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征地補償費用標準,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要求,4月起,我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開始執行征地補償新標準。從執行情況看,我市統一年產值補償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整體有所提高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要求,4月起,我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開始執行征地補償新標準。從執行情況看,我市統一年產值補償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整體有所提高,最高統一年產值補償標準由原每畝32391元提高到32500元,最高區片綜合地價由原每畝280200元提高到298100元;最低統一年產值補償標準由原每畝10622元提高到10804元,最低區片綜合地價由原每畝19433元提高到19620元。
征地補償新標準是在2011年制定的《內蒙古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基礎上進行更新的。更新后的標準對進一步加強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保護被征地農牧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障社會可持續健康發展等方面有著積極意義。
此次執行的征地補償新標準是綜合補償標準,是征收補償集體土地的重要參考依據,是實際征地補償費用的最低下限,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組成(不含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占用基本農田的,要按照當地最高標準予以補償;使用國有土地的,應參照標準執行;對于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公布實施。各地區可按照保證被征地農牧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綜合考慮地類變化、土地質量、區位、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適時調整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調整的征地補償標準報自治區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新的征地補償標準實施后,我市國土部門認真落實征地補償新標準,進一步加強實施征地補償新標準的監督管理,嚴把建設用地審批關,確保廣大農牧民切身利益得到保護。
一、征地補償費用如何管理和分配?
征地補償費中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保管。經村民會議同意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于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統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土地屬于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經村民會議2/3以上的成員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的給被征地農民,但質量和數量不相當的,可以給予被征地合理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未能調整其他土地給農民,且又未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應將不低于80%的土地補償費一次性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用于發展生產、自謀生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設立專戶管理,用于發展生產和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
二、征地補償糾紛怎樣解決?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和村、組予以公告,并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意見。
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地補償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拒不領取征地補償費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被征地方的名義將其征地補償費用予以專戶儲存。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
內蒙古征地給多少錢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要求,4月起,我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開始執行征地補償新標準。從執行情況看,我市統一年產值補償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整體有所提高,最高統一年產值補償標準由原每畝32391元提高到32500元,最高區片綜合地價由原每畝280200元提高到298100元;最低統一年產值補償標準由原每畝10622元提高到10804元,最低區片綜合地價由原每畝19433元提高到19620元。征地補償新標準是在2011年制定的《內蒙古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基礎上進行更新的。更新后的標準對進一步加強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保護被征地農牧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障社會可持續健康發展等方面有著積極意義。此次執行的征地補償新標準是綜合補償標準,是征收補償集體土地的重要參考依據,是實際征地補償費用的最低下限,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組成(不含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占用基本農田的,要按照當地最高標準予以補償;使用國有土地的,應參照標準執行;對于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公布實施。各地區可按照保證被征地農牧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綜合考慮地類變化、土地質量、區位、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適時調整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調整的征地補償標準報自治區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新的征地補償標準實施后,我市國土部門認真落實征地補償新標準,進一步加強實施征地補償新標準的監督管理,嚴把建設用地審批關,確保廣大農牧民切身利益得到保護。綜上所述,呼和浩特的公民所能夠擁有使用的土地就決定其最后能夠得到的最后補償費用,而政府在發放的時候只會將符合標準的費用即使發放,而對于有爭議的人將會采取調解協商的方式繼續商議具體的數額。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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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苗佳律師
來源:頭條-呼市征地補償費用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