己買房子時,同一棟樓不同樓層、不同朝向、不同戶型的房價也會有不同。拆遷時如果按照統一的定價標準來補償,很難達到讓所有被拆遷人滿意,實則更難體現公平。其他的影響因素的不同導致評估定價不同,也都是同樣的道理。
評估程序并不是拆遷方或者評估人員自己說了算的“法外之地”,它的存在也是為了給被拆遷人更多說話、維權的機會。
實踐中有案例表明,評估作業中,確實存在評估人員為了私利,不依法進行評估工作,在實地查勘記錄或者評估報告中“做手腳”,影響被拆遷人獲得公平、合理補償的情況。
也有被拆遷人朋友反映,自己家的房子被征收時,根本就沒有經過票選或者抽簽選定房地產價值評估機構的法定程序,評估機構是拆遷方直接指派的,因此很擔心評估機構會故意給自己的房子估低價。
以上種種情況,讓越來越多的被拆遷人朋友開始產生質疑,是不是評估程序非但無法幫助被拆遷人獲得合理補償,反而會成為這些違法亂行滋長的土壤。
實際上,評估程序并不是拆遷方或者評估人員可以隨心所欲的“法外之地”。從評估機構的選定,到評估人員的資質,再到具體評估作業的規范,相關法律和行業規定中都有明確的要求。
如果拆遷方或者評估人員,在履行評估程序時,確實存在違法作為的,被拆遷人有權根據法律和行業規定,向相關部門舉報反映,或者通過其他法律救濟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如果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不滿意,認為分戶評估報告存在問題的,還可以通過申請復核評估、專業委員會鑒定,或進一步啟動訴訟程序,主張自己的異議,爭取公平合理的補償。
總的來說,評估程序的存在,不僅僅是為了從專業角度,給每戶被拆遷人的房子具體的補償定價,也是為了在作業的程序中,為被拆遷人留出更多提出合理主張,保護自己權利的時間、空間和途徑。
總而言之,拆遷補償工作的進行不能“因噎廢食”。不經過評估就直接給出公平、合理的統一定價,目前從技術上是很難實現的,并且也更不利于被拆遷人意見權的行使。
就是因為評估程序的存在,拆遷補償才會出現那么多不公平。如果拆遷方不拿評估當幌子做手腳,直接明確地說一平米補償多少房或者多少錢,不就好了嗎?針對評估程序存在的種種問題,有網友提出了這樣的意見。
為什么不能直接將評估程序從拆遷工作中除名,由拆遷方給一個統一補償價呢?拆遷律師今天就來說說評估程序的存在,對咱們被拆遷人哪些重要意義。
每個房子的情況不同,拆遷方不可能全按照最貴的標準補;但按照平均價格來補償,對房子價值超過平均價格的被拆遷人也不公平。
被拆遷人朋友要知道,拆遷評估并不是拆遷方看著紅線圖或者航拍照片,直接挨家挨戶標價的,而是必須依法由被拆遷人自主選定評估機構后,由專業評估人員根據產權證書等書面材料,結合到每戶拆遷戶家中進行實地測量查勘的具體數據信息,選用適合的評估方法,最終計算出評估結果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也就是說,正常情況下,每戶被拆遷人的評估結果都是與房屋的實際狀況密切相關的。舉個例子來說,同一片區的房子,有些是咱們用來自住的住宅房,有些是用來生產經營的商用房,這兩者的補償自然有所不同。
再者,咱們自己買房子時,同一棟樓不同樓層、不同朝向、不同戶型的房價也會有不同。拆遷時如果按照統一的定價標準來補償,很難達到讓所有被拆遷人滿意,實則更難體現公平。其他的影響因素的不同導致評估定價不同,也都是同樣的道理。
評估程序并不是拆遷方或者評估人員自己說了算的法外之地,它的存在也是為了給被拆遷人更多說話、維權的機會。
實踐中有案例表明,評估作業中,確實存在評估人員為了私利,不依法進行評估工作,在實地查勘記錄或者評估報告中做手腳,影響被拆遷人獲得公平、合理補償的情況。
也有被拆遷人朋友反映,自己家的房子被征收時,根本就沒有經過票選或者抽簽選定房地產價值評估機構的法定程序,評估機構是拆遷方直接指派的,因此很擔心評估機構會故意給自己的房子估低價。
以上種種情況,讓越來越多的被拆遷人朋友開始產生質疑,是不是評估程序非但無法幫助被拆遷人獲得合理補償,反而會成為這些違法亂行滋長的土壤。
實際上,評估程序并不是拆遷方或者評估人員可以隨心所欲的法外之地。從評估機構的選定,到評估人員的資質,再到具體評估作業的規范,相關法律和行業規定中都有明確的要求。
如果拆遷方或者評估人員,在履行評估程序時,確實存在違法作為的,被拆遷人有權根據法律和行業規定,向相關部門舉報反映,或者通過其他法律救濟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如果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不滿意,認為分戶評估報告存在問題的,還可以通過申請復核評估、專業委員會鑒定,或進一步啟動訴訟程序,主張自己的異議,爭取公平合理的補償。
總的來說,評估程序的存在,不僅僅是為了從專業角度,給每戶被拆遷人的房子具體的補償定價,也是為了在作業的程序中,為被拆遷人留出更多提出合理主張,保護自己權利的時間、空間和途徑。
總而言之,拆遷補償工作的進行不能因噎廢食。不經過評估就直接給出公平、合理的統一定價,目前從技術上是很難實現的,并且也更不利于被拆遷人意見權的行使。
法律主觀:根據《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的規定。 拆遷補償 是按房屋證進行補償的, 房產證 是誰的名字就補償給誰,如果是農村地方進行 征地補償 ,一般就按戶口本進行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 房屋征收 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02 (一)被 征收房屋 價值的補償;02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02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客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一、為什么拆遷方不能直接統一補償價,非要經過分戶評估
根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相關規定,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結構、面積、土地使用權的等因素都會影響價格,統一補償價并不能充分滿足被拆遷方的合法權益,所以應當分戶評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第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二、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應當載明哪些事項
1、委托人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基本情況;
2、負責本評估項目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3、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評估時點等評估基本事項;
4、委托人應提供的評估所需資料;
5、評估過程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6、評估費用及收取方式;
7、評估報告交付時間、方式;
8、違約責任;
9、解決爭議的方法;
10、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征地補償一般都是按人口分配,按戶分配只是領取方便而已,不存在分戶之后又按兩戶分錢。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
一、農村征地補償條例有哪些?
農村征地補償標準條例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二、土地征用補償規定有哪些
土地征用補償規定如下:國家征收土地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地的,應當對擬征地的土地現狀進行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地范圍、土地現狀、征地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公告至少三十天,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等利害關系人的意見。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多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房地產所有權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計算落實有關費用,確保全額到位,與擬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使用權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個人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征地。
三、征地補償怎么領取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具體手續你可以咨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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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常雅
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