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條例,農村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農村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房屋價值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在征收時,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得到補償。這通常是由具有
農村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房屋價值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在征收時,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得到補償。這通常是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確保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得到公正評估。
二、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
同樣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被征收人應獲得相應的補償。這包括搬遷費用以及臨時安置期間的住宿費用等,確保被征收人在過渡期間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滿足。
三、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如果征收的房屋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因征收導致的停產停業損失也應得到補償。這有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經濟利益,減輕因征收帶來的經濟負擔。
此外,對于農村集體土地房屋的征收補償,還應參照具體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這通常包括耕地、基本農田、林地及其他農用地的補償,以及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的補償。這些補償標準會根據土地類型、地區差異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總的來說,農村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是一個復雜而細致的過程,涉及多個方面的補償內容。在實際操作中,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確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有疑問或爭議,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或尋求相關部門的協助。
根據當地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征地占用集體土地一般要補償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
一、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補償標準;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于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四、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一、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二、職責分工及原則
1、縣土地主管部門負責集體建設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與補償工作以及集體建設用地征收相關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縣建設部門指導集體建設用地上房屋的征收與補償工作。
屬地人民政府具體組織集體建設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與補償工作及宣傳解釋工作。
屬地人民政府可以將房屋征收與補償中相關技術或勞務服務委托社會組織,按合同約定支付技術、勞務服務費用。
2、縣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確保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3、相關稅費優惠政策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規定執行。
三、補償安置程序
1、縣人民政府成立縣國土、建設、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參與的征收與補償領導小組,指導集體建設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與補償工作,縣國有土地儲備中心負責籌措補償與安置資金存入銀行專用賬戶,縣建設部門審查上報縣人民政府研究啟動補償與安置程序。
2、屬地人民政府具體負責集體建設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與補償工作及宣傳解釋工作。
3、縣土地主管部門憑政府部門有關批準文件和規劃選址意見書(或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附用地紅線圖)確定房屋征收范圍,被征收人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改建、戶口遷入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仍按原房屋狀況和使用性質進行征收補償。
5、屬地人民政府組織調查登記,并適時公布調查結果。
6、屬地人民政府擬定房屋補償與安置方案(包括補助與獎勵措施),上報縣人民政府。
房屋補償與安置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房屋征收范圍、實施時間、征收依據、安置方式、房屋貨幣補償價款的確定原則和支付方式、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和地點等情況以及選房原則、回遷政策、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的標準、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和確定辦法、簽約期限、房屋補償與安置費用測算等。
7、屬地人民政府將經充分論證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縣國土部門,縣國土部門應當會同縣發展改革、建設、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進行審核。屬地人民政府將審核通過的補償與安置方案公布并征求公眾意見。征求公眾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8、屬地人民政府公布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
9、屬地人民政府應當于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期滿后7日內,按有關規定完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報縣國土部門備案。
10、屬地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前,應當將房屋征收決定的以下有關材料報縣國土部門審核:
(1)發展改革部門對建設項目的批復文件;
(2)國土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土地預審意見;
(3)規劃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規劃方案或建筑單體方案;
(4)審核通過的征收補償方案書面文件及被征收人意見反饋和方案修改、公布情況;
(5)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備案批準文件;
(6)征收補償資金監管協議和存儲證明;
(7)其他需要提報的材料。
11、縣國土部門應當組織縣發展改革、建設、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進行審核,并給予批復。審核通過的,屬地人民政府經縣政府同意發布房屋征收公告,并附經審定的房屋補償與安置方案。縣國土部門征收集體土地決定同時一并公告。
12、房屋補償與安置資金應當專門用于房屋補償與安置,不得挪作它用。
屬地人民政府在審計、財政、監察等部門監督下負責對房屋補償安置資金統一管理,統一結算。
13、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則由縣建設部門在報名的評估機構中推薦3個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開抽簽確定。屬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抽簽前5日內在征收范圍內公告抽簽時間和地點。抽簽過程與結果應當由公證機關現場公證。
14、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房地產估價規范》(GB/T50291-1999)獨立、客觀、公正地對被收購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鑒定。
15、被征收人選擇補償與安置方式,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是房屋產權調換。
16、屬地人民政府與被征收人訂立房屋補償與安置協議。協議內容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的途徑等事項。
17、屬地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補償的價款、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費。被征收人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18、補償與安置協議簽訂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或者仲裁(按合同約定)。
19、屬地人民政府應建立房屋征收與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20、屬地人民政府組織對被收購房屋的拆除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包括集體土地補償費、房屋價值補償費、房屋裝修費、征收安置費、搬遷費、家電移機補償費、非住宅房屋營運損失補償費、困難補助費和獎勵補償費。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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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孔依
內容審核:劉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