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與拆遷安置補償有哪些呢,(一)征用土地補償征用土地補償是由用地申請人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向土地被征用人支付的征地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補償標準為:1、土地補償費。征用耕
(一)征用土地補償
征用土地補償是由用地申請人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向土地被征用人支付的征地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補償標準為:
1、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本項及征用其他土地的前兩項補償標準由各省規定。福建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2節對此作了具體的規定。
本省還規定四類建設項目征地的“三費”按規定標準幅度的低限計付:
(1)國防、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或省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4)搶險救災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用地。
(二)拆遷安置補償
包括兩大類:一是被遷房屋補償;二是拆遷安置補助。前者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3條至第28條的規定,其方式有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貨幣補償適用于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以及被拆遷人對此有選擇的場合。被拆遷人沒有選擇貨幣補償或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房屋承租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補償標準依《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
24、25條的規定辦理。而拆遷安置補助是指由于被拆遷人因原房屋被拆除而由拆遷人向其支付的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經濟損失補助。
1、搬家補助費。這是被拆遷人因原居住房屋被拆除而遷往他處居住,由拆遷人向其支付的搬家費用的補助。《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31條第1款規定:“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2、臨時安置補助費。這是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因遷離原居住地而在生活上所增加的額外支出的補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31條第2款規定:“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3、經濟損失補助費。這是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一種補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法律分析:土地征收的補償有:1.土地補償金。2.安置補償費。3.地上附著物補償。4.青苗補償費。5.村民住宅補償費。6.被征收地的農民社會保障費。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一)征用土地補償
征用土地補償是由用地申請人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向土地被征用人支付的征地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補償標準為:
1、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本項及征用其他土地的前兩項補償標準由各省規定。福建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2節對此作了具體的規定。
(二)拆遷安置補償
包括兩大類:一是被遷房屋補償;二是拆遷安置補助。前者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3條至第28條的規定,其方式有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貨幣補償適用于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以及被拆遷人對此有選擇的場合。被拆遷人沒有選擇貨幣補償或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房屋承租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補償標準依《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
24、25條的規定辦理。而拆遷安置補助是指由于被拆遷人因原房屋被拆除而由拆遷人向其支付的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經濟損失補助。
1、搬家補助費。這是被拆遷人因原居住房屋被拆除而遷往他處居住,由拆遷人向其支付的搬家費用的補助。《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31條第1款規定:“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2、臨時安置補助費。這是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因遷離原居住地而在生活上所增加的額外支出的補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31條第2款規定:“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3、經濟損失補助費。這是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一種補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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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
來源:臨律-征用土地與拆遷安置補償有哪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