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工業用地騰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騰退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騰退不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房屋騰退一般理解是房屋使用權人沒有合法理由占有使用房屋所有權人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有權利要求使用權人搬離房屋而采取的一種方式,房屋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騰退不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房屋騰退一般理解是房屋使用權人沒有合法理由占有使用房屋所有權人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有權利要求使用權人搬離房屋而采取的一種方式,房屋騰退一般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到法院進行起訴。
當國家需要統一收回的時候,你就需要騰退,當然國家會給你補貼。一般情況下,騰退后的房子是不拆的,另作它用,如果房子是要拆掉,就是動遷了。
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規定
1、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可見,我國將集體建設用地分為鄉鎮企業用地、村民住宅用地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
2、只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才能入市,而不是所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以純粹盈利為目的,進行相關建設的土地,正如我們前面所分析的,國有經營性建設用地包括“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由此可見,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方面,只有鄉鎮企業用地才符合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性質,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才能入市。
3、宅基地排除在經營性建設用地之外。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質,只能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才能申請,用于自住,不能建商業住房。也就是說,宅基地只能自用,而不能進行經營。另外,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建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才是農民的私有財產,土地則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因此,農民不能將宅基地用于入市流轉。
2007年國土資源部39號令《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第四條規定: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前款規定的工業用地包括倉儲用地,但不包括采礦用地。這一條款將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并列,俗稱“五類經營性用地”。
無論是征地制度改革,還是產權交易制度改革、建立集體土地市場,其前提條件:
1、要完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明確集體土地產權代表。為此,需核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明確集體土地所有者代表、土地使用者,保護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權益;
2、量化土地資產,將土地資產量化到每一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真正體現農民個人的土地產權份額;
3、明確農民住房的私有產權,頒發房屋產權證,顯化農民對自己宅基地及住宅的財產處置權利和收益分配權利。
要不要將集體建設用地產生的盈利抵扣補償款。在征地拆遷評估中,土地估價機構一般只對地上建筑物、構筑物、附屬物進行評估,土地是按照農用地的不同種類(水田、旱地、林地等)直接確定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但是,在深圳,大量存在著農民自建廠房出租營利的現象,此時土地已不再是農用地,已經轉化為集體建設
在征地拆遷評估中,土地估價機構一般只對地上建筑物、構筑物、附屬物進行評估,土地是按照農用地的不同種類(水田、旱地、林地等)直接確定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但是,在深圳,大量存在著農民自建廠房出租營利的現象,此時土地已不再是農用地,已經轉化為集體建設用地,是一種事實上的建設用地。對于這種集體建設用地的征地補償是否應當考慮其經營收益的問題,政府目前的規定是不予考慮。理由主要是這些廠房沒有辦理規劃批準手續,土地也沒經批準轉變用途,是違章建筑。我認為,這些廠房的出現是有其歷史原因的,對于這種集體建設用地的征地補償應當適當考慮其經營收益問題。理由如下:
1、《土地管理法》第
59、60、61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
2、在深圳經濟發展很長一段時間里,政府曾下了很大力氣招商引資,鼓勵農民、其他外來人員與集體經濟組織合作建設廠房等基礎設施,吸引外商興辦“三來一補”企業。這些廠房等基礎設施對深圳經濟的發展是有貢獻的,這些土地轉變為集體建設用地是得到政府默許的。
3、這些廠房的興建都是經過村、鎮有關部門批準的,在當時,這種批準是有效的,因為城市規劃管理部門還沒有管到這里來。直到現在,也沒有要求強制清拆,只是要求完善手續。在廠房里面開辦的工廠也辦理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并且正常經營,這種土地轉變為集體建設用地實際上已得到社會的認可。
4、在政府頒布的征地拆遷補償標準中,果園林木的補償是考慮了林木預期若干年經濟收益的,被拆遷人比較容易接受。興建廠房,投資更大,預期經濟收益也更大,但在征地拆遷補償中卻完全不予考慮,確實讓被拆遷人很難接受。在征地拆遷實際中,對這樣的問題很難使被拆遷人心服口服。
總之,對經營性的集體建設用地,應當區別不同情況適當參考收益狀況進行評估,予以補償,比較合情合理。
法律分析:政府征收集體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如下:
1、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年產值6倍以上10倍以下;
2、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為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6倍;
3、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計算產值的,按產值補償;
4、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參照市場價格予以合理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企業拆遷補償主要分為以下幾個部分:房屋(所有權人)、土地及附屬物補償費用、租金差價(承租房屋的企業)、搬遷和安置補償費用、停產停業損失、補助和獎勵費用、其他無形資產損失。集體土地上企業拆遷的補償與國有土地上企業拆遷補償最大的區別就在于土地相關補償費用。對于集體土地的補償,有關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定。可以看出,此規定是針對征收用于農業生產的耕地的,而沒有關于商業用途的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法律上面對這部分的規定是空白的。
此外,各個地方的關于集體土地拆遷相關的法律法規內容都不盡相同,在實踐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例如《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國家建設征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征地)或者因農村建設占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占地)拆遷房屋,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征地拆遷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根據該規定,對非宅基地的征收不適用該辦法,導致無法可依,實踐中會有很多問題。企業在遇到拆遷時應詳細咨詢專業人士,確定自己所在的地區和項目的補償法律依據以及補償項目。在實踐中律師會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制定系統的維權方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定。可以看出,此規定是針對征收用于農業生產的耕地的,而沒有關于商業用途的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法律上面對這部分的規定是空白的。此外,各個地方的關于集體土地拆遷相關的法律法規內容都不盡相同,在實踐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例如《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國家建設征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征地)或者因農村建設占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占地)拆遷房屋,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征地拆遷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根據該規定,對非宅基地的征收不適用該辦法,導致無法可依,實踐中會有很多問題。企業在遇到拆遷時應詳細咨詢專業人士,確定自己所在的地區和項目的補償法律依據以及補償項目。在實踐中律師會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制定系統的維權方案。
法律分析:集體土地的企業拆遷補償標準一般為,土地補償,補償標準一般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同時征收土地的,按照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標準規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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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魏婷嵐
內容審核:李娜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