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地塊拆遷房屋補償款,合肥市長豐縣企業拆遷補償標準 ,法律分析:征收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同時要根據房屋的建筑結構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進行綜合考量。還要結合政府的安置方式來區別
法律分析:
征收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同時要根據房屋的建筑結構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進行綜合考量。還要結合政府的安置方式來區別計算。按照產權置換的,應該給予合理面積和裝修費補償、搬遷費補助、過渡費;按照劃地重建的,應該給予重置成新價補償(本地修建原有規模房屋所需要的費用)、裝修費和搬遷補助、過渡費;按照純貨幣補償的,應該給予附近城鎮的商品房均價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法律依據:
《長豐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十六條 實施單位應對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進行調查登記,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測繪 。被征收人持有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含建房許可證, 下同) 的, 按照本辦法給予補償 。補償以前述兩證所載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積為測算依據。依法享有 “一戶一宅 ” 合法權益, 但權證不齊全的,由所在區政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房屋建設時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進行認定。
第十七條 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 其征收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 、 購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三部分組成 。被征收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積超過220 平方米的, 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補償款。
第十八條 被征收人僅有一處住房, 且獲得的征收補償款低于供應該項目最小戶型征收安置房總價的,實施單位按照以安置價格測算的供應該項目的最小戶型征收安置房總價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
第十九條 住宅房屋實行統一建設的, 其征收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和建房補助款兩部分組成 。 征(用) 地單位在此基礎上,應當繳納公用設施配套費,由所在街道(鎮)包干使用,專項用于公用設施配套建設 。統一建設的新宅基地使用農用地的,征(用) 地單位還應支付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等有關費用。統一建設的新宅基地面積, 每戶不得超過 135 平方米, 由街道(鎮) 統一規劃、 統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續須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
第二十條 涉及非住宅房屋的, 對用地與建設手續合法 、 具備工商營業執照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產權人,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貨幣補償:(一)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兩部分組成 。對拆除非住宅房屋后無法進行搬遷和再次安裝使用設備的補償,由估價機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評估確定。(二)非住宅房屋中的營業用房由實施單位給予不超過征收補償款 2% 的設施搬遷費用,不超過征收補償款 8% 的停業補償費用;非營業用房由實施單位給予不超過征收補償款 8% 的設備拆除、 安裝和搬遷費用, 不超過征收補償款 5% 的停業補償費用 。非營業用房中非營利性的學校 、 醫院 、 養老機構等,按照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款標準 1.5 倍計算; 上述單位確需復建的,按相關規定和程序,依據城鄉規劃建設 。(三)被征收人將房屋出租的, 實施單位僅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 。 承租人因停業 、 設備拆除 、安裝和搬遷造成的損失,按照出租協議的約定處理;雙方未約定的, 由被征收人與承租人根據實際情況協商解決 。
第二十一條 征收補償款中原房補償款由具備估價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評估確定,評估管理及技術導則由市國土資源局制定。住宅房屋征收補償款中的購房補償款標準, 按照征收安置房安置價格的 80% 確定 。
第二十二條 涉及自有營業用房及連家店的, 被征收人必須提供土地使用證 、 房屋產權證 、 工商營業執照 。如其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土地用途為宅基地的,按照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安置;如其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為其他用途的, 按照非住宅房屋進行補償。《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 》 實施之前,自有營業用房及連家店證載用途為宅基地的,其營業用途的補償由區政府制定具體的標準,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業損失等其他補償;《 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 》實施之后,不給予營業用途的補償 。
第二十三條 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或統一建設的, 實施單位應向被征收人支付搬家費 、 過渡費及原房電話 、 空調、 有線電視等設備拆移補償費、拆除管道煤氣補助費和電增容工料費等費用; 被征收人的原房有裝修的, 實施單位應支付裝修補償費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前搬遷的,實施單位可以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由區政府制定 。
征收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同時要根據房屋的建筑結構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進行綜合考量。還要結合政府的安置方式來區別計算。按照產權置換的,應該給予合理面積和裝修費補償、搬遷費補助、過渡費;按照劃地重建的,應該給予重置成新價補償(本地修建原有規模房屋所需要的費用)、裝修費和搬遷補助、過渡費;按照純貨幣補償的,應該給予附近城鎮的商品房均價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長豐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十六條 實施單位應對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進行調查登記,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測繪 。被征收人持有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含建房許可證, 下同) 的, 按照本辦法給予補償 。補償以前述兩證所載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積為測算依據。依法享有 “一戶一宅 ” 合法權益, 但權證不齊全的,由所在區政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房屋建設時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進行認定。 第十七條 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 其征收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 、 購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三部分組成 。被征收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積超過220 平方米的, 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補償款。 第十八條 被征收人僅有一處住房, 且獲得的征收補償款低于供應該項目最小戶型征收安置房總價的,實施單位按照以安置價格測算的供應該項目的最小戶型征收安置房總價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 第十九條 住宅房屋實行統一建設的, 其征收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和建房補助款兩部分組成 。 征(用) 地單位在此基礎上,應當繳納公用設施配套費,由所在街道(鎮)包干使用,專項用于公用設施配套建設 。統一建設的新宅基地使用農用地的,征(用) 地單位還應支付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等有關費用。統一建設的新宅基地面積, 每戶不得超過 135 平方米, 由街道(鎮) 統一規劃、 統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續須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 第二十條 涉及非住宅房屋的, 對用地與建設手續合法 、 具備工商營業執照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產權人,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貨幣補償:(一)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兩部分組成 。對拆除非住宅房屋后無法進行搬遷和再次安裝使用設備的補償,由估價機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評估確定。(二)非住宅房屋中的營業用房由實施單位給予不超過征收補償款 2% 的設施搬遷費用,不超過征收補償款 8% 的停業補償費用;非營業用房由實施單位給予不超過征收補償款 8% 的設備拆除、 安裝和搬遷費用, 不超過征收補償款 5% 的停業補償費用 。非營業用房中非營利性的學校 、 醫院 、 養老機構等,按照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款標準 1.5 倍計算; 上述單位確需復建的,按相關規定和程序,依據城鄉規劃建設 。(三)被征收人將房屋出租的, 實施單位僅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 。 承租人因停業 、 設備拆除 、安裝和搬遷造成的損失,按照出租協議的約定處理;雙方未約定的, 由被征收人與承租人根據實際情況協商解決 。 第二十一條 征收補償款中原房補償款由具備估價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評估確定,評估管理及技術導則由市國土資源局制定。住宅房屋征收補償款中的購房補償款標準, 按照征收安置房安置價格的 80% 確定 。 第二十二條 涉及自有營業用房及連家店的, 被征收人必須提供土地使用證 、 房屋產權證 、 工商營業執照 。如其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土地用途為宅基地的,按照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安置;如其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為其他用途的, 按照非住宅房屋進行補償。《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 》 實施之前,自有營業用房及連家店證載用途為宅基地的,其營業用途的補償由區政府制定具體的標準,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業損失等其他補償;《 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 》實施之后,不給予營業用途的補償 。 第二十三條 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或統一建設的, 實施單位應向被征收人支付搬家費 、 過渡費及原房電話 、 空調、 有線電視等設備拆移補償費、拆除管道煤氣補助費和電增容工料費等費用; 被征收人的原房有裝修的, 實施單位應支付裝修補償費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前搬遷的,實施單位可以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由區政府制定 。
該內容由 陳亞楠律師 和 點行律詢 共創回答律師分析:
征收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同時要根據房屋的建筑結構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進行綜合考量。還要結合政府的安置方式來區別計算。按照產權置換的,應該給予合理面積和裝修費補償、搬遷費補助、過渡費;按照劃地重建的,應該給予重置成新價補償(本地修建原有規模房屋所需要的費用)、裝修費和搬遷補助、過渡費;按照純貨幣補償的,應該給予附近城鎮的商品房均價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法律依據】:
《長豐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十六條 實施單位應對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進行調查登記,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測繪 。被征收人持有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含建房許可證, 下同) 的, 按照本辦法給予補償 。補償以前述兩證所載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積為測算依據。依法享有 “一戶一宅 ” 合法權益, 但權證不齊全的,由所在區政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房屋建設時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進行認定。
第十七條 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 其征收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 、 購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三部分組成 。被征收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積超過220 平方米的, 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補償款。
第十八條 被征收人僅有一處住房, 且獲得的征收補償款低于供應該項目最小戶型征收安置房總價的,實施單位按照以安置價格測算的供應該項目的最小戶型征收安置房總價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
第十九條 住宅房屋實行統一建設的, 其征收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和建房補助款兩部分組成 。 征(用) 地單位在此基礎上,應當繳納公用設施配套費,由所在街道(鎮)包干使用,專項用于公用設施配套建設 。統一建設的新宅基地使用農用地的,征(用) 地單位還應支付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等有關費用。統一建設的新宅基地面積, 每戶不得超過 135 平方米, 由街道(鎮) 統一規劃、 統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續須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
第二十條 涉及非住宅房屋的, 對用地與建設手續合法 、 具備工商營業執照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產權人,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貨幣補償:(一)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兩部分組成 。對拆除非住宅房屋后無法進行搬遷和再次安裝使用設備的補償,由估價機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評估確定。(二)非住宅房屋中的營業用房由實施單位給予不超過征收補償款 2% 的設施搬遷費用,不超過征收補償款 8% 的停業補償費用;非營業用房由實施單位給予不超過征收補償款 8% 的設備拆除、 安裝和搬遷費用, 不超過征收補償款 5% 的停業補償費用 。非營業用房中非營利性的學校 、 醫院 、 養老機構等,按照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款標準 1.5 倍計算; 上述單位確需復建的,按相關規定和程序,依據城鄉規劃建設 。(三)被征收人將房屋出租的, 實施單位僅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 。 承租人因停業 、 設備拆除 、安裝和搬遷造成的損失,按照出租協議的約定處理;雙方未約定的, 由被征收人與承租人根據實際情況協商解決 。
第二十一條 征收補償款中原房補償款由具備估價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評估確定,評估管理及技術導則由市國土資源局制定。住宅房屋征收補償款中的購房補償款標準, 按照征收安置房安置價格的 80% 確定 。
第二十二條 涉及自有營業用房及連家店的, 被征收人必須提供土地使用證 、 房屋產權證 、 工商營業執照 。如其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土地用途為宅基地的,按照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安置;如其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為其他用途的, 按照非住宅房屋進行補償。《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 》實施之前,自有營業用房及連家店證載用途為宅基地的,其營業用途的補償由區政府制定具體的標準,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業損失等其他補償;《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 》實施之后,不給予營業用途的補償 。
第二十三條 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或統一建設的, 實施單位應向被征收人支付搬家費 、 過渡費及原房電話 、 空調、 有線電視等設備拆移補償費、拆除管道煤氣補助費和電增容工料費等費用; 被征收人的原房有裝修的, 實施單位應支付裝修補償費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前搬遷的,實施單位可以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由區政府制定 。
農村征收住宅應先補償后搬遷,尊重村民意愿,綜合考慮建筑結構、地理位置等因素,并根據安置方式區別計算補償,包括面積、裝修費、搬遷費、過渡費等,保障農村村民的居住權益。
法律分析
律師解析:
征收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同時要根據房屋的建筑結構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進行綜合考量。還要結合政府的安置方式來區別計算。按照產權置換的,應該給予合理面積和裝修費補償、搬遷費補助、過渡費;按照劃地重建的,應該給予重置成新價補償(本地修建原有規模房屋所需要的費用)、裝修費和搬遷補助、過渡費;按照純貨幣補償的,應該給予附近城鎮的商品房均價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拓展延伸
合肥市長豐企業拆遷補償標準調整的影響及應對措施
近期,合肥市針對長豐地區的企業拆遷補償標準進行了調整,這一舉措對當地企業產生了重要影響。首先,調整后的補償標準可能導致企業面臨經濟壓力,因為補償金額的減少可能影響到企業的資金流。其次,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也可能引發企業員工的不滿和不穩定因素,可能導致員工流失和生產力下降。為了應對這一挑戰,企業可以采取一些措施。首先,積極與相關政府部門溝通,爭取合理的補償標準。其次,企業可以尋找新的發展機會,例如轉型升級、尋找新的市場和業務領域。此外,加強員工關系管理,提供良好的福利和發展機會,以穩定員工隊伍。綜上所述,合肥市長豐企業拆遷補償標準調整對企業產生了重要影響,但通過積極應對和靈活調整策略,企業仍有機會應對挑戰并實現可持續發展。
結語
律師解析:征收農村村民住宅需按照先補償后搬遷、改善居住條件的原則,尊重村民意愿,綜合考慮房屋結構、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不同安置方式有不同補償,產權置換應給合理面積、裝修費、搬遷費、過渡費;劃地重建應給重置成新價補償、裝修費、搬遷補助、過渡費;純貨幣補償應給附近城鎮商品房均價補償。還應補償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保障村民住房權益。擴展延伸:合肥市長豐企業拆遷補償標準調整對企業產生重要影響,需積極溝通政府爭取合理補償,尋找新發展機會,加強員工關系管理,實現可持續發展。
法律依據
《長豐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十六條實施單位應對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進行調查登記,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測繪。被征收人持有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含建房許可證,下同)的,按照本辦法給予補償。補償以前述兩證所載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積為測算依據。依法享有“一戶一宅”合法權益,但權證不齊全的,由所在區政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房屋建設時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進行認定。
第十七條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其征收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購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三部分組成。被征收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積超過2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補償款。
第十八條被征收人僅有一處住房,且獲得的征收補償款低于供應該項目最小戶型征收安置房總價的,實施單位按照以安置價格測算的供應該項目的最小戶型征收安置房總價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
第十九條住宅房屋實行統一建設的,其征收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和建房補助款兩部分組成。征(用)地單位在此基礎上,應當繳納公用設施配套費,由所在街道(鎮)包干使用,專項用于公用設施配套建設。統一建設的新宅基地使用農用地的,征(用)地單位還應支付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等有關費用。統一建設的新宅基地面積,每戶不得超過135平方米,由街道(鎮)統一規劃、統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續須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條涉及非住宅房屋的,對用地與建設手續合法、具備工商營業執照、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產權人,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貨幣補償:(一)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兩部分組成。對拆除非住宅房屋后無法進行搬遷和再次安裝使用設備的補償,由估價機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評估確定。(二)非住宅房屋中的營業用房由實施單位給予不超過征收補償款2%的設施搬遷費用,不超過征收補償款8%的停業補償費用;非營業用房由實施單位給予不超過征收補償款8%的設備拆除、安裝和搬遷費用,不超過征收補償款5%的停業補償費用。非營業用房中非營利性的學校、醫院、養老機構等,按照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款標準1.5倍計算;上述單位確需復建的,按相關規定和程序,依據城鄉規劃建設。(三)被征收人將房屋出租的,實施單位僅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承租人因停業、設備拆除、安裝和搬遷造成的損失,按照出租協議的約定處理;雙方未約定的,由被征收人與承租人根據實際情況協商解決。
第二十一條征收補償款中原房補償款由具備估價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評估確定,評估管理及技術導則由市國土資源局制定。住宅房屋征收補償款中的購房補償款標準,按照征收安置房安置價格的80%確定。
第二十二條涉及自有營業用房及連家店的,被征收人必須提供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如其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土地用途為宅基地的,按照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安置;如其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為其他用途的,按照非住宅房屋進行補償。《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實施之前,自有營業用房及連家店證載用途為宅基地的,其營業用途的補償由區政府制定具體的標準,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業損失等其他補償;《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實施之后,不給予營業用途的補償。
第二十三條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或統一建設的,實施單位應向被征收人支付搬家費、過渡費及原房電話、空調、有線電視等設備拆移補償費、拆除管道煤氣補助費和電增容工料費等費用;被征收人的原房有裝修的,實施單位應支付裝修補償費。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前搬遷的,實施單位可以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由區政府制定。
法律解析:
1、本次征收集體土地補償標準按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皖政[2020]32號)規定測算,崗集鎮、水湖鎮、雙墩鎮、雙鳳開發區區片標準為47960元/畝。
2、本次征收土地上房屋、青苗補償標準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暫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長豐縣被征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合政秘【2015】124號)規定測算。
3、根據《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土地補償費的30%歸土地所有權農村經濟集體組織所有,用于發展、壯大村級經濟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需要。
征地批復后,按照省政府、市政府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和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落實。
【法律依據】:
《長豐縣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二、補償安置標準
1、本次征收集體土地補償標準按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皖政[2020]32號)規定測算,崗集鎮、水湖鎮、雙墩鎮、雙鳳開發區區片標準為47960元/畝。
2、本次征收土地上房屋、青苗補償標準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暫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長豐縣被征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合政秘【2015】124號)規定測算。
3、根據《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土地補償費的30%歸土地所有權農村經濟集體組織所有,用于發展、壯大村級經濟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需要。
征地批復后,按照省政府、市政府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和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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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135地塊拆遷房屋補償款,137動遷地塊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滕玲若
內容審核:吳海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