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款管理辦法,拆遷補償資金管理辦法,拆遷補償資金的管理辦法主要涉及資金來源、工作經費標準、工作經費使用范圍、工作經費撥付方式以及工作經費管理等方面。以下是對這些要點的詳細解答:一、資金來源拆遷補償資金主要來源于征地拆遷成本,該成本會納
拆遷補償資金的管理辦法主要涉及資金來源、工作經費標準、工作經費使用范圍、工作經費撥付方式以及工作經費管理等方面。以下是對這些要點的詳細解答:
一、資金來源
拆遷補償資金主要來源于征地拆遷成本,該成本會納入縣財政預算管理,確保資金的專項用于拆遷補償工作。
二、工作經費標準
拆遷補償資金的管理辦法中,工作經費標準實行包干制。具體來說:
鄉鎮、村組的征地拆遷工作經費按照水田、旱地、林地等不同類型土地設定標準,如水田每畝2021元,旱地每畝1800元,林地每畝900元。拆遷則按每戶住宅2021元的標準安排工作經費,遷墳則按每冢200元的標準。
縣國土資源局則按照每畝600元的標準安排工作經費,其中包括用地報批經費。
三、工作經費使用范圍
拆遷補償資金的使用范圍主要涵蓋辦公設備購置、召開村組會議、簽訂征地拆遷協議相關的村組干部及村民誤工補助、交通設備使用費、維修費等日常辦公經費開支。這些支出必須符合相關財經紀律規定要求。
四、工作經費撥付方式
在確保征地拆遷工作進度不影響項目推進的前提下,拆遷補償資金實行分期撥付制。一旦征地拆遷項目確定,相關部門會先核準所需工作經費總額,縣財政局隨后先期撥付總額的30%給鄉鎮作為啟動經費,之后根據工作進度再行撥付。
五、工作經費管理
各鄉鎮及相關部門需加強對拆遷補償資金的管理,鄉鎮對分配到的資金負總責,必須嚴格按照資金使用范圍進行支出,并主動接受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確保資金的透明、合規使用。
通過上述管理辦法,拆遷補償資金能夠得到有效監管和合理利用,從而保障征地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并維護被征地拆遷群眾的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為規范集團征地拆遷資金管理,確保依法合規使用征地拆遷資金,結合集團征地拆遷工作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征地拆遷資金的管理。包括補償安置費用、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和稅費等。
集團自行承擔的專項征地拆遷項目,集團負責落實征地拆遷資金來源;集團受托承擔征地拆遷的項目,由委托方負責征地拆遷資金來源。
集團征地拆遷工作原則上僅作為建設項目業主或者協調督促的推進主體,項目所在地政府為責任主體和工作主體,具體實施征地拆遷工作。
法律依據:《征地拆遷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集團征地拆遷資金管理,確保依法合規使用征地拆遷資金,結合集團征地拆遷工作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征地拆遷資金的管理。包括補償安置費用、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和稅費等。
第三條 集團自行承擔的專項征地拆遷項目,集團負責落實征地拆遷資金來源;集團受托承擔征地拆遷的項目,由委托方負責征地拆遷資金來源。
第四條 集團征地拆遷工作原則上僅作為建設項目業主或者協調督促的推進主體,項目所在地政府為責任主體和工作主體,具體實施征地拆遷工作。
第五條 集體土地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用以成都市國土局費用測算方案為基礎,經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機構批準確定;國有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用按照國家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有關規定確定補償安置費用。
第八條 征地拆遷資金應按照集團財務預算管理要求,納入集團財務預算進行管理。分年度實施的,應在總體預算基礎上,按照實施進度進行分年度預算和控制。其中:集團公司承擔征地拆遷項目納入集團預算管理;集團所屬企業承擔的征地拆遷項目納入所屬企業財務預算管理。
第一條為加強征地拆遷工作經費的規范化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調動征地拆遷工作積極性,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轄區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實施辦法的通知》(*政發〔2009〕17號)、《**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市轄區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工作的通知》(北政發〔2009〕97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海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包括征地工作經費和征地業務經費,其中征地業務經費包括征地勞務費和拆遷勞務費(以下簡稱征地拆遷勞務費)等。
第三條征地拆遷工作經費來源:
(一)上級或項目業主撥入的征地工作經費。
(二)根據***市物價局《關于**市*城區人民政府征地拆遷辦公室有關收費問題的復函》(**價費字〔2010〕24號)規定,由區征地拆遷辦按規定收取的征地拆遷勞務費。
第四條征地拆遷工作經費的使用嚴格遵循以下原則:
(一)專款專用;
(二)遵守財經紀律;
(三)節約高效。
第五條征地拆遷工作經費按照“誰征地、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全額用于全區征地拆遷工作。
第六條有關部門及街道辦事處征地工作主要職責明確如下:
(一)區征地拆遷辦主要職責。
1.負責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征地拆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指導、協調街道辦事處依法開展征地拆遷相關工作;
2.指導、協調街道辦事處組織完成擬被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土地被征收前后人均耕地面積變化,涉及土地承包戶數量、人口、社會保障安置人員等前期調查工作,并對調查結果進行簽字確認。
3.送達和張貼征地拆遷有關批文、公示、公告、通告。
4.負責征地拆遷補償登記和確認,做好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清點登記、復核、確認等相關業務工作,協調街道辦事處開展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工作。
5.擬訂征地拆遷工作實施方案,負責征地拆遷成本費用預算編制及上報審批工作。
6.負責編制、修改和完善征地拆遷協議、補償協議及補償安置方案。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文件主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拆遷補償條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拆遷補償費用的處理方式及調整》:我國規定市縣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和人均收入增長情況,每2至3年調整征地補償標準,逐步提高補償水平。被征地單位管理土地補償費等費用,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歸所有者所有。安置補助費的使用方式如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其管理,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統一安置的可發放給個人或用于支付保險費用。
法律分析
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拓展延伸
征地補償資金分配與使用指南
《征地補償資金分配與使用指南》是為了規范征地補償資金的分配和使用而制定的指南。該指南旨在確保征地補償資金的公正、合理分配,以及有效、透明地使用。根據該指南,征地補償資金應根據征地面積、土地性質、市場價格等因素進行合理分配,確保被征地農民和相關利益方的權益得到保護。同時,該指南明確了征地補償資金使用的范圍和限制,確保資金用于改善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條件、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就業等方面。通過遵循該指南,可以提高征地補償資金的使用效益,推動農村社會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結語
合理的拆遷補償標準是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定期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補償水平。補償費用按照規定進行處理,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歸屬和使用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配,確保公正合理。《征地補償資金分配與使用指南》進一步規范了補償資金的分配和使用,保障被征地農民和相關利益方的權益。遵循該指南可以提高補償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農村社會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2012修正):第二章 農業生產經營體制 第十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依法保障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保護農民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方式、期限、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義務、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和流轉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依法管理集體資產,為其成員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組織合理開發、利用集體資源,壯大經濟實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2012修正):第十章 農村經濟發展 第八十五條 國家扶持貧困地區改善經濟發展條件,幫助進行經濟開發。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關于扶持貧困地區的總體目標和要求,制定扶貧開發規劃,并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組織貧困地區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合理使用扶貧資金,依靠自身力量改變貧窮落后面貌,引導貧困地區的農民調整經濟結構、開發當地資源。扶貧開發應當堅持與資源保護、生態建設相結合,促進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
●拆遷補償條列
●拆遷補償方案
●拆遷補償實施細則
●拆遷補償政策發布
●拆遷補償標準文件
●拆遷補償條例實施細則
●拆遷補助條款
●2021拆遷補償法
●拆遷補助費補償標準
●拆遷補償款的有關規定2020
●征地拆遷工作經費使用范圍
●征地拆遷工作經費使用范圍
●征遷工作經費管理規定
●征地拆遷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征地拆遷管理費使用辦法
●征地拆遷費用屬于什么費用
●征地拆遷資金管理
●征地拆遷資金實施的
●拆遷工作經費標準
●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取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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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紀晨清
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