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麗水最新拆遷補償辦法,征收集體土地行政復議期限有什么相關內容規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因此,在土地征收實踐中,征地公告的內容除了包括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實體內容外,還應當包括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救濟權利和申請救濟的途徑,如復議權、復議期限等內容。另外,根據行政行為的特點和性質,行政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在行政復議中,被申請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其已經發布了征地公告,告知了相對人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復議機關、復議期限等,否則就不僅僅是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期限如何確定的問題,而是嚴重的程序違法,行政機關要承擔對其更為不利的法律后果。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起算日期如何計算復議申請期限不僅涉及行政機關能否正確地行使公權力,而且還關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否充分地行使法定的行政復議救濟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國現行的行政復議制度體現的是“有權利就有救濟”的法治原則,偏重于對相對人救濟權利的保障,盡可能拓展相對人復議申請期限來保護相對人的救濟權、規制行政執法行為。《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列舉了幾種特殊情況下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起算方法,對于公告送達法律文書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事后補充告知的,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綜合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原則及規定,筆者認為,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本著既要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法定救濟權利又要合理節約社會資源的原則,全面分析、綜合考慮確定行政復議申請期限,應當根據不同的具體情況而區別對待:如果行政機關作出征地行為后,沒有進行公告,或者公告時沒有告知復議權、復議期限的,沒有事后補充告知,也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征地行為以及復議權、復議期限的,相對人可以隨時提起行政復議;如果行政機關作出征地行為后,沒有進行公告,或者公告時沒有告知復議權、復議期限,但事后補充告知的,行政復議期限自權利人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如果行政機關作出征地行為后,沒有進行公告,或者公告時沒有告知復議權、復議期限,但能夠證明權利人知道征地行為以及復議權、復議期限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綜上所述就是關于征收集體土地行政復議期限的相關內容規定。
如何計算復議申請期限不僅涉及行政機關能否正確地行使公權力,而且還關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否充分地行使法定的行政復議救濟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國現行的行政復議制度體現的是“有權利就有救濟”的法治原則,偏重于對相對人救濟權利的保障,盡可能拓展相對人復議申請期限來保護相對人的救濟權、規制行政執法行為。《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列舉了幾種特殊情況下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起算方法,對于公告送達法律文書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事后補充告知的,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綜合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原則及規定,筆者認為,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本著既要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法定救濟權利又要合理節約社會資源的原則,全面分析、綜合考慮確定行政復議申請期限,應當根據不同的具體情況而區別對待:如果行政機關作出征地行為后,沒有進行公告,或者公告時沒有告知復議權、復議期限的,沒有事后補充告知,也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征地行為以及復議權、復議期限的,相對人可以隨時提起行政復議;如果行政機關作出征地行為后,沒有進行公告,或者公告時沒有告知復議權、復議期限,但事后補充告知的,行政復議期限自權利人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如果行政機關作出征地行為后,沒有進行公告,或者公告時沒有告知復議權、復議期限,集體土地征收行政復議時限但能夠證明權利人知道征地行為以及復議權、復議期限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
對征收土地公告申請行政復議是可以的。對征地不服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現征地一般指征收。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記情況(經核實)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確定的各種補償的總費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體落實人員的安置方案。
一、征地的程序是怎么樣的?
1、擬訂征用土地方案:由擬征用土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
2、審查報批:報有批準權限的上級政府批準。
3、方案公告:由市、縣人民政府對經批準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4、征地補償登記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5、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記情況(經核實)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確定的各種補償的總費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體落實人員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組織實施
7、清理土地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后,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征用的土地進行清理。
對于政府征用村民集體土地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相關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行政復議程序的應訴專用章是什么樣子的?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浙江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麗水市本級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工作方案的批復》(浙府法發〔2017〕32號)和麗水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同意設立麗水市行政復議局的批復》(麗編委〔2017〕29號),成立麗水市行政復議局。為規范行政復議案件辦理工作,提高案件辦理的質量和效率,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啟用麗水市行政復議局及市直有關單位行政復議應訴專用章,用于麗水市本級行政復議應訴工作。新印模附后。
土地征收有需要做行政復議嗎?
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土地征收必需行政復議調整或者征收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征收土地不服的申請如何進行行政復議
1,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應當向行政復議機關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及其余復議需要相關材料。
2,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征收要求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期限是多長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對行政復議申請的期限作了明確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征收公告行政復議維持怎樣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之規定,原行政機關及復議機關住所地法院均可受理管轄。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12條至第15條的規定,行政復議的管轄權應按以下原則確定: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管轄,既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其中,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管轄,即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管轄,即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該派出機關管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轄,即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4)對上述三種具體行政行為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復議申請,按照法律規定分別確定管轄權: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復議申請,由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管轄。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復議申請,由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管轄。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復議申請,分別由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管轄。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復議申請,由它們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管轄。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復議申請,由繼續行使被撤銷行政機關的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管轄。對于上述五種情形之一的復議申請,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屬于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地方人民政府自提出該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轉送有關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復議機關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復議機關。受移送機關不得再自行移送。行政機關因復議管轄發生爭議,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它們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申請人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由最先收到復議申請書的行政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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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范興軍
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