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市農村拆遷補償辦法,吉林省農村二輪土地承包細則 ,法律分析:二輪承包土地政策: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工作應在原土地承包期滿后,發包方與農戶簽訂的合同,到期一批、續簽一批,把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長30年。原土地承包辦法基本合理,群眾基本滿意的盡量保
法律分析:
二輪承包土地政策: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工作應在原土地承包期滿后,發包方與農戶簽訂的合同,到期一批、續簽一批,把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長30年。原土地承包辦法基本合理,群眾基本滿意的盡量保持原承包辦法不變,直接延長承包期。提倡在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法律分析:二輪承包土地政策: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工作應在原土地承包期滿后,發包方與農戶簽訂的合同,到期一批、續簽一批,把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長30年。原土地承包辦法基本合理,群眾基本滿意的盡量保持原承包辦法不變,直接延長承包期。提倡在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一、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要堅持有利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原則,堅持有利于促進農業生產、保護耕地的原則,堅持有利于維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的原則,堅持鼓勵農村土地流轉,推進農業集約化、產業化的原則。其實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釋。
二、第一輪農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方,因故未參加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依法享有參加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的權利),發包方已經將其承包地發包給第三人,承包方依據其在第一輪農村土地承包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向發包方或第三人請求返還承包地的,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屬于民事訴訟主管。
三、雙方當事人持有相互矛盾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明,如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草地使用權證、林權證、土地臺帳、承包合同等,對同一塊土地主張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理,不屬民事訴訟主管。
但在以其他方式承包糾紛的處理中,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情形的,應當依司法解釋的規定來處理。
四、承包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進行流轉的,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本輪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超過的部分無效
五、土地承包合同雖以農戶代表人個人的名義簽訂,但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全體家庭成員按份共有。農戶代表人未經其他家庭成員同意的,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人,除非其他家庭成員有證據能夠證明該流轉行為違背其真實意思,并且在流轉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內主張權利,否則即應認定流轉合同有效,其他家庭成員主張返還其承包經營權份額的,不予支持。
六、轉包人、承租人未經承包方同意,擅自將土地再轉包、轉租給第三人的,承包方請求解除與轉包人、承租人的轉包合同和租賃合同,并請求確認再轉包合同和轉租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七、對于已經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農戶或農戶成員,如其在新的集體經濟組織未取得承包土地,原集體經濟組織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八、承包方中的一人或數人,因升學、服兵役、考取公務員等原因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后,只要其所在的“戶”還存在,還有其他家庭成員繼續履行承包合同,則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土地。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前,發包方依據《吉林省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條例》(施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將拖欠承包費的承包方的承包地收回并對外發包,以發包收入折抵拖欠費用,現合同未到期而承包方要求發包方返還承包地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予以支持。
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未經許可開發荒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在未與之協商或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將荒地予以發包,承包人與開荒人就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爭議的,應保護承包人的權益。但符合不當得利條件的,應當對開荒人的開荒投入予以補償。
十一、在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中,因承包地“坐落”、“四至”界限不清,難以認定侵權事實存在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到有關部門明確“坐落”、“四至”界限,再進行民事訴訟。如果當事人堅持訴訟的,應當依舉證責任分配規則進行裁判。對于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釋。
十二、以家庭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作為遺產進行繼承,應由與死亡承包人共同承包經營的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但在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持。
十三、以家庭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戶成員死亡,在其他成員繼續經營期間,因土地征用而發生補償費用的,死亡成員的繼承人無權要求繼承補償費用。但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戶成員死亡之前,就已經發生補償費用的,其繼承人有權要求繼承。
十四、夫妻共同享有承包經營權,在離婚時應當進行分割;如果離婚時未進行分割,離婚后一方主張確認其承包經營權的,應予支持。
十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的轉包是指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移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農戶,原土地承包關系未發生變更;出租是指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互換是指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之間因方便耕種和各自需要的原因,對各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交換;轉讓是指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移轉于他人,原土地承包關系終止。
十六、在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中,要著重進行調解,要依法支持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和人民調解組織的調解工作。注:該意見不屬于規范性法律文件,不得在裁判文書中引用。該意見發布后,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對相關問題有新規定的,以新規定為準。
法律主觀: 農村土地承包 經營戶可以享受國家種糧直接補貼、農資綜合補貼,良種購種補貼;種糧農業保險國家補貼75%的保險款。 完善農產品市場調控體系,穩步提高糧食最低收購價,改善其他主要農產品價格保護辦法,充實主要農產品儲備,優化農產品進出口和吞吐調節機制,保持農產品價格合理水平。完善糧食等主要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理順比價關系,充分發揮市場價格對增產增收的促進作用。健全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制度,形成有利于保護耕地、水域、森林、草原、濕地等自然資源和農業物種資源的激勵機制。 建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農村金融是現代農村經濟的核心。創新農村金融體制,放寬農村金融準入政策,加快建立商業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結合,資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務完善、運行安全的農村金融體系
法律主觀:一、農村土地承包地如何分第一,明確了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原則。所謂“三權分置”就是將原有的 土地承包經營權 拆分為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與土地集體所有權一起構成了農村土地的權屬組合。“三權分置”放活了經營權,將不愿或無力從事農業經營的農民從土地上解放了出來,讓這部分土地重新煥發了價值。第二,耕地承包期滿后再延續30年,保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對于自己經營的農民來說,更長的承包期可以更放心的加大對土地的投入,不論是對農田水利建設還是對設施大棚建設的投入都會提高生產效率,提高農民收入。對已經或準備將土地流轉出去的農民來說,等于直接增加了30年的租金。另外如果想要利用土地經營權貸款, 土地承包期 延長也使土地的價值大大增加,銀行信用額度也大幅提升。第三,承包耕地草地調整須經過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對于農民關心的“分地”“調地”的問題,本次修訂明確堅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不得打亂重分的原則,如果需要對承包的耕地草地進行調整,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二、農村土地承包戶成員怎么分配補償款?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家庭承包方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的規定,其本質特征是以本集體經濟組織部的農戶家庭為單位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因此,這種形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只能屬于農戶家庭,而不可能屬于某一個家庭成員。農戶才是分得承包土地的主體。既然農村土地的承包主體是“戶”,而不是單個的“人”,那么將“農戶”依照法律和承包合同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看成是“農戶”訂立承包合同時在冊人員的認識就是錯誤的。無論是當時計入分地人數的成員,還是后來新增家庭成員,只要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都平等地享有承包經營權。“增人不增地”絕不意味著新增人口沒有地、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毫不懷疑地肯定農戶中的新增人口與土地承包時的原有人口一樣,對承包到戶的土地平等地享有承包經營權。“減人不減地”是在承包期農戶人口減少,尚存人口對已經承包到戶的土地仍然享有承包經營權,發包方不得以農戶人口減少為由收回減少人口在土地承包中分得的承包到戶的土地。現在土地拆遷補償,該補償款應當作為家庭的共有財產。如需要明確到具體的人,應該是按該戶的現有人口進行平均分攤。三、家庭承包糾紛案件的處理辦法有哪些嗎第五條 承包合同中有關收回、調整承包地的約定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當認定該約定無效。第六條 因發包方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或者因發包方收回承包方棄耕、撂荒的承包地產生的糾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發包方未將承包地另行發包,承包方請求返還承包地的,應予支持; (二)發包方已將承包地另行發包給第三人,承包方以發包方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請求確認其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返還承包地并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屬于承包方棄耕、撂荒情形的,對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項所稱的第三人,請求受益方補償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應予支持。 第七條 承包合同約定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記載的承包期限短于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期限,承包方請求延長的,應予支持。 第八條 承包方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規定,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或者對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發包方請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九條 發包方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經以轉包、出租等形式將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人,且流轉期限尚未屆滿,因流轉價款收取產生的糾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承包方已經一次性收取了流轉價款,發包方請求承包方返還剩余流轉期限的流轉價款的,應予支持;(二)流轉價款為分期支付,發包方請求第三人按照流轉合同的約定支付流轉價款的,應予支持。第十條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程序的,不得認定其為自愿交回。 第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流轉價款、流轉期限等主要內容相同的條件下主張優先權的,應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書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內未提出優先權主張的;(二)未經書面公示,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開始使用承包地兩個月內未提出優先權主張的。第十二條 發包方強迫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人,承包方請求確認其與第三人簽訂的流轉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發包方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方請求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第十三條 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讓方式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合同無效。但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除外。 第十四條 承包方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僅以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未報其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第十五條 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對因此造成的損失,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 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轉價款或者向對方支付費用的約定產生糾紛,當事人協商變更無法達成一致,且繼續履行又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發生變更的客觀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處理。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轉包、出租地流轉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參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處理。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屬于林地承包經營外,承包地交回的時間應當在農作物收獲期結束后或者下一耕種期開始前。 對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投入,對方當事人請求承包方給予相應補償的,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 發包方或者其他組織、個人擅自截留、扣繳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承包方請求返還的,應予支持。 發包方或者其他組織、個人主張抵銷的,不予支持。 以上是我們為大家整理的 農村土地承包地如何分 的相關內容,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知道農村土地承包可以按人口承包,即把全部包種的土地面積按總人口平均,再按各戶人口的多少決定其承包的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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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喻伊靈
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