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2023拆遷補償,2023年黑龍江省拆遷補償政策,拆遷土地補償包括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住宅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人的社會保障費用。拆遷賠償沒有具體標準,但總原則是不降低生活居住水平,應適當改善。補償標準通常按房屋結構、折舊
拆遷土地補償包括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住宅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人的社會保障費用。拆遷賠償沒有具體標準,但總原則是不降低生活居住水平,應適當改善。補償標準通常按房屋結構、折舊程度劃檔計算補償費,按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每月補貼,獎勵性補償費需遵循法定規定。拆遷流程包括申請拆遷許可證、發布公告、通知房屋所有權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實施拆遷。
法律分析
1、拆遷土地補償是依照土地原用途依法、及時、足額的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住宅和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會保障費用。
2、拆遷賠償沒有一個具體的標準,總的補償原則是不降低原來的生活居住水平和條件,應當有適當地改善和提高。一般而言,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房屋補償費,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獎勵性補償費,以當地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確定,不得任意更改。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應當載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圍、征收實施單位、征收補償方案、簽約期限,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權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圍內實施的行為等事項。房屋拆遷的流程是: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頒證發布拆遷公告;拆遷人書面通知拆遷范圍內的房屋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了解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和搬遷過渡方式等事項;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落實補償實施拆遷。
拓展延伸
黑龍江省2023年拆遷補償政策調整與影響分析
2023年,黑龍江省對拆遷補償政策進行了調整,這將對當地居民和拆遷項目產生重要影響。根據新政策,拆遷補償標準將根據房屋面積、地段等因素進行細化,以確保公平合理。此外,政策還加強了對拆遷過程中的合法權益保護,提高了補償金的支付速度和透明度。
這一政策調整將對黑龍江省的拆遷項目產生多方面影響。首先,居民將享受到更加公平合理的補償,有助于緩解因拆遷而引發的社會不穩定因素。其次,政策的透明度提高,有助于減少腐敗問題的發生,提升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然而,這一政策調整也可能帶來一些挑戰和問題。一方面,細化的補償標準可能導致一些爭議和糾紛,需要加強相關部門的監督和調解機制。另一方面,補償金支付速度的提高需要政府加大財政投入,可能對財政造成一定壓力。
總的來說,黑龍江省2023年拆遷補償政策的調整將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社會穩定和公平正義。然而,政府需要密切關注政策實施過程中的問題,并及時采取措施解決,以確保政策的順利落地和居民權益的保護。
結語
黑龍江省2023年拆遷補償政策的調整將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社會穩定和公平正義。新政策的細化補償標準將確保居民獲得更加公平合理的補償,同時政策的透明度提高也有助于減少腐敗問題的發生。然而,政府需要密切關注政策實施過程中的問題,并及時采取措施解決,以確保政策的順利落地和居民權益的保護。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2014年黑龍江拆遷政策有哪些
1綜述編輯
(2002年1月23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條例內容編輯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應當執行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并組織實施本條例;市(行署)、縣(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以下簡稱房屋拆遷)具體管理工作。
省農墾總局、森工總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負責系統內的房屋拆遷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拆遷。
從事拆遷業務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和上崗證書。
第五條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與被委托的拆遷承辦單位訂立拆遷委托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委托費用。
第六條
實施拆除房屋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拆除企業資質等級。拆除房屋的承發包實行招投標制度,具體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拆除房屋時,應當遵守有關市容、環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文明施工,保持環境清潔。
第七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拆遷范圍后,在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與金融機構簽訂書面協議,辦理拆遷補償資金的存儲和發放業務。
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開設拆遷補償資金專門賬戶,按照規定存入拆遷補償資金,并保證被拆遷人及時足額領取。未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拆遷人不得動用拆遷補償資金。
第十條
拆遷人以及有關單位在約定或者裁決的搬遷期限內,不得對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停止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不得拆除未搬遷的被拆遷人的房屋。
拆遷人不得向被拆遷人非法收取各種費用,不得為其他單位代收、代扣各種費用。
第十一條
被拆遷人在搬遷前,應當結清水、電、氣、熱費以及房租費,并應當及時向拆遷人提供與拆遷有關的證件、批件和資料。
第十二條
拆遷人完成拆遷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內容進行驗收。
第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房屋產權調換。
第十四條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臨時建筑工程造價標準結合剩余期限給予補償;拆除規劃批準文件中注明不予補償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十五條
貨幣補償金額,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估價機構)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被拆遷房屋的估價方法以市場比較法為主。
第十六條
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主要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一)房屋的區域和位置;
(二)房屋所有權證所標明的用途;
(三)房屋所有權證所注明的建筑面積;
(四)房屋的結構和成新。
房屋所有權證未標明用途的,按照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確定;房屋所有權證未注明建筑面積的,以房產測量機構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第十七條
估價機構估價時,應當遵守估價規范,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八條
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實行公示制。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前,估價機構應當將被拆遷人的姓名、被拆遷房屋的門牌號、評估價格在拆遷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日。
第十九條
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時,可以申請房地產估價技術鑒定委員會對估價結果進行鑒定。估價結果以鑒定結論為準。
房地產估價技術鑒定委員會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建立,由具有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資格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估價人員以及有關法律專家組成。
房地產估價鑒定費用由鑒定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被拆遷房屋評估價格的的最低限價,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低于最低限價的,執行最低限價。拆遷特困戶和已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的房屋,應當給予照顧。
第二十一條
搬遷補助費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價格制定。
第二十二條
因拆遷人責任延長臨時安置過渡期限的,拆遷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加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對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三條
因拆遷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職工平均工資,結合過渡期限,給予一次性補償。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從事拆遷業務的,對拆遷人處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罰款;
(二)拆遷人或者有關單位在約定或者裁決的搬遷期限內,對未搬遷的被拆遷人停止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的或者拆除未搬遷的被拆遷人的房屋的,對拆遷人或者責任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三)委托未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估價機構估價的,對拆遷人處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罰款;對估價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額1倍罰款;
(四)估價機構顯失公正,或者有營私舞弊、弄虛作假行為的,沒收估價所得,并處估價所得額1倍罰款。
有前款第(三)、(四)項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估價結果無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估價機構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及其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法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
(二)未按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后果以及惡劣影響的;
(三)違法發布拆遷公告的;
(四)自行或者接受委托實施房屋拆遷的;
(五)違法作出行政裁決的;
(六)違法實施強制拆遷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拆遷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21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修訂的《黑龍江省城市建設動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黑龍江省占用耕地補償標準如下: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申請耕地征用補償標準的流程如下:1、征地告知,這里的征地告知,是我們常說的“擬征地公告”2、土地現狀調查及確認,通俗一點講,這個環節就是量地、量房,確定你家被劃入征地紅線范圍內的土地面積、房屋面積、地上青苗、附著物的情況等等,把要征收的這塊的情況摸清楚,用于制作征地審批文件,報請上級政府審批。3、征詢意見,組織征地聽證,征地預告要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戶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這些都與被征收人的利益息息相關,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對適用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不滿意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書面提起聽證,切記只征地聽證需要書面提出。4、征地材料的組織、審核及上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征地情況調查結果和市縣人民政府擬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安置方案,以及建設項目的相關材料,依法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簡稱一書四方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初步審核同意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報批。5、征地的審批和下發文件6、發布征地公告,經依法批準征地項目后,市縣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布征地公告。7、辦理補償登記,所謂的補償登記,其實就是登記哪些人可以享受補償安置政策,在這里,各地可能就有一些限制性政策,比如嫁出去的女兒、剛生的娃娃、上門的女婿等等所謂空掛戶不能享受安置政策,租房經營應如何登記補償等等,這些被征收人都要及時去了解,如果對政策有異議要及時咨詢律師。8、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9、舉行聽證10、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綜上所述,按照正確的流程去辦理土地占用以及獲取相應的補償【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法律分析:
土地補償費:計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區土地征收的價格(區片 價),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積,就是土地補償費標準。未利用地按區片價的60%執行。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其他稅費: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耕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法律依據:《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2018修正)》第二十六條 征收土地按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一)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該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難以計算的,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按照旱地、水田、菜地,制定平均年產值具體補償標準,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發布實施;(二)征收宅基地和鄉村企業等建設用地的,為當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三)征收種植三年以下的新墾耕地,按照上年產值的二倍補償,并補償開發投資;(四)征收未利用土地和連續四年以上、十年以下棄耕地的,按旱地年產值的二倍補償;(五)征收魚池,為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六)征收園地、牧草地、葦地,按當地該地類年產值的六倍補償;(七)征收林地的補償標準,依照國家規定辦理。第二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下列標準支付:(一)征收耕地,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計算,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執行;(二)征收園地、魚池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三)征收宅基地、鄉村企業等建設用地和荒山、荒地、牧草地、葦地、未利用土地和連續四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棄耕地以及種植三年以下的新開墾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四)征收林地的安置補助費,依照國家規定辦理。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的土地上有青苗的,應當支付青苗補償費,其標準為當年當季該作物的產值。被征收土地上有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的,應當按國家和省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標準給予補償;沒有規定或者約定標準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損失價值確定。土地征收前,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被征地單位發出征地預告后,被征地單位或者個人在擬征收土地上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樹木或者搶建的設施,不予補償。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經依法批準使用其他單位具有合法使用權的國有農用土地的,應當參照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支付補償、安置等費用。建設項目經依法批準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具有合法使用權的建設用地的,應當參照城鎮基準地價,由建設單位對土地使用權人予以適當補償。建設項目經依法批準,使用國有未利用土地的,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鄉村興辦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需要使用集體土地的,對被占地者應當給予安置補助費或者安排被占地農戶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人員在村辦企業就業,也可以采取調劑土地的方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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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哈爾濱2023拆遷補償政策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趙芮子
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