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產的房屋拆遷怎樣補償,分家析產31講:已去世父母名下宅基地房被子女重建,拆遷如何分割,廣州張靜律師解答:分三種情況:第一種是,有協議的,就是全家人簽訂了協議,約定好了房子誰建,建好后歸誰,應按約定來。第二種是沒有協議,但能證明誰出資建的
廣州張靜律師解答:分三種情況:第一種是,有協議的,就是全家人簽訂了協議,約定好了房子誰建,建好后歸誰,應按約定來。第二種是沒有協議,但能證明誰出資建的房,這種情況,出資建房的子女可以多分,具體多分多少由法院酌情確定。第三種是沒有協議,也沒有證據證明誰建的房,這種情況就只能是均分。如下面這個案件,父母去世后,名下宅基地房被重建,后征地拆遷,兄妹二人對房屋分割產生爭議。哥哥主張房子是自己出資建的,妹妹主張建房款是當年的征地款,自己也有份,所有自己也有出資。法院審理后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是誰出資建房的,應視為兄妹二人都有出資,補償權益應均分。
判決書節選:
關于現已被拆除的原廣州市黃埔區某號房屋是否為鐘二女和鐘大兒所共有的問題。廣州市黃埔區某號的4層房屋系在一層舊平房的基礎上加建擴建而成,加建擴建時間為2011年-2012年,鐘大兒和楊大兒媳主張系其夫妻二人全額出資重建,鐘二女則主張房屋重建是其與鐘大兒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雙方均未能舉證證實各自的主張。 舊房屋確屬鐘二女和鐘大兒父母親遺留下來的遺產,應由鐘二女和鐘大兒二人按照法定繼承原則繼承,每人占有舊房屋50%的份額。 舊房屋雖在鐘二女和鐘大兒父母均去世后有改建擴建行為,但舊房屋本身并未滅失,在鐘二女和鐘大兒均未舉證證實由誰出資加建擴建的情形下,應當按照舊房屋的權屬認定加建擴建后的4層房屋屬于鐘大兒和鐘二女共有。
1、農戶之間發生宅基地權屬爭議,當事人雙方應尊重歷史,相互謙讓,協商解決問題。
2、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當地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
3、如果鄉鎮不受理,當事人雙方可直接向縣政府或國土局申請,若符合受理條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
受理機關對受理的宅基地權屬爭議,可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4、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處理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后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的期限是多久
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期限是多久:(一)如果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申請或者事件的鑒定。(二)醫療過程中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后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申請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尸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后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三)作為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同時,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四)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同時,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再有,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交通事故與醫療糾紛并存怎么處理
醫療事故與交通事故糾紛并存時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責任方、醫療機構或者是其工作人員,需要根據過錯程度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的處理流程: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后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尸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后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法律分析:
1、農戶之間發生宅基地權屬爭議,當事人雙方應尊重歷史,相互謙讓,協商解決問題。2、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當地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3、如果鄉鎮不受理,當事人雙方可直接向縣政府或國土局申請,若符合受理條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機關對受理的宅基地權屬爭議,可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4、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處理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后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一、宅基地分家析產的法律規定有:確定宅基地房屋及其動遷補償利益的權利歸屬及共有權人各自所享有的份額后,可根據該比例進行分割。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宅基證與房產證的區別:
1.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2.宅基地證是房產證的前提,宅基地允許建房,但建房之前還需要提出申請,經批準以后,才能憑宅基地證和準建證去申請辦理房產證。
3.宅基地證不能過戶,房產證可以。依據國家法律,宅基地不能上市交易,所以宅基地證不能過戶。而房產是可以進行市場交易的所以房產證可以過戶。
三、國有土地宅基地轉讓稅費:
1.按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的營業稅。
2.按繳納的營業稅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
3.印花稅和契稅(雙方):
4.土地增值稅(出讓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法律分析:
1、農戶之間發生宅基地權屬爭議,當事人雙方應尊重歷史,相互謙讓,協商解決問題。2、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當地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3、如果鄉鎮不受理,當事人雙方可直接向縣政府或國土局申請,若符合受理條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機關對受理的宅基地權屬爭議,可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4、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處理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后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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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華建
內容審核:鄧海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