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豪華拆遷補償,最新宜昌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第二十三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按規定給予補償。補償標的以房屋所有權證所列資料為準。拆除違法建筑、臨時攤點、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或拆遷通告公布后改建、擴建、裝飾的設施
第二十三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按規定給予補償。補償標的以房屋所有權證所列資料為準。
拆除違法建筑、臨時攤點、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或拆遷通告公布后改建、擴建、裝飾的設施,以及其他原約定不補償的部分,均不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三種形式,擇其一種實施。
第二十五條拆除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由當地人民政府按城市規劃統籌安排。拆遷人應當依照其使用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
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按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定的數額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房屋產權調換可以用新建房屋或其他相當的房屋調換。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的計算方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被拆遷人對以產權調換形式取得的房屋依法享有產權。
第二十七條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單位自管、房管部門直管和私有自營的非住宅用房,償還房屋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
第二十八條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住宅房屋,償還房屋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超過原建筑面積部分在安置標準以內的按重置價格結算,超過安置標準的按商品房價格結算。
第二十九條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對不作安置或原房大于安置房面積部分的作價補償,由拆遷人按原房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后,另按安置房屋重置價的50%給予獎勵。
第三十條拆除合法出租的住宅房屋,應當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安置房不低于原住房標準。
因拆遷而變動原租賃合同條款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應對租賃合同作相應修改,并辦理租賃登記手續。
拆除合法經租的住宅房和非住宅房,在產權調換或安置未落實期間,由拆遷人根據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房屋類型按物價部門核定的現行租金標準給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補償安置。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在拆遷前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到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二條拆除有合法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依照前條的規定辦理。
拆除有合法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在抵押人償還債務后給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拆除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應持有委托證書。代管人根據授權可與拆遷人簽訂拆遷協議;無授權的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拆除房屋裝璜,經具有評估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應當按重置價扣除折舊給予補償。拆除管道煤氣、有線電視、電話等設施按遷移該項設施所需費用補償,無法遷移的,按其重置價補償。
第三十五條拆除按房改政策以標準價或成本價購買的住宅房,如系產權調換,產權的原占有比例不變,因房屋結構和面積不同需要補差的,屬于公有共用部分不補差,屬非公有共用部分,由房改售房單位補差后,按現行房改政策出售給個人;如系作價補償,補償金由產權人按房改政策分割。
拆遷安置
第三十六條拆遷人負責安置被拆遷房屋的使用人。
安置地點根據城市建設規劃和工程建設的性質確定。
安置分為一次性安置和過渡性安置。
異地安置的,應當一次性安置到位;回遷安置的,可先作過渡性安置。高層建筑過渡安置期限一般為三年,多層建筑過渡安置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半。
第三十七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屬于住宅安置戶:
(一)持有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定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使用、租賃證件;
(二)有正式戶口的常住人口;
(三)在城區無住房或雖有住房但人均使用面積在20平方米以內的。
被拆除住宅房屋的使用人因服兵役、入學、勞教、服刑等情形已遷出拆遷范圍的,可以列入安置范圍。
第三十八條安置住宅用房的面積一般以原住房面積為依據,原住房使用面積在人均12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按人均12平方米安置,所增加的面積,由安置房的所有權人按重置價作價付款。原住房人均使用面積超過25平方米的,一般只按25平方米安置,對原房面積大于安置房的部份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作價補償。
跨地段安置的,根據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界定的市區地段級別,每降一級按10%的比例無償增加安置房面積,但最多不超過30%。
第三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屬于非住宅安置戶:
(一)在拆遷范圍內合法成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二)利用自有房屋生產、經營作為家庭主要生活來源并具有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
拆除非住宅用房按照原房建筑面積安置,原房建筑面積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定。
第四十條被拆除住宅房屋的使用人因拆遷而遷出的,由拆遷人付給搬家補助費。
第四十一條拆遷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均應遵守過渡安置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被拆遷房屋使用人不得拒絕遷往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或拒不騰退周轉房。
對過渡安置戶,應按自找房過渡、單位安排房屋過渡等不同情況,給予相應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人超過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對自找房屋過渡或單位安排房屋過渡的被拆遷人未作出安置的,按原房使用面積和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定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加倍付給被拆遷住宅戶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二條拆遷生產、營業用房應按規定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過渡期間停產停業的,對拆遷前正式從業人員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給付補償至安置之日止。
宜昌市企業拆遷補償通常有以下3點:1、房屋補償費。通過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進行劃分,按平方米的單價來算;2、周轉補償費。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進行補償;3、房屋拆遷補償費。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補償通常由當地政府按本地的實際情況和法律政策進行確定。
宜昌點軍區拆遷補償標準是: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
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湖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鄂政發〔2019〕22號)的規定執行。點軍區屬于宜昌市城區,點軍街道、橋邊鎮、艾家鎮屬于Ⅱ類區片,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為67500元/畝(101.25萬元/公頃)。
2、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按《宜昌市點軍區征地搬遷安置補償辦法》(點政發〔2020〕3號)等相關規定據實結算。
總結:宜昌點軍區2022年最新拆遷村名單涉及1街道2鎮7村(社區),分別是點軍街道范家湖村、朱市街社區、巴王店村,橋邊鎮石堰村、偏巖村、太平村,艾家鎮艾家村,拆遷補償標準為67500元/畝(101.25萬元/公頃)。
法律客觀:銅陵市住宅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加快城市建設和危舊房改造,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附屬物,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貨幣化安置是指在拆遷住宅房屋中,拆遷人將以房屋進行實物安置的費用按規定標準折算成一定數額的貨幣,補償給被拆遷人,由其自行選購住宅房屋的安置方式。第四條拆除公有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對房屋所有權人和合法使用人予以作價補償。作價補償的計算公式:所有權人補償款=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被拆遷房屋建>面積合法使用人補償=(被拆遷房屋所在區位商品房平均成交價-新住宅房屋的重置價格)*被拆遷房屋建>面積。第五條拆除私有住宅房屋(含房改成本價已售公房),由拆遷人按照第四條予以補償。拆除房改標準價已售公房,所有權人補償款由原產權單位和購房人按照受益比例共同分配,使用人補償款歸購房人所有。第六條房屋建>面積以有效《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數據為依據,被拆遷房屋為平房的,原建>面積增加百分之十計算。原建>面積計算標準:檐口平均高2.2米以上(不含2.2米)計算全面積;檐口平均高在2.2-1.8米(不含1.8米)的按50%計算面積;檐口高在1.8米以下的不計算面積,只給作價補償。第七條實施貨幣化補償的拆遷項目,拆遷人必須在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中具體明確貨幣化補償辦法,在房屋拆遷實施前,將不低于拆遷補償費用50%的資金,存入指定的銀行拆遷貨幣化補償款專戶,并由銀行向被拆遷人出具貨幣補償專項存款單。剩余部分自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到位。被拆遷人房屋使用人與所有權人約定由所有權人安置的,貨幣補償存入所有權人名下,由所有權人按規定處理。第八條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由拆遷管理部門建立監管制度并予以實施。第九條實行貨幣化安置,拆遷人應與被拆遷人簽訂書面協議,并報拆遷管理部門鑒證備案。第十條貨幣化補償款應當專項用于購買自居住房。第十一條被拆遷房屋使用人不使用貨幣化補償款,自行解決住房安置,可以申請提取貨幣化補償款,具體辦法由拆遷管理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二條以貨幣補償款購買住房的,應當向有關銀行提交貨幣化安置協議、購房合同和貨幣補償專項存款單。有關銀行應當按照購房合同的規定,將存款單上的存款轉帳支付售房人。如有余額部分,準予購房人提取現金。第十三條被拆除未按房改出售的住房,其使用人補償款低于其所在單位屆時住房分配貨幣化補貼的,夫婦雙方所在單位分別按下列方法,補足差額。差額=夫婦一方住房分配貨幣化補貼-使用人補償款/2第十四條被拆遷人所購安置房價款與被拆遷房屋貨幣化補償相等的部分,視同房屋置換辦理,不繳納交易手續費、契稅。第十五條以貨幣化補償款所購住房產權歸購房人所有。第十六條無力回遷的被拆遷房屋使用人由本人提出申請,以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由拆遷人提供住房安置。使用人按本辦法第四、第五條規定所得的補償款,按安置房屋市場價折合成安置面積的部分,產權歸拆遷人所有,被安置人按房改的租改>策,向拆遷人交納租金。第十七條實行貨幣化作價補償>策,拆遷人應當在拆遷協議簽訂后十日內付清貨幣補償款,同時應一次性支付下列補償費用:1、因電話、有線電視的恢復、移位而發生的損失費;2、過度補助費,以拆遷公告搬遷的截止日期為準(不含超期搬遷戶),發放六個月過渡補助費;3、一次性搬家補助費。第十八條市>建設項目、公益事業工程拆遷,由市拆遷辦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補償安置辦法,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第十九條商品房的平均成交價、房屋的重置價格及有關費用由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物價主管部門定期公布。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主觀:一、拆遷補拆遷補償標準拆遷補償標準以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國土部門房屋測繪數據為基礎計算,或者以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建筑面積、被拆遷地區房屋市場評估價值為基礎計算,具體根據當地的拆遷政策而定。二、征收方威脅不搬遷要強拆拆遷戶應該相信嗎征收方威脅不搬遷就要強拆的,要看拆遷是否合法,如果合法的,是可以強制拆遷的,如果符合的,被拆遷人要做好準備,以免自己利益受侵害。《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三、被拆遷人如何選擇拆遷補償標準選擇實行房屋補償的,可根據城市規劃的建設工程的性質,實行就地或者異地補償。拆遷住宅房屋,拆遷區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設、被拆遷人要求實行就地房屋補償且按照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能夠滿足被拆遷人補償房屋要求的,拆遷人應當實行就地房屋補償。補償依據商品房價新條例規定,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就地房屋補償的計算方法,被拆遷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將按照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結算拆遷補償金;被拆遷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以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50%%結算(但不得低于同期經濟適用房價格),計入拆遷補償金。新條例中規定的拆遷區域新建商品房銷售價格以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法律客觀:第一條為了加強東環鐵路項目用地征地的管理,妥善處理政府和群眾的利益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關于做好海南東環鐵路項目征地拆遷及用地報批工作的通知》(瓊府辦函[2007]152號)和《印發東環鐵路項目征地拆遷及“三電”管道遷改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瓊府辦[2007]71號),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征收土地是指政府根據本項目建設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批準權限將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對征收的集體土地,將按本規定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個人給予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對地面上青苗等附著物、構筑物給予一定的補償。第三條被征地單位及個人,必須服從本項目建設用地需要,支持和協助政府做好征地拆遷工作。第四條征收集體土地必須按照本規定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構筑物的補償標準足額補償,不得擅自克扣、減免和挪用,損害農民合法權益。具體標準是《東環鐵路項目文昌段征收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費標準表》(附表一)、《東環鐵路項目文昌段征收土地青苗補償標準表》(附表二)、《東環鐵路項目文昌段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表》(附表三)。第五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其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構筑物不予以補償。(一)在征收土地通告發布后,搶種搶建的。(二)在基本農田里種植林果木、挖塘養殖的。第六條除耕地以外的土地,其地上經濟作物,按市有關部門提供的每畝科學種植株數進行補償(見附表四)。每畝種植株數不達到科學種植株數的,按實際數量給予補償;每畝種植株數超出科學種植株數部分,可給予適當遷移費,遷移費最高不超1000元/畝;多種經濟作物混種且種植株數超出科學種植株數的,按該地塊種植主導經濟作物的科學種植株數給予補償。第七條收回國有農場、林場、鹽場及地方各農場的劃撥建設用地只給地上附著物補償;通過受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按項目所在市縣區域基準地價標準給予補償。第八條房屋及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費按照附著物的經濟價值進行補償。具體標準見附表二、附表三。征地拆遷時需被拆遷戶限期搬遷的,給予5個月的搬遷過渡費,具體按每人每月100元補償;搬遷費按每戶1000元一次性補償。沿線被征地農戶因房屋拆遷確需重新安排新宅基地的,由所在鎮政府、辦事處統籌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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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康黛晴
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