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區房屋拆遷補償保護,滯洪區房屋補償標準,滯洪區房屋補償標準主要包括房屋水毀損失的補償。具體來說:一、補償范圍根據《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第十條,蓄滯洪區運用后,對區內居民遭受的住房水毀損失會給予補償。這意味著,如果房屋因滯洪而遭受水
滯洪區房屋補償標準主要包括房屋水毀損失的補償。具體來說:
一、補償范圍
根據《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第十條,蓄滯洪區運用后,對區內居民遭受的住房水毀損失會給予補償。這意味著,如果房屋因滯洪而遭受水毀損失,居民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二、補償比例
住房補償通常按照水毀損失的70%來計算。這一比例是根據《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的,體現了政府對受災居民的關懷與支持。
三、不予補償的情形
然而,并非所有房屋水毀損失都能獲得補償。根據《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第十一條,以下情形將不予補償: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應當退田而拒不退田,應當遷出而拒不遷出,或者退田、遷出后擅自返耕、返遷造成的水毀損失。這體現了政府對違規行為的不縱容態度。
違反蓄滯洪區安全建設規劃或者方案建造的住房水毀損失。這要求居民在建造住房時必須遵守相關規定,否則將無法獲得補償。
綜上所述,滯洪區房屋補償標準主要根據房屋的水毀損失來確定,通常按照損失額的70%進行補償。但同時,也存在一些不予補償的情形,需要居民注意并遵守相關規定。在申請補償時,居民應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以便政府進行準確的評估與發放。
法律分析:政府作為緊急避險人可不承擔責任或僅給予適當補償。在司法實踐中,緊急避險人是不承擔責任還是給予適當補償,給予補償的具體額度等,則需由法官結合案情自由裁量。蓄滯洪區運用補償,遵循下列原則:(一)保障蓄滯洪區居民的基本生活;(二)有利于蓄滯洪區恢復農業生產;(三)與國家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蓄滯洪區運用補償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五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律師解答:
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全國蓄滯洪區運用補償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對所轄區域內蓄滯洪區運用補償工作實施監督、指導。蓄滯洪區所在地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蓄滯洪區運用補償工作的具體實施和管理。上一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蓄滯洪區運用補償工作實施監督。蓄滯洪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蓄滯洪區運用補償的有關工作。
【法律依據】:
《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附錄所列國家蓄滯洪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規定,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防洪規劃或者防御洪水方案需要修改,并相應調整國家蓄滯洪區時,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辦法附錄提出修訂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第三條蓄滯洪區運用補償,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蓄滯洪區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有利于蓄滯洪區恢復農業生產;
(三)與國家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四條蓄滯洪區所在地的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蓄滯洪區的安全建設和管理,調整產業結構,控制人口增長,有計劃地組織人口外遷。
第五條蓄滯洪區運用前,蓄滯洪區所在地的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蓄滯洪區內人員、財產的轉移和保護工作,盡量減少蓄滯洪造成的損失。
一、泄洪區房屋補償標準
以相關部門具體規定為準,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參照城鎮房屋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雖然上述文件是對城鎮房屋的具體規定,但是拆遷的精神同樣適用于農村房屋。
對于門面房的拆遷,可以對實際的經營損失進行補償,并且門面房本身可以參照周邊類似門面房的市場價格進行補償。門面經營每月都有穩定收入,那么拆遷方應當要對實際的經濟損失進行評估補償,但實際上拆遷方并沒有給這一塊的補償。
三、以房屋補償的方式取得的房子,以房屋補償的方式取得的
以房屋補償的方式取得的房子
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遷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時與其他家庭成員以房屋補償方式共同安置的拆遷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為其單位能夠支付該拆遷安置房供暖費等原因,父母才將承租人寫成了該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齡、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為產權房的,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家庭共有財產
此種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是在財產分割時,應酌情考慮該房產來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員享有的居住權利及享用父母工齡內涵的福利性、優惠性價值等等因素。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該房屋拆遷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權的,離婚時雙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與父母及其家庭成員共同以房屋補償方式安置的拆遷房,雖然結婚5年以上,離婚時未經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為其不是拆遷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權是基于拆遷安置協議取得的,這種居住權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限制房屋所有權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權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1996)》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的規定。
法律分析:1.國家泄洪區居民補償標準按照蓄滯洪前三年同季農作物平均值的50%-70%。2.經濟林損害補償一般按照蓄滯洪前三年同生長期平均值的40%-50%。3.居民住房補償主體部分水毀損失,其他搭建的附屬建筑物不予補償,按照住房損失價格的70%。
法律依據:《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
第十條 蓄滯洪區運用后,對區內居民遭受的下列損失給予補償:(一)農作物、專業養殖和經濟林水毀損失;(二)住房水毀損失;(三)無法轉移的家庭農業生產機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費品水毀損失。
第十一條 蓄滯洪區運用后造成的下列損失,不予補償:(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應當退田而拒不退田,應當遷出而拒不遷出,或者退田、遷出后擅自返耕、返遷造成的水毀損失;(二)違反蓄滯洪區安全建設規劃或者方案建造的住房水毀損失;(三)按照轉移命令能轉移而未轉移的家庭農業生產機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費品水毀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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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魏鈺
內容審核:路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