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證影響拆遷補償嗎現在,真領證假結婚領取了拆遷補償,假離婚此類案件,一般難以定罪。因為定罪的前提,首先要撤銷結婚證、離婚證,以證明是假結婚、假離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假離婚此類案件,一般難以定罪。因為定罪的前提,首先要撤銷結婚證、離婚證,以證明是假結婚、假離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結婚、離婚是行政登記,與行政許可略不同,但撤銷的法理相同)故要證明當時領證時是欺騙行政機關的才可撤銷。但要找到這個串通欺騙證據是困難的(當事人往往會辯解是自愿),而之后通過走程序撤銷證件,亦是大費周折(無法可依),所以實踐中定不了罪,不了了之。
為規避拆遷、限購等各類政策,假結婚、假離婚的事情不少,即以結婚、離婚為手段,鉆政策的漏洞,以謀取利益,也有弄巧成真,下不了臺。此類案件,一般不認為犯罪,因為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以騙取財產,而結婚證、離婚證是真的,難謂虛構事實。換言之,手段是真,即非詐騙。也有一種意見認為,即使結婚證、離婚證是真的,也構成詐騙,因為從整體來看,是雙方串通,以虛假方式獲取證件,是無效的,所以證件形式是真的,實質是假的,不過是詐騙道具而已。
假結婚的法律風險
第一、承受輿論壓力,名譽受損,社會評價降低。若親戚朋友得知兩人為了利益而假結婚,肯定會對兩人視婚姻為兒戲的態度產生看法。即使外人不清楚這點,假結婚的人,遲早要真離婚的,都會招致其他人的非議(若弄假成真,倒也不失為喜劇)。
第二、真離婚時的訴訟成本高。
假設一方當事人甲要離婚,乙不同意,或者對具體事項不能達成一致,則只能通過訴訟來解除婚姻關系。法院要審查兩人的感情狀況是否破裂,若甲第一次起訴離婚,乙堅決不同意離婚,而甲又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乙有什么過錯,法院很有可能判決不準離婚,甲還要隔六個月之后第二次起訴。甲要支付的成本包括時間精力金錢(訴訟費律師費等)都是非常高的。
第三、財產被法定共有及分割。
中國婚姻法實行婚后財產法定共有制,只有少數的幾種例外情況。若甲和乙沒有簽訂協議,沒約定婚后財產歸各自所有,則甲在結婚登記后所取得的財產,在離婚時極有可能要被乙分割一半。即使雙方簽訂了相關的協議,如果乙能舉證證明該協議是在乙被欺詐或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則協議無效。這點對于經濟上處于優勢,賺錢能力強收入高的一方而言,就非常吃虧了,畢竟婚姻是假的。
第四、可能要履行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條,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若一方需要撫養(比如身患重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等),對方在有能力的前提下必須予以經濟上的支持。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若一方在離婚的時候生活困難,對方應從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上述情形下,都可能導致假結婚的當事人要額外承擔經濟上的責任。
第五、遺產可能會被繼承。
夫妻之間互為法定的繼承人,若一方未訂立遺囑而突然去世,對方作為配偶,有權繼承其遺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拆遷中的假離婚、假結婚行為構成詐騙罪,違法行為應受法律制裁。這些行為不僅對婚姻制度和倫理道德造成破壞,還會引發財產和家庭問題。根據刑法規定,詐騙行為涉及財物數額較大的可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嚴重情節的則更嚴厲。這些假離婚、假結婚行為不僅違法,也違背了道德倫理。
法律分析
在很多人心中,拆遷是一條通往財富自由的捷徑。因此,在拆遷中弄虛作假的人并不在少數,包括但不限于搶栽搶建、假結婚、假離婚等等。為了拆遷假離婚、假結婚大家就算沒見過,聽也聽得多了。
網友咨詢:
通過“假結婚”獲取搬遷補償款是否構成詐騙罪?
律師解答:
“假結婚”中的假指的是婚姻實際意義上的假,只要滿足法律規定的婚姻有效的條件,即雙方自愿且滿足法定的年齡要求,那么締結的婚姻就法律上來說就是有效的,是真的。通過“假結婚”獲得更多的安置補償,獲得本來不應該獲得的財物,即構成詐騙罪的第一要素,具備主觀非法占有目的。實施了離婚、再婚行為來騙取政府財產,具備了詐騙罪中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詐騙行為的條件;房屋價值一般數額較大甚至巨大,滿足構成詐騙罪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則管制,并處或則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則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則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則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則沒收財產。
律師補充:
按照主流的刑法學理論,刑法上所規定的詐騙罪要滿足這樣一個行為模式:行為人實施欺騙——被害人陷入認識上的錯誤——被害人陷入認識上的錯誤之后向行為人交付財物——行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財物——被害人受到財產損失。對于以非法獲取拆遷補償款及安置房屋面積為目的、采取“假結婚”“假離婚”等方式進行詐騙的行為,不僅是對婚姻的藐視,更是對倫理風俗的破壞,不僅有違道德,更是有違法律。另外,一旦假離婚變成了真離婚,還會出現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債務問題、孩子撫育等一系列問題。
結語
通過假結婚獲取搬遷補償款構成詐騙罪。雖然滿足法律上的婚姻有效條件,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欺騙他人獲得財物,嚴重損害了婚姻倫理和社會風俗。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者將受到刑事處罰。此外,假離婚還會引發財產分割、債務和孩子撫育等問題。因此,我們應堅守法律底線,維護婚姻的純潔性和社會的公平正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章 一般規定 第三百二十三條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和拆遷房假結婚,是會有糾紛的。我國采取的是婚姻登記制度,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后,即確立婚姻關系,男女雙方就產生了夫妻關系,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處理夫妻之間的關系。因此即使和拆遷房假結婚,雙方的婚姻關系就已經確立了,男女后續想要離婚,或者財產方面,就應當按照婚姻關系處理,是會有糾紛的,畢竟婚姻關系的財產分配,還是挺復雜的。“虛假結離婚”既存在民事上的違法認定,也涉及刑事上的犯罪規制,根據現行法律,很難對其詐騙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進行判定。但只有以愛情為基礎、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婚姻才是合乎法律與道德的。不存在假結婚一說,只要當事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并領取結婚證,就是法律保護的婚姻關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律分析:一般不認為犯罪,因為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以騙取財產,而結婚證、離婚證是真的,難謂虛構事實。換言之,手段是真,即非詐騙。也有一種意見認為,即使結婚證、離婚證是真的,也構成詐騙,因為從整體來看,是雙方串通,以虛假方式獲取證件,是無效的,所以證件形式是真的,實質是假的,不過是詐騙道具而已。本次起訴,即是基于此思路。竊以為,假離婚此類案件,一般難以定罪。因為定罪的前提,首先要撤銷結婚證、離婚證,以證明是假結婚、假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以拆遷為由騙取婚姻,是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有瑕疵的婚姻,為規避拆遷、限購等各類政策,假結婚、假離婚的事情不少,即以結婚、離婚為手段,鉆政策的漏洞,以謀取利益,也有弄巧成真,下不了臺。此類案件,一般不認為犯罪,因為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以騙取財產,而結婚證、離婚證是真的,難謂虛構事實。換言之,手段是真,即非詐騙。也有一種意見認為,即使結婚證、離婚證是真的,也構成詐騙,因為從整體來看,是雙方串通,以虛假方式獲取證件,是無效的,所以證件形式是真的,實質是假的,不過是詐騙道具而已。
一、合同詐騙罪和民事欺詐行為的區別
首先主觀目的不同。這兩種行為故意內容不同。合同詐騙罪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故意內容,而民事欺詐則是通過雙方履約來間接獲取非法財產利益。
其次是客觀方面不同。具體表現在四個方面:
1、在行為方式上,合同詐騙罪都是作為;而民事欺詐行為則不僅表現為作為,還有相當一部分表現為不作為。
2、從欺詐的程度看,合同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已達到了一定程度,需要由刑法來調整;而民事欺詐行為雖然在客觀上也表現為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但其欺詐行為仍在一定的限度內,而仍應由民事法律來調整。
3、從欺詐內容看,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實際行動;而民事欺詐行為中仍有民事內容的存在。
4、從欺騙的手段看,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意圖利用經濟合同達到騙取錢財的目的,總是千方百計的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虛假的姓名、身份、空白合同書,虛假的介紹信和授權委托書等,以騙取對方的信任使行騙得逞;而民事欺詐行為人一般無須假冒合法身份。
二、搶奪罪和詐騙罪量刑標準是
詐騙罪的構成條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對象僅限于公私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的非法利益。
2、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騙術,即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為真,“自愿地”交出財物的行為。虛構事實可以是全部的虛構,也可以是部分的虛構。采取欺騙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是詐騙罪區別于其他侵犯財產犯罪的本質特征,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是構成本罪的必備條件。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但單位不能成為詐騙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人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欺詐行為的對方只要求是具有處分財產的權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財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為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提供虛假的陳述、提出虛偽的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產的行為,稱為訴訟欺詐,成立詐騙罪。
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后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分意識。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
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后,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詐騙罪并不限于騙取有體物,還包括騙取無形物與財產性利益。根據本法第2l0條的有關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甚他發票的,成立詐騙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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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嚴涵振
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