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移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修水庫搬遷怎么賠償標準,水庫搬遷移民的補償標準如下: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
水庫搬遷移民的補償標準如下: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房屋動遷補償:
1、住宅房屋拆遷人以戶為單位,向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搬家費。
2、具體標準按面積計算分為以下三類:第一類為150平方米以下(含1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支付標準為1000元/戶;第二類為15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
其他地上(下)附著物補償標準:倉房每平方米補償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補償165元,沼氣池每個補償4600元,廁所每平方米補償190—300元,豬雞舍每平方米補償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補償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補償180—330元,磚石墻每延長米補償190元,格柵(含工藝格柵欄)每延長米補償450元,大門樓每個補償2400元,飲用水井(含壓水設備)每眼補償1000元,農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設備)每眼補償15000元,排灌大井(含設備)每眼補償3萬元,排水管(塑料管、鑄鐵)每延長米補償80—150元,電話移機補助費每戶200元,有線電視遷移補助費每戶300元。不同的時間和地區,標準可能會有一些不同。
修水庫房屋拆遷涉及到征地拆遷補償政策,一般會根據被拆遷房屋的面積、建筑類別和市場評估等因素來確定補償標準。補償方式可以包括貨幣補償、安置房等。具體補償方式如下:
1.貨幣補償:根據被拆遷房屋的面積、建筑年限等因素進行評估,按照政府規定的價格進行補償,以現金形式支付給拆遷戶。
2.安置房:如果被拆遷房屋屬于自住房,可以提供同等面積或者合適面積的替代住房,或者給予購房補貼。
3.其他補償:可能還會提供一次性補助、交通費用補貼、搬遷費用補貼等。
補償標準和政策會因地區和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建議拆遷戶與相關部門進行溝通了解具體政策和要求,確保自身權益得到保障。
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修水庫拆遷的賠償如下: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3、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房屋屬于地上附著物,征用地上附著物的,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一)扶持范圍。后期扶持范圍為大中型水庫的農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水庫移民為現狀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遷的水庫移民為原遷人口。
在扶持期內,中央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遷的水庫移民現狀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調整;對移民人口的自然變化采取何種具體政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決定,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農村移民不再納入后期扶持范圍。
(二)扶持標準。對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每人每年補助600元。
(三)扶持期限。對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對2006年7月1日以后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從其完成搬遷之日起扶持20年。
(四)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資金能夠直接發放給移民個人的應盡量發放到移民個人,用于移民生產生活補助;也可以實行項目扶持,用于解決移民村群眾生產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還可以采取兩者結合的方式。具體方式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聽取移民村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確定,并編制切實可行的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
采取直接發放給移民個人方式的,要核實到人、建立檔案、設立賬戶,及時足額將后期扶持資金發放到戶;采取項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統籌使用資金,但項目的確定要經絕大多數移民同意,資金的使用與管理要公開透明,接受移民監督,嚴禁截留挪用。
(五)扶持資金籌集。要堅持全國統籌、分省(區、市)核算,企業、社會、中央與地方政府合理負擔,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東部地區支持中西部地區的原則。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水庫移民補償經費管理辦法》第二條 移民經費是按《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規定,定向和無償用于移民的專項經費。
《水庫移民補償經費管理辦法》第三條 移民經費的使用,貫徹開發性移民方針,使移民安置與庫區建設、資源開發、水土保持、經濟發展相結合,促進庫區和安置區的發展。
《水庫移民補償經費管理辦法》第四條 移民經費的使用,實行分級包干責任制。省級人民政府對經國家批準的淹沒實物指標和移民安置規劃方案負責包干;各級有關地方政府,按上一級政府分解的經費包干使用,包干完成水庫淹沒處理和移民安置任務。
房屋征收 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權 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 訴訟 。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 強制執行申請 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第二十二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實行與鐵路等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同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苗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建筑物按照其原規模、原標準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
對補償費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貧困移民,應當給予適當補助。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耕地,參照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使用未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未利用地,不予補償。移民遠遷后,在水庫周邊淹沒線以上屬于移民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房屋等應當分別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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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袁然
內容審核:北京圣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