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陽縣房屋拆遷補償,林權證林地糾紛案例 ,法律分析:基本案情:2006年郭士來以承包經營權糾紛進行民事訴訟時,被泌陽縣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其起訴。2009年7月16日郭士克向泌陽縣馬谷田鎮人民政府遞交了申請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馬谷田鎮人民政
法律分析:
基本案情:2006年郭士來以承包經營權糾紛進行民事訴訟時,被泌陽縣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其起訴。2009年7月16日郭士克向泌陽縣馬谷田鎮人民政府遞交了申請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馬谷田鎮人民政府受理后,于同年8月10日向被申請人郭士來送達了舉證通知書,進行了現場勘查,調取了1980年孫東組分林坡底冊,并調查取證了證人宋民富、郭士俊、郭士超、郭士恒、郭士營、郭士顯、宋民臣、宋民生、宋民德、郭士強的證言,均證實,1980年11月份孫東組經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將集體所有的林地以家庭人口,抓鬮方法,把林坡上的林子估成斤數,分到各家各戶管理使用。郭士克家分到位于毛山莊周圍的林地,四至為上至大路,下至小路,南至莊,西至西邊水溝。郭士來因在郭士克分得的毛山莊舊址林坡的范圍內開荒時,雙方發生爭議。馬谷田鎮政府于2010年1月30日作出馬政(2010)2號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將毛山莊舊址附近爭議林地,北至小路,西至郭士強林地,東至郭士克林地,南至莊,下至小路,四至范圍內的林地歸郭士克管理使用。郭士來不服,向泌陽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經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機關維持了馬政(2010)2號處理決定,郭士來不服于2010年6月17日起訴至泌陽縣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公正、及時地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安定團結,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爭議。處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以下簡稱林權爭議),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處理林權爭議,應當尊重歷史和現實情況,遵循有利于安定團結,有利于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有利于群眾的生產生活的原則。
第四條 林權爭議由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林業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設立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統稱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分別負責辦理林權爭議處理的具體工作。
法律分析:基本案情:2006年郭士來以承包經營權糾紛進行民事訴訟時,被泌陽縣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其起訴。2009年7月16日郭士克向泌陽縣馬谷田鎮人民政府遞交了申請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馬谷田鎮人民政府受理后,于同年8月10日向被申請人郭士來送達了舉證通知書,進行了現場勘查,調取了1980年孫東組分林坡底冊,并調查取證了證人宋民富、郭士俊、郭士超、郭士恒、郭士營、郭士顯、宋民臣、宋民生、宋民德、郭士強的證言,均證實,1980年11月份孫東組經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將集體所有的林地以家庭人口,抓鬮方法,把林坡上的林子估成斤數,分到各家各戶管理使用。郭士克家分到位于毛山莊周圍的林地,四至為上至大路,下至小路,南至莊,西至西邊水溝。郭士來因在郭士克分得的毛山莊舊址林坡的范圍內開荒時,雙方發生爭議。馬谷田鎮政府于2010年1月30日作出馬政(2010)2號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將毛山莊舊址附近爭議林地,北至小路,西至郭士強林地,東至郭士克林地,南至莊,下至小路,四至范圍內的林地歸郭士克管理使用。郭士來不服,向泌陽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經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機關維持了馬政(2010)2號處理決定,郭士來不服于2010年6月17日起訴至泌陽縣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公正、及時地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安定團結,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爭議。處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以下簡稱林權爭議),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處理林權爭議,應當尊重歷史和現實情況,遵循有利于安定團結,有利于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有利于群眾的生產生活的原則。
第四條 林權爭議由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林業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設立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統稱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分別負責辦理林權爭議處理的具體工作。
法律分析:
基本案情:2006年郭士來以承包經營權糾紛進行民事訴訟時,被泌陽縣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其起訴。2009年7月16日郭士克向泌陽縣馬谷田鎮人民政府遞交了申請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馬谷田鎮人民政府受理后,于同年8月10日向被申請人郭士來送達了舉證通知書,進行了現場勘查,調取了1980年孫東組分林坡底冊,并調查取證了證人宋民富、郭士俊、郭士超、郭士恒、郭士營、郭士顯、宋民臣、宋民生、宋民德、郭士強的證言,均證實,1980年11月份孫東組經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將集體所有的林地以家庭人口,抓鬮方法,把林坡上的林子估成斤數,分到各家各戶管理使用。郭士克家分到位于毛山莊周圍的林地,四至為上至大路,下至小路,南至莊,西至西邊水溝。郭士來因在郭士克分得的毛山莊舊址林坡的范圍內開荒時,雙方發生爭議。馬谷田鎮政府于2010年1月30日作出馬政(2010)2號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將毛山莊舊址附近爭議林地,北至小路,西至郭士強林地,東至郭士克林地,南至莊,下至小路,四至范圍內的林地歸郭士克管理使用。郭士來不服,向泌陽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經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機關維持了馬政(2010)2號處理決定,郭士來不服于2010年6月17日起訴至泌陽縣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公正、及時地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安定團結,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爭議。處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以下簡稱林權爭議),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處理林權爭議,應當尊重歷史和現實情況,遵循有利于安定團結,有利于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有利于群眾的生產生活的原則。
第四條 林權爭議由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林業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設立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統稱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分別負責辦理林權爭議處理的具體工作。
林權證糾紛解決辦法如下:1、當事人協商解決。經協商未達成協議或當事人一方不愿協商解決的,按照《森林法》規定,向有處理權的政府林權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處理;2、林權爭議的行政處理。林權糾紛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有權要求政府出面解決。在正式履行行政處理程序后,由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先行調解,調解達成一致意見,形成協議,雙方當事人簽字,由調處機構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3、林權爭議的司法處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五條國家依法保護森林、林木和林地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經營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的經營者,依法享有經營權、收益權和其他合法權益。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經營者,有獲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權利。林權證作廢條件有哪些1、林權變更,如林權流轉、爭議調處、行政界線調整、承包合同變更、原承包人死亡、林地調換、林地繼承、農村分家等,原證應予重新頒證;2、原林權證頒發錯誤,應予注銷;3、林地滅失,如自然災害、征占用等,應予注銷。
法規有效性校驗:2024年6月17日
單位間林權證四至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痉梢罁俊渡址ā返诙l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前,除因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國家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需要外,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或者改變林地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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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韓煜
內容審核:北京圣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