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和土地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經常與征收人因土地補償費偏低、房屋安置面積太少等問題協商不妥而陷入僵局,從而導致無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這時又因建設項目工期緊,征收人不得已采取各種野蠻逼遷手段,如斷水、斷電、斷路等。這時該如何維護征收中的合法權利?今天分享一個圣運律師代理的一起真實案例。
四川成都的劉先生等人的房屋,由于商業開發項目面臨征收。由于補償款遠低于周邊房屋市場價格,劉先生等人就房屋安置補償條件未與街道辦達成一致意見。
后來街道辦組織相關工作人員違法對劉先生等人房屋周邊的土地進行平整、施工,造成劉先生等人房屋周邊的地面塌陷,并導致房屋有塌陷風險無法正常居住,后還對片區幾戶進行了斷水斷電。合法權益被嚴重侵犯,劉先生等人決定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在圣運律師辦案過程中發現,不少被拆遷人遇到斷水電時往往并不清楚具體是哪個施工單位實施。即使確認了違法行為的施工單位,如果僅追究施工單位的法律責任,并不能觸及到本案房屋征收的實際問題,這種情況下恐怕也難保征收方會派另一個施工單位強拆或者偷拆。
這種情況下,圣運律師建議盡量以實施征收的部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以承擔法律責任為目標才能起到震懾作用。
在搜集了相關證據后,圣運律師協助劉先生等人就強拆事宜提起了訴訟程序,請求確認強拆、斷水斷電行為違法。在訴訟過程中,街道辦辯稱其不是適格被告,拆除行為是由社區實施且拆除行為并無不妥當之處。
王有銀律師表示,當地社區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并非行政機關,不具有排危拆除房屋以及實施斷水斷電的行政職權,即便真是社區工作人員所為,那么也應是受街道辦委托進行的,街道辦是適格的訴訟主體。更重要的是,在案涉商業開發的征收項目內,僅僅由于劉先生等人認為補償標準過低、就安置補償未達成一致,便采取強制斷水斷電行為進行逼迫搬遷。該做法明顯違反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的規定。因此,街道辦的強制拆除、斷水斷電行為顯然違法。
法院經審理后,認可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確認街道辦的的行為違法。隨后趁勝追擊,圣運律師協助劉先生等人以勝訴判決為依據,向街道辦提起了行政賠償決定書。
在圣運律師的協助與推進下,街道辦參考了劉先生等人的心理預期,對其作出了相對合理的賠償決定書,將安置房、地面附著物費用等包括在內。相信在律師的協助下,劉先生的合法權益終將得以良好維護。
“斷水斷電以及強行施工占地”行為的出現可能意味著項目進入了關鍵階段,遇到斷水電要盡快提起查處程序,這樣的查處程序在拆遷補償爭取過程中不是最關鍵的,但很必要,為什么呢,因為斷水電的目的 一方面是為了給被征收人施壓而采取的手段;另一方面也是對被征收人底線和維權能力的試探方式,大家要表明堅定的態度和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