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新舊物品爭議,在強制拆遷過程中,證據保全的作用不容忽視,《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代管房屋拆遷必須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未搬遷者將面臨強制拆遷,拆遷前需辦理證據保全。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需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并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代管房屋拆遷必須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未搬遷者將面臨強制拆遷,拆遷前需辦理證據保全。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需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并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前辦理證據保全。這三種情況都可能引發爭議,為了便于復議和訴訟程序,保全房屋拆遷相關事項證據是必要的。只有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才有效。
法律分析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七條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九條規定,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上述三種情況之所以要辦理證據保全,是因為要么被拆遷人不能直接參與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而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為簽訂(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的所有人);要么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安置裁決決定書存有很大爭議而不愿搬遷(如第十七條所述的被拆遷人);要么被拆遷人不明確(如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這三種情況都可能在日后引發爭議而進入復議或訴訟程序,為了便于被拆遷人、復議機關或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有案可查,也為了證實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縣、市人民政府在拆遷時行政行為的合法、合理性,對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辦理證據保全是非常必要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這三種情況下,只能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向司法機關、其他行政機關辦理證據保全都是無效的。
拓展延伸
強制拆遷中的證據保全:確保權益得到充分維護
強制拆遷中的證據保全是為了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維護。在強制拆遷過程中,證據保全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幫助當事人收集、保存、固定相關證據,以確保權益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得到認可。通過有效的證據保全,當事人可以提供充分的證據支持,以應對可能出現的爭議和法律糾紛。這樣不僅有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有利于保障法律的公正執行。因此,在強制拆遷中,充分重視和實施證據保全措施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結語
強制拆遷中的證據保全是確保當事人權益得到充分維護的重要措施。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無論是代管房屋的拆遷補償協議、裁決決定書搬遷期限的執行,還是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都需要通過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這樣做有助于確保被拆遷人、復議機關和司法機關在日后處理爭議時能夠查閱相關證據,同時也能證實拆遷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強制拆遷中,充分重視和實施證據保全措施至關重要,以保障公正執行法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賠償 第三節 賠償程序 第十一條 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賠償 第三節 賠償程序 第九條 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強制拆遷中要進行證據保全。進行強制拆遷應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報市政府法制辦作出限期拆遷決定書,送達決定書后拆遷人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行政機關未對屋內物品登記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單交被拆遷人簽字確認的,被拆遷人可以針對物品受損情況要求賠償。行動建議:行政機關在強拆中需要進行證據保全,被拆遷人自己也需要做好證據保全,在實踐強拆過程中,被拆遷人可以通過訴訟程序確認行政機關的強拆行為違法,一旦法院確認違法后,我們可以向有安置補償責任的行政機關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行政賠償,在申請行政賠償過程中,提交的證據越充分,得到支持的可能性就越大。
強制拆遷中要進行證據保全嗎
強制拆遷中要進行證據保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二十二條規定:行政強制拆遷應當嚴格依法進行。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
強制拆遷程序如何進行
強制拆遷程序如何進行:一、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二、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三、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四、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并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后,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五、物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六、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根據《裁決規程》的有關規定,實施強制拆遷的時候,不得采取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止供氣、供熱等非法手段進行。
房屋拆遷證據保全應如何辦理
公證機關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1、公證人員應當認真接待申請人,制作談話筆錄,并著重記錄下列內容:(1)申請證據保全的目的和理由;(2)申請證據保全的種類、名稱、地點和現存狀況;(3)證據保全的方式;(4)公證人員認為應當記錄的其他內容。申請人可以提交包含上述內容的書面材料。2、公證處應當指派2名以上公證人員參與整個證據保全活動,公證人員中至少有1名公證員。3、公證員應當客觀、全面地記錄被拆遷房屋的狀況;收集、提取有關證據;應當根據被保全對象的不同特點,采取勘測、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證據保全。4、對房屋進行勘測的,應當制作勘測記錄,記明勘測時間、地點、測驗人、記錄人、被保全房屋的產權人、坐落、四至、房屋性質、結構、層次、面積、新舊程度、層面及地面質地、附屬設施以及其他應當記明的事項;能夠用圖示標明的房屋長度、寬度應當圖示;記錄應當由勘測人、公證員簽名或者蓋章;拆遷活動當事人在場的,應請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該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5、對房屋拍照和攝像的,應當全面反映、記錄房屋的全貌。房屋結構、門窗、廚房以及附屬設施等,要有單獨的圖片顯示。6、公證機關對保全事項認為需要勘測的,應當聘請專業技術部門或者其他部門中有該項能力的人員進行勘測。專業技術部門及其勘測人應當提出書面勘測結論,在勘測書上簽名或者蓋章;其他部門勘測人勘測的,應由勘測人所在單位加蓋印章,證明勘測人身份。7、公證員對房屋拆遷證據保全的活動結束后,應出具公證書。公證詞應當記明申請保全的理由及時間,公證員審查申請人主體資格及證據情況的內容,采取保全的時間、地點、方法,保全證據所制作的筆錄、拍攝的照片、錄像帶的名稱、數量及保存地點。
什么情況下可以進行強制拆遷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的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哪些情況下可以進行強制拆遷
強制拆遷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法定條件:一、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二、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采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三、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四、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6、超越職權;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七條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九條規定,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上述三種情況之所以要辦理證據保全,是因為要么被拆遷人不能直接參與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而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為簽訂(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的所有人);要么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安置裁決決定書存有很大爭議而不愿搬遷(如第十七條所述的被拆遷人);要么被拆遷人不明確(如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這三種情況都可能在日后引發爭議而進入復議或訴訟程序,為了便于被拆遷人、復議機關或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有案可查,也為了證實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縣、市人民政府在拆遷時行政行為的合法、合理性,對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辦理證據保全是非常必要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這三種情況下,只能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向司法機關、其他行政機關辦理證據保全都是無效的。
房屋拆遷證據保全,是指公證機關在房屋拆遷之前對房屋及
其附屬物的現狀依法采取勘測、拍照或攝像等保全措施。證據保全的目的是,使能證明被拆遷房屋基本情況的原始證據事實不至于因為時過境遷或其他原因而消滅或遭到破壞,從而保證能被正確運用,一旦
事后發生糾紛也有法定的證據可查。
拆遷證據保全一般由拆遷人向公證機關要求辦理。在以下三種情況下需要進行證據保全:
(1)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2)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應由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一、房屋拆遷的方式
房屋拆遷的形式有三種:
1、人民政府組織統一拆遷。
即由人民政府或其專門委托的單位統一進行拆除、補償、安置等工作。它是國家提倡和鼓勵采用的拆遷方式,有條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應當實施統一拆遷。
2、自行拆遷。
它是指拆遷人自己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安置和補償。主要拆遷業務人員必須在拆遷主管機關進行培訓,取得拆遷資格證書后才能上崗。
3、委托拆遷。
它是指拆遷人將房屋拆遷的補償和安置工作委托他人進行。被委托人應當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
二、房屋拆遷證據保全的法律依據
根據司法部《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對房屋實施強制拆遷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公證機關應當通知被拆遷人到場,被拆遷人如果拒不到場,公證員應當在筆錄中記明,并由記錄人簽名或蓋章。
(2)實施強制拆遷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分類登記到冊,記錄交給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后,公證員和在場人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如果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3)物品清點登記后,凡不能立即交與被拆遷人接收的,公證員要監督拆遷人將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倉庫中,已提供的標碼物品丟失損壞的,倉庫保管員應承擔賠償責任。
(4)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公證處可以接受拆遷人的提存申請,辦理提存。
1、對代管房屋的證據保全。代管人亦屬于被拆遷人,但由于代管人對被拆遷房屋沒有所有權、處分權、在所有權人不在的情況下,拆遷人應就被拆遷的房屋面積、建筑材料的構成、房屋的新舊程度等有關證據進行保全,如果代管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如果未就上述證據采取保全措施而拆遷,則為糾紛發生制造了溫床。
2、對被拆遷人已向法院起訴的房屋的證據保全。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當事人對補償、安置等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期間如果拆遷人未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提供周轉用房的,應當停止拆遷。如果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提供了周轉用房的可以不停止拆遷。對此種情況是否施行證據保全,沒有法律規定,但筆者認為應對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證據保全,以防止進行訴訟時缺少必要的證據。
3、對有產權糾紛的房屋的證據保全。拆除產權有糾紛的房屋,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4、對設有抵押權的房屋的證據保全。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如果雙方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由拆遷人按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實施拆遷,并進行相應的證據保全工作。
5、對租賃房屋的證據保全。拆除出租住宅房屋,應當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因拆遷而引起變動原租賃合同條款的,應當作相應修改。在審查租賃關系時應審查房產部門發放租賃許可證,對無證的不應予以保護。并應對原租賃合同,產權變更書,變更后的租賃合同等作必要的證據保全。
一、影響房屋拆遷補償的因素有哪些
依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影響房屋拆遷補償的因素是非常多的,包括周邊房屋的價值、房屋樓齡、面積、房屋的使用性質等。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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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孫佳
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