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山采石拆遷補償,未經允許挖掉土地怎么賠償,法律分析:私自挖土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
法律分析:私自挖土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對于破壞耕地的需要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可以對耕地上的產品進行清算后賠償處理,但如果造成了嚴重的后果的,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私自毀壞他人土地的,按照是實際損失要求賠償,可以訴訟解決。責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并可以罰款。若情節嚴重,則涉嫌故意破壞耕地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法律分析:非法挖土賣土涉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法律分析:
非法挖土賣土涉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私自挖土地挖過人家處理如下:1、對方私自開山挖土,到國土資源局舉報;2、搜集被侵權的證據,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主張侵權賠償。對破壞耕地的行為的處罰如下:1、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責令違法行為人限期改正或治理;可以并處罰款,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2倍以下;2、破壞基本農田的行為與破壞耕地的處理稍有不同:一、破壞基本農田的責任人除應改正或者治理外,還應恢復原種植條件;二、破壞基本農田必須處以罰款,且罰款額有明確的低限和高限,即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3、破壞耕地或基本農田尚未構成犯罪、應給予行政處分的,由監察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分。非法占用耕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構成犯罪。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破壞基本農田涉嫌構成犯罪的,在量刑上與破壞一般耕地的面積不同?!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私自挖別人土地怎么補償1、私自占用他人土地是侵權行為。應向侵權人主張拆除或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私自挖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第三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二、對破壞耕地的行為的處罰有哪些1、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責令違法行為人限期改正或治理;可以并處罰款,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2倍以下;2、破壞基本農田的責任人除應改正或者治理外,還應恢復原種植條件;破壞基本農田必須處以罰款,且罰款額有明確的低限和高限,即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3、破壞耕地或基本農田尚未構成犯罪、應給予行政處分的,由監察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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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苗凱
內容審核:圣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