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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旭灃路征地補償糾紛的解決方式:1、用協商的方式。自行解決,這是最好的方式;2、用調解的方式,由有關部門幫助解決;3、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機關解決;4、用訴訟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尋求糾紛的解決。【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淄博旭灃路征地補償糾紛的解決方式:1、用協商的方式。自行解決,這是最好的方式;2、用調解的方式,由有關部門幫助解決;3、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機關解決;4、用訴訟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尋求糾紛的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該內容由 陳亞楠律師 和 點行律詢 共創回答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解決土地征用補償糾紛共有4種方式。
一是用協商的方式.自行解決,這是最好的方式;
二是用調解的方式,由有關部門幫助解決;
三是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機關解決;
四是用訴訟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尋求糾紛的解決。
一、征地補償糾紛的原因是什么?
(一)農村征地補償糾紛的主要原因:
1、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費用的性質和歸屬法律規定不明確。承包地之外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征用,征收方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費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其歸屬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由于農村土地權屬的立法界定不清,大量的補償費無法為農民所掌握,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依照現行法律規定,青苗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應分配給該物的所有者,通常為農民個人所享有;安置補助費國家規定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所享有,若農民自謀職業,應發給農民個人。但現行的立法模式并沒有為“集體”作出嚴格界定,現實中農村集體土地一般存在三種模式,即鄉鎮集體所有,村民委員會集體所有,村民小組集體所有。對所有權主體多級性和不確定性的規定,反而造成了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虛位,導致了集體土地人人所有,卻人人無權。因為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以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大多解散,原來屬于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給各村內小組的農戶承包經營,而且當初分地的時候土地權屬登記手續大多不健全,在土地未被征收時這種潛在的權屬不清問題一般不太引人注意,但是當面臨補償金的時候,三個主體都爭搶土地補償金,即使屬于村內小組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后,鄉鎮、村克扣、截留補償金的不正常現象大量存在,補償金落實到真正土地權利人手中的所剩無幾。
2、國家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不合理。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3、補償程序不完善,司法救濟難到位。補償過程中雖有公告和聽證的規定,但缺乏農民實際參與聽證的保障渠道。法律規定征地補償方案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補償方案制定后才公告告知農民,對農民提出的意見只在確需修改的情況下才改動補償方案,極大地限制了農民的參與權。另外,發生糾紛后,法院往往以征地補償案件不屬于民事案件為由不予受理,司法保護不能實現。現有的土地征收補償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對裁決不服的救濟途徑,《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主要是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屬糾紛的救濟途徑,而不包括土地征收補償糾紛的處理。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收各方不能對征地補償標準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征收部門裁定,而且該裁定為終局裁定,相對人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這種制度安排,給征收方以過大的權力,而被征收方連起碼的司法救濟權都沒有。雙方的攻防武器嚴重失衡,極易造成對被征收人利益的損害。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解決土地征用補償糾紛共有4種方式。
一是用協商的方式.自行解決,這是最好的方式;
二是用調解的方式,由有關部門幫助解決;
三是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機關解決;
四是用訴訟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尋求糾紛的解決。
一、廠房合同糾紛處理流程是什么
廠房合同糾紛處理流程是首先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然后等待人民法院的開庭,最后作出判決。
一是用協商的方式,自行解決,這是最好的方式,它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
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二是用調解的方式,由有關部門幫助解決,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三是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機關解決,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
同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方法由于比較靈活、簡便,解決糾紛比較快,費用又比較低,所以很受當事人歡迎。
四是用訴訟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尋求糾紛的解決。
二、代理合同糾紛要怎么解決
(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愿原則下解決臺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但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于受理。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于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3)仲裁。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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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黃國
內容審核:侯承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