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個人房屋拆遷補償交稅,營改增后拆遷補償款是需要交稅的嗎,法律分析:不需要。如果納稅人在取得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或者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的
法律分析:
不需要。
如果納稅人在取得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或者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的前提下,收到的按相關標準支付的關于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包括不動產)的補償費,屬于36號文規定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可以免征增值稅。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營改增后拆遷補償款不需要交稅。拆遷補償款是國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土地所給予的補償款項,房屋拆遷過程中未產生增值額,拆遷補償款屬于增值稅的免征范圍。
【法律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中有如下規定:
“
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那么文件中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該如何理解,應該滿足什么條件呢
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在營改增之后并沒有專門的文件來界定,我們可以參考一下營改增之前相關文件的規定。
最早是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中有規定:“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后來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和個人土地被國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有關營業稅的批復》(國稅函[2007]969號)中明確:“國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設規劃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對于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來說是將土地使用權歸還土地所有者。
對國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規劃需要而收回單位和個人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標準支付給單位和個人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包括不動產)的補償費不征收營業稅”。
再后來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中進一步明確:“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征收營業稅”。
之后,國稅函〔2009〕520號又再次明確“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包括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
綜合上述營改增前后的文件規定來看,如果納稅人在取得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或者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的前提下,收到的按相關標準支付的關于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包括不動產)的補償費,屬于36號文規定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可以免征增值稅。
營改增對房屋買賣有何影響
1、“營改增”房地產有何影響
房地產營改增為房企減輕稅負,相應企業利潤率會因此提升,對一線城市及其周邊的基本面良好的城市房地產市場有著積極影響。
首先,房地產營改增為房企減輕稅負,提升企業利潤率,同時為正處于轉型期的房地產企業提供“緩沖期”;
其次,營改增將企業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納入抵扣范圍,企業購置辦公樓成本降低,從而刺激企業購置辦公樓改善辦公條件,這樣可以有效去庫存;
再次,企業新增不動產增值稅降低,不動產交易成本會降低,促進土地、項目收購,加速房地產的進一步整合;
最后,企業建房成本降低,使得在基本面較好的城市投資購房,促使北上廣深一線城市及其周邊經濟基本面較好的城市繼續向好,但其他城市則會依然有去庫存壓力。
2、“營改增”對購房者、企業分別有什么影響
首先是對投資企業的影響,營改增對企業投資房地產市場確實會有助推作用,投資者(企業或企業主)將會因此而獲益。
其次是對購房者的影響,營改增后續有關房地產稅的改革,對于購房者或投資客持有環節的稅費征收,降低市場投機化,從而讓投資客的投資回報收益回歸到一個正常合理的范圍內,也對房價的控制有一定的影響。
營改增實際上是降稅。樓*偉表示,擬準備的方案是17%的標準稅率并不提高,但是由于所有的不動產可以納入抵扣,道路兩邊的交通工程、廠房都是不動產,這些可以抵扣,實際稅基就縮小了,就造成了減收。
法律分析:需要交稅。與企業拆遷補償款中有聯系的稅種主要包括三種: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和土地增值稅。其中企業所得稅需要繳納,營改增之后,增值稅也不收。此外不同的征收可能會免除部分稅種。例如:因國家建設需要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土地增值稅。但是如果是商業征收,則不免征土地增值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產。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不需要繳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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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營改增個人房屋拆遷補償交稅,房屋拆遷補償個人所得稅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趙琴璇
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