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低農民怎么爭取,如何解決農村征地補償分配糾紛問題,補償標準爭議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征地
補償標準爭議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征地信息公開糾紛屬于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一、如何處理農村宅基地糾紛
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農村宅基地糾紛:1、由當事人協商解決;2、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3、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4、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農村房屋糾紛怎么治
農村房屋糾紛的解決方式有由政府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向法院起訴。首先,如果爭議發生在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當事人可以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處理;如果爭議發生在單位與單位之間,當事人可以向爭議土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對政府處理不滿意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三、土地糾紛怎么辦?如何處理土地糾紛?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1、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費用的性質和歸屬法律規定不明確。承包地之外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征用,征收方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費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其歸屬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由于農村土地權屬的立法界定不清,大量的補償費無法為農民所掌握,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依照現行法律規定,青苗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應分配給該物的所有者,通常為農民個人所享有;安置補助費國家規定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所享有,若農民自謀職業,應發給農民個人。但現行的立法模式并沒有為集體作出嚴格界定,現實中農村集體土地一般存在三種模式,即鄉鎮集體所有,村民委員會集體所有,村民小組集體所有。對所有權主體多級性和不確定性的規定,反而造成了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虛位,導致了集體土地人人所有,卻人人無權。因為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以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大多解散,原來屬于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給各村內小組的農戶承包經營,而且當初分地的時候土地權屬登記手續大多不健全,在土地未被征收時這種潛在的權屬不清問題一般不太引人注意,但是當面臨補償金的時候,三個主體都爭搶土地補償金,即使屬于村內小組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后,鄉鎮、村克扣、截留補償金的不正常現象大量存在,補償金落實到真正土地權利人手中的所剩無幾。
2、國家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不合理。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征收土地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補助費都是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計算的,其補償標準計算的基準是農地的年產值,而土地補償費的確定很大程度上與被征地所處的區位、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及區域基礎設施條件等緊密相關,而與土地年產值的關聯性并不明顯,法定的征地補償標準較土地實際產出價值而言往往失真。由于政府作為利益參與方分享土地征收的利益,被征收方又極少參與征收過程,導致很多地方政府常常按照法定最低標準給予補償甚至連法定的最低標準也達不到,在自由裁決的權限內,出現顯失公平的不合理現象更是常見。實踐中政府往往以支付較低的補償費為對價獲得土地,再以很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轉入市場,但失地的集體組織和農民卻不能從增值中獲利。
3、補償程序不完善,司法救濟難到位。補償過程中雖有公告和聽證的規定,但缺乏農民實際參與聽證的保障渠道。法律規定征地補償方案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補償方案制定后才公告告知農民,對農民提出的意見只在確需修改的情況下才改動補償方案,極大地限制了農民的參與權。另外,發生糾紛后,法院往往以征地補償案件不屬于民事案件為由不予受理,司法保護不能實現。現有的土地征收補償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對裁決不服的救濟途徑,《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主要是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屬糾紛的救濟途徑,而不包括土地征收補償糾紛的處理。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收各方不能對征地補償標準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征收部門裁定,而且該裁定為終局裁定,相對人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這種制度安排,給征收方以過大的權力,而被征收方連起碼的司法救濟權都沒有。雙方的攻防武器嚴重失衡,極易造成對被征收人利益的損害。
當前農村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的突出表現、處理原則、解決辦法:
當前,農村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的突出表現在于村委會或村民小組擅自決定分配事務,對出嫁女、招婿、喪偶、離異及繼子女、大中專在校生、義務兵等處理不當。筆者認為,處理此類案件時既要充分尊重村民的自治權,也不能剝奪公民的財產權,要處理好二者的關系。村民的自治權并不能對抗公民的生存權和財產權,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重要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土地補償款既具有生存利益性質又具有財產權性質,該權利非法律不得剝奪。因此,村委會、村民小組在決策時必須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所規定的程序提請村民會議討論,其無權擅自作主。村民會議作出的決策亦必須符合該法第十九條所規定的民主原則和第二十條規定的合法原則,應明確村民享有同等待遇。具體地說,應該遵守以下原則:
1、民主議定原則和合法性原則。村民自治必須是真正的大多數村民的集體意志,而不是某個人或某些少數人的意志,且該意志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一些農村部分村民的土地收益權得不到保護,與人們對村民自治的模糊認識有很大的關系,其所依仗的就是村民自治制度所賦予的一些權力,其實這是對村民自治權力的濫用。在一個民主和法治的國家,任何形式的自治都不能同國家的依法行政相違抗,任何形式的自治章程都不能同國家的法律相抵觸,任何形式的社區民主決定都不能損害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那些同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的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民主決定都是自然無效的。村民自治必須在民主和法治的軌道上才能獲得健康發展,必須做到既要充分發揚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2、平等原則。在進行征地補償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確地處理利益關系。之所以會出現剝奪少數成員或村民征地補償款分配的收益權,主要受經濟利益驅動的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總量是恒定的,為了更多的分配集體收益,惟有通過減少應分款人數來實現多數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個成員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權的前提。
3、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集體成員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時要考慮其對集體所盡義務的大小,做到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村民們應該平時就注意了解一下,村委會在拿到國家的征地補償款以后主要對兄弟,出嫁女,或者是農村家庭當中有添丁等這些容易引起爭議性的分配原則這個國家都是有規定的,自己不了解國家政策就容易造成村委會私分國家征地補償款。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一、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費如何分配
1、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費按照如下分配:
(1)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2)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
(4)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二、征收農村土地補償標準有哪些
1、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3、青苗補償。標準對青苗以收獲期,按季進行補償;
4、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其他附著物按照評估價進行補償。
法律分析:農村征地補償的分配原則如下:民主議定原則和合法性原則;平等原則;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它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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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袁延
內容審核:圣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