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建設用地減免稅,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第一條: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第一條: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2、第三條: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繼續作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稅。
3、第四條: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稅率計征契稅;購買超過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稅率減半計征契稅。
4、第五條:個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貨幣補償并用于購買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進行房屋產權調換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關規定減免契稅。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按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長春二手房買賣的費用
(一)辦理二手房過戶的稅費
1、個人所得稅:1%(賣方出,滿五年唯一一套住宅免征);
2、契稅:90平方以下1%,90平方-144平方1.5%,144平方以上3%,二套房3%,買方出;
3、營業稅:5.6%賣方出,滿兩年免征。
(二)二手房過戶費用
1、二手房交易手續服務費:住宅6元/平方米(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安居房減半收取:3元/平方米);非住宅10元/平方米。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
2、二手房過戶登記費:普通二手房住宅類為80元/套,買方承擔。
3、二手房過戶土地收益金(代收):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安居工程房買賣過戶時收取,按房屋正常成交價的2%計征。賣方承擔。
4、二手房過戶核檔費:50元/宗。
5、二手房過戶契稅:稅率為3%,按正常交易成交價格計征;個人購買的自用普通住宅(建筑面積144平方米以下、容積率1.2以上、交易價格4290元/平方米)契稅稅率減半,按1.5%征收;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二手房的對相當于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征收契稅。買方承擔。
6、二手房過戶印花稅:稅率1%,按正常交易成交價格計征,交易雙方各承擔一半。
7、二手房過戶營業稅及附加:房產證不到兩年時間過戶,營業稅不能享受優惠減免,需要按轉讓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原價的差額征收營業稅。
8、二手房過戶個人所得稅:所購房屋不滿五年上市交易時收取,有兩種方式:①稅率20%,按財產轉讓所得(本次交易價格-房屋原價-原繳納契稅-本次繳納營業稅-合理費用)計征;
土地增值稅征收范圍1、一般情況下,土地增值稅會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進行征稅,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不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稅;2、土地增值稅既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征稅,也對轉讓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著物產權的行為征稅。3、土地增值稅只對“有償轉讓”的房地產征稅,對以“繼承、贈與”等方式無償轉讓的房地產,不予征稅。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行為主要包括兩種:①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將房產、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者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②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土地增值稅計算方法: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轉讓收入-評估價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適用稅率。相關規定:①評估價格是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②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指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③評估費可扣除。在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時候,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發生的評估費可以扣除;但個人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進行評估的,評估費用扣除不被允許;④若是已經繳納完契稅,那么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不允許扣除。
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第四十條稅務師事務所應按照稅法規定審核清算項目的收入總額、扣除項目的金額,并確認其增值額及適用稅率,正確計算應繳稅款。審核程序通常包括:(一)審核清算項目的收入總額是否符合稅收規定,計算是否正確。(二)審核清算項目的扣除金額及其增值額是否符合稅收規定,計算是否正確。1.如果企業有多個開發項目,審核收入與扣除項目金額是否屬于同一項目;2.如果同一個項目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審核其收入額與扣除項目金額是否分開核算;3.對于同一清算項目,一段時間免稅、一段時間征稅的,應當特別關注收入的實現時間及其扣除項目的配比。(三)審核增值額與扣除項目之比的計算是否正確,并確認土地增值稅的適用稅率。(四)審核并確認清算項目當期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及應補或應退稅額。
一、拆遷安置房增值稅政策
拆遷安置房或回遷房,是指按照城市危舊房改造的政策,將危改區內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后按照回遷或安置的政策標準,被拆遷人回遷,取得改造后新建的房屋。
具體來說,開發商發生房屋回遷業務應納稅種主要有以下幾種:
1、契稅
《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第八條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國家對房地產企業發生的房屋回遷業務并沒有規定相關的減免政策,因此,開發商在取得土地等不動產時,需要按全額計算契稅,不可以扣除回遷業務中相當于拆遷補償的部分。
2、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銷售拆遷補償住房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768號)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對被拆遷戶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時,其實質是以不動產所有權為表現形式的經濟利益的交換。房地產開發公司將所擁有的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給了被拆遷戶,并獲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根據現行營業稅有關規定,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
開發商發生房屋回遷業務,開發商應在交付回遷房屋或被拆遷戶全部支付差價的時候繳納。如果不需要支付差價的,以成本價格作為計稅依據;如果有差價的,不需要支付部分按成本價格計稅,差價部分按實際計稅。
3、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條例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房屋回遷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公司對被拆遷戶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時,與被拆遷戶簽訂的按被拆遷人房屋原面積拆一還一給予同面積房屋回遷安置的合同,其實質是以不動產所有權為表現形式的經濟利益的交換,即特殊形式的房屋銷售合同。可見,房屋回遷合同屬于一種交換式的產權轉移書據。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四條規定,對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因此,房屋回遷合同需要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4、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
可見,開發商發生的房屋回遷業務不屬于免征土地增值稅的情形。因此,開發商應按規定計算土地增值稅。
5、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四)項規定,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鑒于房地產企業的房屋回遷業務具有特殊性,開發商發生房屋回遷業務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時,等面積回遷部分既要按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又要按規定歸集開發成本。
可以知道,在購買安置房之后,該房屋雖然屬于個人所有,但是在沒有拿到房產證之前,不得依據自己的意愿,進行房屋買賣。且在購買安置房之后,需要按照購買其他類型的房屋的規定,需要先進行納稅申報之后,再按照流程交稅。
二、建筑行業稅收政策
城市維護建設稅規定,建筑行業的納稅人所在地為城市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為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區、縣城或建制鎮的,稅率為1%。這種根據城鎮規模不同。差別設置稅率的辦法,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費依據。簡并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并明確了適用11%稅率的貨物范圍和抵扣進項稅額規定。
三、增資擴股稅收政策包括什么
增資擴股稅收政策包括以下三點:
1、對自然人股東取得的轉增資本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法人股東無需繳稅;
2、用于轉增的未分配利潤應當扣除截至轉載時點應納的稅收金額;
3、以為未分配利潤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
公司增資擴股要按照萬分之五的比例繳納印花稅。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在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如果是個人轉讓股權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如果用分紅款增資,分紅時需要納稅,個人股東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股東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企業重組的處理稅收政策解讀(4)
核心提示:企業改制重組涉及的稅收政策解讀四之企業重組的土地增值稅處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第048號)的第二條關于企業兼并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時規定:“在企業兼并中,對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基于此規定,企業合并過程中,被合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合并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8號)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企業分立涉及的土地所有權轉移不屬于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并非被分立企業將土地轉讓給新成立企業,而是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將該資產換股,因此,企業分立涉及的土地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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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陳博揚律師
來源:頭條-安置房建設用地減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