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拆遷補償細則,長春市房屋拆遷補償,1、征收住宅房屋,按照每戶300元的標準給予被征收人搬遷補償。2、征收非住宅房屋,應當根據設備拆裝、運輸所發生的費用給予搬遷補償。對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應當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具體補償金額,
1、征收住宅房屋,按照每戶300元的標準給予被征收人搬遷補償。2、征收非住宅房屋,應當根據設備拆裝、運輸所發生的費用給予搬遷補償。對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應當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具體補償金額,可以協商確定,也可以委托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一、長春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補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征收住宅房屋,按照每戶300元的標準給予被征收人搬遷補償;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應當根據設備拆裝、運輸所發生的費用給予搬遷補償。對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應當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具體補償金額,可以協商確定,也可以委托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三)被征收房屋內的電話、有線電視、燃氣、互聯網等配套設施、設備的遷移費,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被征收人補償。
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臨時安置的補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臨時安置補償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一次性發放3個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二)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在過渡期限內,臨時安置補償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每6個月向被征收人發放一次(每6個月的第一個月發放,不足半個月的按照半個月計算,超過半個月的按照1個月計算)。過渡期限在18個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0元;過渡期限在19個月以上24個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1元;過渡期限在25個月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12元;
(三)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超過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發臨時安置補償。逾期1-3個月的,每月增發50%;逾期4個月以上的,每月增發100%。
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不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償。
二、長春房屋征收補條例
長春房屋征收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等附著物補償安置行為,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吉林( 農用地、
商住地、 工業地)省土地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除榆樹市、農安縣、德惠市、九臺市、雙陽區的本市行政區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等附著物,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等附著物應當遵循公平補償、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保證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集體土地及房屋等附著物的征收補償工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一)市國土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集體土地及房屋等附著物的征收補償工作。
(二)市國土部門可以委托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具體實施本轄區內集體土地及房屋等附著物的征收補償工作。
(三)市、區(開發區)農業部門負責指導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具體分配工作。
(四)市、區(開發區)人社部門負責辦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社會基本養老保險。
(五)市、區(開發區)財政部門負責征地報批、征地補償、地上房屋等附著物征收補償安置經費的撥付和管理。
(六)市、區(開發區)監察部門負責對集體土地及房屋等附著物補償安置工作的監督。
(七)市、區(開發區)其他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八)被征收集體土地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做好集體土地及房屋等附著物征收實施工作,并負責做好補償登記。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征地補償安置費發放。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五條
集體土地征收依法報批前,市政府向被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布擬征地通知書。擬征地通知書內容包括征收土地位置、范圍、面積等。沒有按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實施征地給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用地單位應當予以補償。
第六條
《擬征地通知書》發布后,受委托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對擬征收范圍勘測定界和土地權屬、地類、房屋等附著物進行調查和登記。調查結果應當經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所有權人確認,并在被征收集體土地所在的村、組公布。
第七條
在調查和登記同時,被征收集體土地所在地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織人社部門,做好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社會養老保險調查、登記和報批工作,國土、財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條
征地報批前,受委托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將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征地報批相關稅費以及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存入指定的財政賬戶。
第九條 受委托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擬定集體土地征收方案,市國土部門負責審查,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收到征收土地批準文件后,受委托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在10個工作日內發布征地方案公告。同時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內公告,公告應在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顯著位置張貼,同時在市國土部門網站上予以發布,接受監督。
(一)征地方案公告內容包括:
1.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3.征地補償標準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安置途徑;
4.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包括:
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
2.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4.房屋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5.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第十一條
被征收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提出異議,并且超過總人數一半以上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提出書面申請,符合條件的,駐城區、開發區國土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聽證。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第十二條 地上房屋等附著物補償,由雙方約定;約定不成的,由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后確定補償標準。
第十三條
被征收人對土地和房屋等附著物補償標準或安置方式沒有異議的,由受委托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十四條
達成征收土地協議并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后,被征收人應按時交出被征收的集體土地;達成房屋等附著物補償安置協議的,要按協議約定的時間交出被征收的房屋等附著物。
第三章 房屋等附著物評估
第十五條
房屋等附著物在補償中需要評估的,評估機構由被征地范圍內的房屋等附著物所有權人在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中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受委托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織所有權人共同決定,采取少數服從多數、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評估機構。駐城區、開發區國土部門按照確定結果委托評估機構。
第十六條 房屋等附著物補償價格評估時點,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評估程序和技術規范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評估機構應當作出評估報告。在房屋等附著物評估過程中,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關資料的,評估機構應當根據擬征地通知書發布后相關部門的調查登記材料和影像資料進行評估,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
評估報告應在被征收房屋等附著物所在村顯著位置公示7日。公示期間估價師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公示期滿后,駐城區、開發區國土部門應當將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逐戶送達。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評估機構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復核結果并送達。
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評估專家委員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第四章 補償安置范圍、標準和途徑
第二十條
補償安置的地上房屋應具有合法審批手續、證明材料或符合相關規定。對擬征地通知書發布以后,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搶栽、搶種,或對房屋及附屬物新建、改建、擴建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標準,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
第二十二條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征收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房屋產權調換安置和遷建安置。
(一)在城市總體規劃范圍內,采取貨幣安置和房屋產權調換安置。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統一建造房屋產權調換安置住宅,其住宅用地應征為國有并以劃撥方式供地。
(二)在城市總體規劃范圍外,有集中建設安置住房條件的,應由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統一建造房屋產權調換安置住宅。不能安排房屋產權調換安置住宅的,可以選擇遷建安置,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房屋拆遷按建筑重置成本補償。
(三)在征收范圍內,已經享受貨幣安置或房屋產權調換安置的,不得再申請新的宅基地。
(四)房屋產權為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成員以外的,只給予地上房屋補償,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應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五)被征收的房屋補償標準,應與同一區域或同一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相同。
第二十三條
對房屋等附著物的補償,還應對產權人補償搬家補助費、設備遷移安裝費、停產或停業損失補償費、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重置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等。其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標準的,由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
第五章 爭議解決
第二十四條 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二十五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征收土地的,以及所有權人已經依法得到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著物的,由市國土部門書面責令所有權人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著物;在責令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著物搬遷期限內仍不搬遷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國家和省對集體土地及房屋等附著物征收補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拆遷與補償是一個整體,順利拆遷意味著得到合理的補償,領取了拆遷補償款也意味著同意拆遷。但如果補償不到位,老百姓是拒絕拆遷的,因此,拆遷能否順利進行,補償標準是十分關鍵的。
法律分析:(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長春市朝陽區拆遷范圍要根據長春市朝陽區房屋征收工作管理辦公室發布的拆遷公告進行判斷,具體征收范圍以規劃圖紙為準。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長春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根據房屋面積、樓層數、建筑年代等因素確定,并有明確的補償條款,如搬家費、過渡費、安置補貼等。具體標準需參照當地政策規定。另外,居民可以針對補償標準不合理提起上訴。長春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指在拆遷時,依據當地政策和市場價格,對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距離拆遷區域等多方面進行評估后所確定的補償標準。一般來說,補償標準會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例如房屋面積、樓層數、建筑年代、房屋狀況等等,不同類型的房屋補償標準也會存在較大差異。除了房屋本身的補償標準,長春市也規定了許多其他的補償條款,包括但不限于搬家費、過渡費、安置費等。在補償過程中,政府會對居民進行詳細的評估,以確定居民的具體損失并進行精準補償。需要注意的是,長春市的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如《城市房屋拆遷與補償條例》和《土地管理法》等。如果居民認為自己獲得的補償不合理,可以進行上訴。同時,政府也應該秉持公正公平原則,確保居民合法權益得到保障。長春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否存在差異?是的,長春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存在差異。在不同地區、不同時間段、不同類型的房屋拆遷過程中,補償標準都會存在較大差異。同時,在評估過程中,政府也可能根據不同的因素進行針對性評估,而這些因素也可能導致補償標準出現變化。長春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由當地政府根據多方面因素評估所確定的,不同類型的房屋補償標準存在較大差異。同時,政府還會對搬遷過程中的其他方面進行詳細評估以確保居民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如果居民認為自己獲得的補償不合理,可以進行上訴。【法律依據】:《長春房屋征收補條例》第五條 集體土地征收依法報批前,市政府向被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布擬征地通知書。擬征地通知書內容包括征收土地位置、范圍、面積等。沒有按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實施征地給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用地單位應當予以補償。
長春市征地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長春市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依據吉國土資耕函〔2012〕1039號文件批準,現將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本次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長春凈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玉潭鎮豐產村集體土地40.3463公頃,其中:旱田26.6865公頃,農村道路0.0611公頃,河流水面1.8978公頃,農村宅基地11.7009公頃。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按長春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的《長春市市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長府發〔2010〕8號執行。支付對象為:本次征地需要補償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召開村民體表大會,確定的被補償人員。支付方式:以轉帳方式支付。三、房屋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房屋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以拆遷部門踏查數據為準,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參照《長春凈月經濟開發區拆遷安置補償管理暫行辦法》長凈管〔2012〕5號執行。四、被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本公告內容有不同意見的,請于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并向長春市國土資源局凈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土資源分局遞交。五、被征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超過總人數一半以上對本公告內容要求舉行聽證會的,凈月開發區國土資源分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聽證。六、本公告報長春凈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后組織實施。【法律依據】《長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區人民政府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按照住房保障有關規定優先給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可以不參加社會輪候。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法評估確定。第二十條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錄。第二十一條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5日內,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邀請被征收人、社區代表參加,以公開抽簽方式選定評估機構。被征收人不推選代表,或者不參與抽簽的,由社區代表公開抽簽選定評估機構。抽簽過程與結果應當由公證機關現場公證。第二十二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綜合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結構、樓層、朝向、成新、配套設施等因素,作出評估報告;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的價值應當與被征收房屋主體的價值分別評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期間房地產估價師進行現場說明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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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長春市拆遷補償細則,長春市拆遷補償標準明細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袁盈和
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