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有哪些呢,雖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補償做了比較完整的規定,但是對于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征收的補償卻并沒有涉及,我國目前也并沒有專門的法律對此進行規定,《民
雖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補償做了比較完整的規定,但是對于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征收的補償卻并沒有涉及,我國目前也并沒有專門的法律對此進行規定,《民法典》也只是規定:“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卻并沒有涉及實際的問題。
在拆遷實踐中,各地政府也只是根據土地管理法以及當地制定的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進行拆遷補償,個別地方政府制定的補償安置標準遠不能彌補農民的損失,這也就引起了農民的不滿。近年來,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問題和矛盾層出不窮,尹*菊事件也僅只是其中的一個小小的縮影,因征地補償和安置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更是引人關注。相對來說,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是復雜的,涉及的不僅是房屋拆遷問題,更多的是土地征收的問題,關系到農民生活方式的改變,與農民的利益密切相關。然而,由于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農民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并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濟,即便對拆遷征地補償和安置有異議,也不能阻止拆遷征地的進行。因此,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確定,不僅是維護廣大農民權益的重要保障,也是法治社會進步和發展的迫切需要。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一、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
1、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如下: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二、集體土地征地工作程序是什么
集體土地征地工作程序如下:
1、告知征地情況;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
3、組織征地聽證;
4、簽訂征地補償協議;
5、公開征地批準事項;
6、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
一、補償款的多少與被征收土地性質并不具有直接關系,不一定國有土地被征收就比集體土地被征收補償款多,有影響的因素,也是因為國有土地可能周邊房價、地價高,集體土地周邊房價、地價低,所以才會出現國有土地每平方米,比集體土地每平方米補償款多。
二、補償款包括很多內容,比如土地補償費、房屋補償費、裝飾裝修費、青苗費、營業損失費等,所以土地性質并不是唯一決定補償款多少的因素。
三、一般情況下,城市的土地區片價高一些,補償也會相對高一些。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國有土地拆遷補償與集體土地拆遷補償適用的法律法規不同,國有土地拆遷補償應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各地政府依據該法規制定的《房屋征收實施則》實施;集體土地拆遷補償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各地政符依據該法制定的《征地拆遷補償辦法》實施。補償方式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是對房屋及相關費用進行評估與補償,集體土地征地拆遷土地屬集體的對個人不補償,只對地面上建筑物及其附屬物進行評估補償。
1、適用的法律法規: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國有土地拆遷補償應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各地政府依據該法規制定的《房屋征收實施則》實施。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集體土地拆遷補償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各地政符依據該法制定的《征地拆遷補償辦法》。
2、補償方式:國有土地拆遷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是對房屋及相關費用進行評估與補償,補償對象是房屋的所有權人,與家庭人口的多少沒有關系。集體拆遷補償中土地屬集體的對個人不補償,只對地面上建筑物及其附屬物進行評估補償,且補償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一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制定本法。
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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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祁雨茹
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