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業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張某某、王某某訴南京市建鄴區環境衛生管理所人身損害賠償案,案情2001年4月27日,南京市建鄴區環境衛生管理所(以下簡稱建鄴環衛所)駕駛員徐某駕駛蘇A-30726號東風牌自卸車在雨花臺區沙洲街道青石十四隊土場內倒車時,
案情2001年4月27日,南京市建鄴區環境衛生管理所(以下簡稱建鄴環衛所)駕駛員徐某駕駛蘇A-30726號東風牌自卸車在雨花臺區沙洲街道青石十四隊土場內倒車時,將位于車后面關車門的張某撞倒,車的右后輪從張某的左腿外側壓過胯部。江蘇省中醫院治療診斷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損傷。經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法醫鑒定結論為:張某外傷致陰莖勃起功能嚴重障礙構成六級傷殘。2002年2月6日,張某作為本案原告訴訟至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建鄴環衛所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152700元。張某的妻子王某認為,自己作為張某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車禍致陰莖勃起功能嚴重障礙,無法進行正常的性生活,從而使其陷入因漫長、不完整的夫妻生活而帶來的精神痛苦之中,故亦作為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被告建鄴環衛所對原告張某所述的事實部分無異議,同時認為原告王某不是本案的當事人,不能作為共同原告,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審判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建鄴環衛所駕駛員徐某在工作期間倒車時疏于觀察,將原告張某撞傷,應負本案的全部責任。原告王某與張某系合法夫妻,因被告駕駛員徐某的侵害,致王某應有的夫妻性生活權利受到侵害。夫妻性生活權利是公民健康權的一個方面,王某在健康權受到侵害時,完全有理由要求加害人賠償精神損失,故作為本案原告共同參加訴訟并無不妥。為了緩和及減輕原告王某因這種不健全的夫妻生活所遭受的精神痛苦,應給予適當的精神賠償。據此,雨花臺區法院于2002年8月5日作出一審判決,建鄴環衛所賠償張某醫療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109207.20元,賠償王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原、被告在上訴期間內均未上訴,該判決于2002年8月21日生效。
評析損害配偶一方的性器官使其不能完整地行使功能,必然也侵害配偶另一方的性權利,是一個侵權行為產生兩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這在民法學理論中稱之為民事責任聚合。本案即是這種聚合理論的一例證。
責任聚合是廣義上的民事責任競合,分為二種形式,一是同一個行為產生兩個請求權,兩個請求權為不同的權利人享有,共同指向同一個義務人;二是因一個行為使一個權利人獲得兩個請求權,兩個請求權各自可以獨立行使。
1.兩個民事責任的性質。本案是一個侵權行為產生兩個性質不同的侵權法律關系:一個是主債權法律關系,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權,加害人應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另一個是從侵權法律關系,侵害的是受害人的配偶權,加害人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配偶一方性器官受損不能正常行使功能,必然侵害配偶權,因為夫妻性生活是同居義務的首要內容,而同居權是配偶權中的重要內容2.性器官是人的身體的組成部分,受到損害不能行使,其健康權亦受到侵害。當身體構成的完整性、完全性受排損害,并對人體機能運作的正常性及其整體功能的完善性造成損害的,應認定為對健康權的損害3.同時,性器官機能的正常運作和功能的正常發揮,既是健康權的具體內容,也是配偶權實現的基礎,這是一個侵權行為產生兩個民事責任的根本原因。這兩個損害的請求權由兩個受害人分別行使,從而產生責任聚合。
2.侵害性權利責任的構成要件。侵害性權利責任屬于侵權責任中的一種,其構成要件為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等四個要件。①違法行為。侵害性權利的違法行為是指違反法定義務和違反法律禁止實施的作為和不作為方式致使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和健康受到損害,而違反配偶權和健康權保護法律的行為4.不少論著中只強調通奸、嬌居、重婚等方式的違法行為,筆者認為,違法行為的方式具有多樣性,不能一概而論。本案即是以作為的方式侵害配偶一方的性機能正常運作,導致配偶另一方的性功能不能完善發揮,因而具有違法性。②損害事實。侵害性權利的損害事實是使配偶身份利益和性利益遭到損害的事實,包括四個方面:一是合法婚姻關系受到破壞;二是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損害;三是對方配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創傷;四是為恢復原狀而損失的財產。偶配權是指夫妻雙方互為配偶的基本身份權,表明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權利人專屬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負不得侵犯的義務5.本案的侵權行為雖然沒有損害配偶另一方性機能的正常運作,但使其發揮受到限制,損害了配偶之間的性利益。性利益的取得必須具備二個要素:一主性機能的正常運作,二是性功能的完善發揮,這也是健康的兩個要素6.由此可見,性權利有其特殊性,既是配偶權的重要內容,也是健康權的組成部分。③因果關系。本案侵權行為與被害人張某的人身損害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自不待言。而該侵權行為與受害人配偶權利義務關系中的性利益的損害事實之間是否也具有因果關系,則存在爭議。目前法學界普通接受的觀點是相當因果關系說,即指作為侵權行為要件的因果關系,只須某一事實具備,依社會共同經驗,即足以導致與損害事實同樣的結果即可7.對配偶一方性機能損害,必然使配偶另一方性利益得不到實現,盡管侵權行為與配偶另一方性利益不能實現之間是間接損害,但也應當列入賠償范圍。④主觀過錯。本案行為人主觀上系過失,即存在應當而且能夠預見行為具有加害他人的危險性卻依然實施該行為的心理現象。行為人對受害人身體實施損害與損害性機能造成配偶另一方性利益的不能實現,在主觀上是一致的,均為過失。綜上所述,受害人張某的配偶王某的性權利受到損害,具備侵權案件的責任構成要件,故可成為本案的訴訟主體,行使請求權。
原告:楊廣雨 被告:蚌埠市龍子湖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第三人: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政府宏業村街道辦事處 1982年原告楊廣雨承租了第三人街道辦事處所有的涉案房屋,2002年12月第三人街道辦事處到被告處申請稱該兩間房屋是違章建筑,后被告調查認定:該房符合違章的條件,按照法定程序對第三人街道辦事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自行拆除。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給第三人,但沒有送達給原告。2003年1月14日被告與第三人街道辦事處、宏業村派出所一起將房屋拆除。后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行執法罰決字7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得到法院支持。后原告向被告行政執法局申請賠償,被告拒絕。 原告訴稱,涉案房屋是持有蚌自字第04363號房屋所有權證書合法建筑物。原告自1982年始從街道辦事處租賃使用至2003年1月14日止。被告在未掌握事實及證據的情況下以拆除違法建筑為由,且在未告知原告的情況下,于2003年1月14日下午強行拆除,致使原告和房屋所有權人正在進行的拆遷安置還原補償終止,使原告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該行為已被確認是違法行使職權,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人民幣52830元。在訴訟中原告自愿變更為要求被告支付50000元。 被告辯稱,原告所訴房屋是所有人街道辦事處的,該房屋是其自行拆除的,非被告強拆行為。原告并不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依法沒有訴權,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行政賠償訴訟請求。 第三人街道辦事處述稱,原告起訴的是行政機關即被告在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造成了原告的損失,第三人沒有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遂不應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裁判要點】 法院認為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被確認違法,應當賠償該拆除行為給原告造成的直接損失,具體體現在居住使用方面。原告無證據證明其房屋裝修、損壞的家具及生活用品的實際損失,同時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按照12號令賠償的搬遷費、拆遷安置還原補償費的訴訟請求屬民事爭議,不屬行政賠償。據此,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楊廣雨關于房屋裝修4550元、搬遷費450及拆遷安置還原補償費45000元的賠償請求。 【爭議焦點】 一、被告強制拆除原告使用的房屋的行為是否違法 二、原告請求予以國家賠償的主張是否成立 【法理評析】 本案系在具體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后,行政相對人向法院請求行政賠償的糾紛,法庭審理主要圍繞著被告強制拆除原告使用的房屋的行為的合法性及原告主張國家賠償的法律和事實依據的充足性的判斷而展開,因此在分析該案件時也需要從這幾個方面來梳理線索: 首先,對于“被告強制拆除原告使用的房屋的行為是否違法”的判定,此處主要涉及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判定方面的內容。 所謂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行政行為滿足法律規定的合法要件,具體包括主體合法、權限合法、依據合法和程序合法四個要件,分別是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需為合法成立的有權主體、行政機關需在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內活動,不得超越權限、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需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事實的存在,同時需要滿足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需履行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和步驟。 在本案中,被告作為行政執法局,有權對違章建筑的所有人作出處罰決定,并依該處罰決定會同所有人一起將違章建筑拆除,因而其為法律規定權限范圍內的有權主體。拆除原告使用的房屋的行為的依據來源于被告行政執法局作出的行執法罰決字72號行政處罰,由于該行政處罰決定因為程序違法被確認違法,因而直接導致被告作出的拆除原告使用房屋的行為依據不合法,而這就最終導致被告作出的拆除原告使用房屋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其次,對于“原告請求予以國家賠償的主張是否成立”的判定,此處主要涉及行政賠償的啟動及具體賠償內容方面的規定。 所謂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行政賠償的啟動需要同時滿足四個構成要件:首先,存在行政主體,即執行行政職務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其次,存在職務違法行為,需明確違法是指包括違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與規章、地方性法規與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和我國承認與參加的國際公約等在內的規定;再次,存在損害后果,即當事人遭受了物質損害和直接損害;最后,存在因果關系,即違法行政行為與損害結果間存在著邏輯上的直接關系,其中違法行政行為并不要求是損害結果的必然的或根本原因,但應是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一個較近的原因,至于其關聯性緊密程度,則完全要依據案情來決定。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可知,財產性的行政賠償的方式僅包括恢復原狀、返還財產和支付賠償金。 具體到本案來看,由于被告拆除原告使用的房屋的行為已被論證為違法行為,故對于該行為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害,應當予以賠償。被告的拆除行為侵害的是原告的房屋使用權,因此并不屬于法律已經列舉的財產性侵害類型,因此根據“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予以賠償”,原告需舉證證明該行為給自己造成的直接損害。在本案中,由于原告僅提出賠償的請求數額,但無具體證據來支持,且其提出的搬遷費和拆遷安置還原補償費等賠償不屬于行政賠償的范圍,因而其賠償請求難以得到支持。 【法律風險提示及防范】 其中最為重要的是搜集能夠證明自己因該違法行為導致的直接損失,包括財產性損失和人身損失。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28條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項的規定賠償; 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67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29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就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爭議進行審理與裁判。 第32條 原告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有權提供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 第33條 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尚未對原告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或者原告的請求沒有事實根據或法律根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賠償請求。
入庫編號
2023-04-1-179-027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朱某某、馬某某故意傷害案
——欠缺意思聯絡的數人共同實施防衛的行為認定標準
關鍵詞
刑事故意傷害罪正當防衛防衛過當意思聯絡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6日7時30分許,被告人朱某某在上海市浦東新區張楊北路801號文峰廣場南側大門處與被害人朱正某發生口角,后被勸開。當日7時58分許,朱正某持刀至文峰廣場監控室對朱某某等人挑釁,被告人馬某某即持鐵桿將朱正某手中刀具打落,后朱某某、馬某某分別采用持木棍擊打頭部、拳打頭部的方法將朱正某毆打致傷倒地。經搶救無效,朱正某于2018年5月20日死亡。經鑒定,朱正某系被他人用鈍器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而死亡。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滬0115刑初3916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二、被告人馬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宣判后,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朱某某、馬某某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滬01刑終179號刑事判決:一、撤銷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8)滬0115刑初3916號刑事判決。二、上訴人朱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上訴人馬某某無罪。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下,朱某某、馬某某的行為是否具有防衛性質,兩人共同反擊的行為應當一體評價還是分別評價。朱某某、馬某某的行為系基于防衛意圖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反擊,即使造成被害人傷亡的結果,也不能否定行為的防衛性質;二人參與防衛的過程、主觀認識及客觀行為均存在不同,應當根據正當防衛的要件分別認定各自行為的性質。具體理由如下:
一、基于防衛意圖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施的反擊行為具有防衛性質
實踐中應將行為是否具有防衛性質與是否構成正當防衛的認定進行區分,認定行為具有防衛性質并不要求行為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所有要件,具體可結合正當防衛的制度價值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認定:一是是否存在客觀的防衛前提。實施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且該侵害具有急迫性。判斷反擊行為是否具有防衛性質,應首先考察反擊當時是否存在迫在眉睫的法益侵害危險,當該侵害行為同時具有法益侵害性和侵害緊迫性時,就存在實施防衛的現實基礎,相關反擊行為就可能具有防衛性質。二是是否存在主觀的防衛意圖。正當防衛是通過制止他人不法侵害的方式保護合法法益。反擊行為是否具有防衛性質,還需判斷防衛人在反擊時是否有認識到對方正在施加急迫的不法侵害,以及是否具有對此進行制止和應對的意志。當行為人在面對上述急迫的不法侵害,并基于保護本人或他人合法權益對其進行制止時,便具備了防衛意圖,對應的反擊行為也存在構成正當防衛的可能。三是不應采用單純的客觀歸責。判斷行為是否具有防衛性質是對防衛行為與侵害行為在法益上進行綜合性、實質性的對比和衡量,而非單純對侵害結果進行簡單的量化比較。不能單純因反擊行為客觀上造成侵害人重傷或死亡就徹底否定反擊行為的防衛性質。
本案中,被害人來到案發現場,一邊說“你們幫(給)我出來”,一邊從褲子口袋里掏出尖刀并有上前欲刺的動作,上訴人朱某某、馬某某等均處于毫無防備狀態,隨時有被傷害的危險,所以本案在客觀上確實存在現實的、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朱某某、馬某某尋找防衛工具與被害人搏斗,目的是為了保護自身及他人安全、制止不法侵害,且二人身為保安,維護工作區域內的安全與秩序亦是其職責所在,所以從防衛認識和防衛目的來看,朱某某、馬某某均具有合法的防衛意圖。盡管反擊行為造成侵害人死亡,但二人的反擊行為仍具有防衛性質,應與單純的故意傷害行為有所區分。
二、特殊防衛應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正在進行時實施
特殊防衛的本質是特殊類型的正當防衛,其適用需符合正當防衛制度的價值目標。在認定時可著重考慮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特殊防衛應注重刑罰權與防衛權的平衡。正當防衛阻卻違法性的實質根據在于通過承認對不法侵害進行反擊來體現合法權益的不可侵犯性,特殊防衛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秩序理念,在出現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為時,可以進行對等或超對等強度的反擊。但特殊防衛制度也應合理平衡鼓勵公民積極行使正當防衛權與避免個體濫用私力救濟之間的關系,不能認為只要存在法定暴力侵害,就可以無限制的行使特殊防衛權,應在防衛對象、防衛時機、防衛意圖上進行適當限制。二是特殊防衛應遵循正當防衛的一般規定。作為正當防衛的特殊類型,特殊防衛并非完全無限度,特殊防衛權應與一般防衛權相互銜接。在防衛對象、防衛時間、防衛目的的要求上仍應遵循正當防衛制度的一般規定——其行使必須有特定暴力犯罪侵害存在的基礎條件,必須有暴力犯罪侵害正在進行的時機條件,必須有防衛意圖的主觀條件。就防衛時機而言,只有當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正在進行時才可進行特殊防衛,當高強度侵害被有效制止轉化為低程度危害時,不能再對之進行特殊防衛。
本案中,雖然被害人一開始存在持刀向前捅刺的動作,但朱某某持木棍進行反擊的時刻,被害人手中的尖刀已被打落在地,且被害人與馬某某扭打在一起時處于下風,其侵害能力、暴力程度已大為降低。對該低強度侵害的反擊不能構成特殊防衛,該反擊行為應根據一般的正當防衛制度進行認定。
三、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進行實質判斷
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需考察反擊行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即防衛行為是否具有必要性和有效性。對此判斷并非單純的量化比較,應站在行為人當時的環境進行個別判斷,即從不法侵害的手段、緊迫程度和嚴重程度以及防衛的條件、方式、強度和后果等進行綜合性和實質性的認定——當防衛行為明顯超出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時,方構成防衛過當。
本案中朱某某反擊時,被害人的侵害能力、暴力程度已明顯降低,且在與馬某某的纏斗中明顯處于下風。從當時情況來看,朱某某采用強度較小的防衛手段便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但其仍采用持木棒連續強力擊打被害人頭部的方式進行反擊,防衛手段和強度明顯超出了必要限度;其行為造成被害人因顱腦損傷而死亡,屬于造成重大損害,故其屬于防衛過當應構成故意傷害罪。
四、數人共同實施防衛時對各人行為性質的判斷應分別認定
數人共同實施防衛時,各防衛參與人參與防衛的過程、主觀認識及客觀行為可能會有所不同,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應分別判斷。分別判斷的原因在于正當防衛中的法益衡量和行為人責任認定均具有個別性。
一是正當防衛中的法益衡量具有個別性。正當防衛得以阻卻違法的根據在于防衛行為是維護法秩序所必要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需進行實質性的法益衡量,即侵害行為發生時防衛人與侵害人相比其保護的法益是否具有更高的保護必要性。該種判斷不僅要進行一般性和制度性的衡量,也要進行具體化和個別化的衡量。前一階段的判斷對法益位階作出排序為具體衡量提供判斷基礎,后一階段的判斷對是否確實存在優越利益進而為防衛行為的正當化提供實質根據。是否存在優越利益的判斷對象是防衛行為造成的法益侵害與保護效果之間的具體性評價,需在對法益位階進行排序的基礎上,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和防衛人的特殊情況進行比較和衡量,如此才能為行為人提供穩定和明確的行為預期,達到一般預防的目的。二是行為人責任認定具有個別性。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影響行為人的責任程度,而責任的認定具有個別性,需根據行為人的主觀狀態進行具體認定。數人共同實施防衛行為時,各個防衛人參與防衛的過程、進行防衛的目的以及采取的防衛方式可能存在不同,尤其在各行為人之間欠缺意思聯絡時,不存在進行一體性評價的原因力基礎。數人中只有部分行為人實施過當行為,其他行為人沒有與之形成犯意聯絡且無法預見過當行為的,僅需對自己的認識范圍及基于該認識實施的行為承擔責任。
本案中,從主觀方面看,馬某某沒有與朱某某形成犯意聯絡,對朱某某突然從身后持木棍擊打被害人頭部的行為不存在預見可能,因此應與朱某某區分評價。馬某某的行為在防衛目的、防衛對象、防衛前提上均不存在爭議。容易引起爭議的是其行為是否符合防衛限度及防衛時間的要求:其一,就防衛限度而言,馬某某行為始終具有節制性,被害人持刀捅刺時用鐵桿擊打被害人手部,并未超出必要限度,被害人刀被打掉時馬某某扔掉鐵桿徒手與之搏斗也未超出必要限度;其二,就防衛時間而言,在打掉被害人的尖刀后,不能排除被害人重新撿起尖刀或者隨身還攜帶有其他兇器的可能,后續丟棄鐵桿赤手與被害人搏斗意欲將其徹底制服的行為是防衛行為的合理延續,因此屬于防衛適時。因此,馬某某的行為應認定構成正當防衛。
裁判要旨
欠缺意思聯絡的數人共同實施防衛行為時,各防衛人參與防衛的過程、主觀認識及客觀行為可能會存在不同,是否構成正當防衛不應一體判斷,而應根據正當防衛的要件分別認定。在認定各人的行為性質時,應明確基于防衛意圖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施的反擊行為具有防衛性質。對造成死傷結果的防衛行為應同時考量是否符合特殊防衛或一般防衛的具體要件。防衛行為是否超出防衛限度應采取事中判斷、實質判斷標準。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
一審: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8)滬0115刑初3916號刑事判決(2018年12月20日)
二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9)滬01刑終179號刑事判決(2019年5月29日)
(刑三庭)
【案情簡介】
本案系由本站方-俊律師主辦的一起名譽權糾紛訴訟。江某某與王某某、李某某因工作及生活問題產生糾紛。某日,江某某在百度貼吧等網站發現有對自己的不當言論的帖子,并認為是王某某、李某某所發,于是江某某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起訴王某某、李某某,要求王某某、李某某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5萬元。王某某、李某某遂委托本站律師應訴。同時,王某某、李某某亦在百度貼吧等網站發現有對自己的不當言論的帖子,并認為是江某某所發,在本站律師的指導下,王某某、李某某提起反訴。
經本站律師的有效應訴與反訴,南山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的本訴請求,同時駁回了被告的反訴請求。本站律師的代理結果已經成功的達到了委托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要求,律師代理工作成功完成。本站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一場名譽糾紛得到平息。
附:本案判決書(部分)
一、什么時候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當事人如果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案例】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轉包某某市某某區某某壩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為由,收取了原告張某170000元的工程保證金,并出具了收條,作為擔保人被告王某也在收條上簽名。原告張某進場后準備施工,工程分包人伏某以該工程已向他人轉包為由予以拒絕,為此,給原告造成了施工前期的設備費和人工費損失67855元。綜上事實,原告提起訴訟,請求判決由二被告返還原告保證金170000元,前期墊資費用67855元,共計237855元;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1000元。同時,由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判決】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張某返還保證金及實際損失共計人民幣250000元。案件受理費2816元,原告張某承擔497元,被告李某某承擔2319元。本案為建設施工合同中發生的締約過失責任糾紛,應適用合同編相關規定。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一方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另一方信賴利益損失,并承擔損失賠償的彌補性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第五百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違背誠實原則的行為,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不具有工程轉包資格,為訂立合同,向原告張某提供不真實信息,損害了原告張某在締約過程中的信賴利益,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應賠償原告張某因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損失。
二、具體辯護意見。
首先,本辯護人同意公訴機關對“張某某構成挪用公款罪”的指控。張某某雖然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并沒有發生危害社會的后果,具有免予處罰的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
2009年6月29日張某某挪用“通五指揮部”15.5萬元公款準備用于某某公司企業資質升級增資,因張某某同時決定將某某公司的16萬余元的存款與“通五指揮部”被挪用的公款置換后分流保管。因挪用公款行為未產生社會危害后果,應該視為犯罪情節輕微。
2009年6月29日因交通運輸局領導要求某某公司辦理企業資質升級,某某公司籌措的200萬元增資資金中有15.5萬元的保管人魏某某不在通化,張某某決定先用王金發保管的“通五公路指揮部”50萬元待發獎金中的15.5萬元串一下,魏某某回來后再把錢還上。王金發取錢交給某某公司后,張某某當即向魏某某保管的存折登記人杜某某交待該存折上的錢是指揮部的獎金。杜某某在檢察院筆錄中稱“張某某告訴我的,因為我們工程指揮部請示局里要將這筆獎金發下去,但局里沒有是否發獎金的明確意見,所以這個存折就先由張某某保管,后來由劉永福保管。”“2009年我和張某某都在工程指揮部工作,他是副主任,我是總工。有一次張某某找我,說‘通五公路有點獎金,現在暫時不能發,先以我名義存到銀行,密碼讓我設,存折由他保管,等以后再說’。”根據杜某某的證實,應該認定:張某某在決定挪用公款的同時,又決定用某某公司的存款置換挪用的公款并作為公款分流保管的事實成立。
由于杜某某的證實與張某某的供述筆錄基本吻合,可以證明:張某某用某某公司存款與挪用的15.5萬元公款置換后“分流保管”是客觀真實的,而且是同時發生的。2009年6月21日至12月11日期間,存折上有168816.57元存款。因張某某決定挪用15.5萬元與分流保管的存款沒有時間的脫節,并沒有發生危害社會的后果。所以該挪用公款行為應該視為情節顯著輕微。
某某公司雖然屬于民營企業,但與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所確定的挪用公款罪中的私有公司和私有企業有明確的區別。另外張某某對某某公司性質的判斷失誤是導致張某某無意觸犯刑法的重要原因。
某某公司是2003年因公路處事業機構改制所產生的集體性質的民營公司,是由公路處組織分流人員組建并報請交通運輸局同意后設立。公司股東投資比例平均承擔,張某某的股份比例與其他股東相同,其董事長職務是組織委派形成的,并不是根據股權比例被選舉擔任的。
由于最高法院兩個司法解釋中僅規定了挪用公款罪涉及私有企業和私有公司,與某某公司的民營企業有區別,如何理解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如何確定某某公司在本案中的性質和地位,對張某某的量刑極為重要。因法律對民營有限公司是否屬于私有公司和私有企業沒有做出明確規定,而張某某在決定挪用公款時確實對某某公司的性質判斷有誤,應根據其主觀上無犯罪之故意,確認其犯罪情節顯著輕微。
另外,某某公司成立后,主要管理人員一直被“通五指揮部”調用承擔政府的工程項目管理,在這種情況下,張某某作為組織上委派的董事長,在主觀意識上仍然把某某公司視為公路處下屬轉制企業,這種判斷上的失誤,導致其在決定挪用“通五指揮部”待發獎金時,無意識地觸犯了法律。也就是說,張某某在決定挪用公款時,并無犯罪之故意。
杜某某與魏某某當時都在“通五指揮部”擔任職務,杜某某是總工程師,魏某某是動遷處長。這二人當時雖然都是某某公司的員工,但張某某決定挪用公款并決定分流保管公款時,這二人都在“通五指揮部”任職,分流保管資金記在杜某某名下應該視為由通五指揮部人員保管。因此,對張某某決定挪用公款后,應該根據分流保管事實成立這一情節認定為情節輕微。
張某某應視為自首并應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根據刑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張某某接受調查時,偵察機關只掌握了50萬元待發獎金的來源不合法的情況,并沒有發現張某某是否有挪用公款行為。張某某對挪用15.5萬元公款一事,是主動交待,如實供述。當時偵察機關并未掌握其涉嫌挪用公款的犯罪行為,所以張某某主動交待這一行為屬于最高法院規定的自首行為。張某某在檢察機關沒有發現其犯罪之前,主動交待了挪用公款的事實,應按自首論,并應在法定刑以下從輕處罰。
再審申請人馬某因與被申請人周某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馬某申請再審稱,請求依法撤銷民事判決發回重審或者依法改判。事實與理由:一、2017.5.11-2019.8.11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費,周某某在另案中已主張過。二、原審法院認定馬某在2017.6.1日-2019.11.8日期間存在侵權行為,周某某在2017.6.1-2017.12.30期間存在損失,周某某在2017.6.1-2020.7.1期間損失為1,448,567元,均缺乏證據證明。三、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判令馬某承擔租金損失賠償責任,屬于法律適用錯誤。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馬某支付周某某房屋租金損失1,448,567元,屬于認定事實及法律適用錯誤。法院審查過程中,馬某提供一份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及三份工程合同,用以證明案涉房屋由其裝修,其所租賃的房屋為毛坯房,裝修以后租賃費明顯高于毛坯房的租賃費。《評估報告書》系以二次裝修作為標準,原審法院以此報告作為計算租金損失的依據錯誤。周某某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均不予認可。其認為按照常理應該先設計后裝修,兩份合同時間前后矛盾,無法成立,且合同是馬某單方提供,周某某未參與,若馬某認為是由其裝修,應在原審提出鑒定。法院認為,馬某提供的三份證據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并未提供,再審時提供時亦未作出合理解釋,故法院對以上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均不予支持。法院經審查認為,關于周某某是否在另案中主張過2017.5.11-2019.8.11日期間的房屋占有使用費的問題。經查,在案件中,周某某在庭審中撤回要求馬某支付占有使用費及利息等主張。故馬某提供的該案民事判決書不能作為認定房屋使用占用費已在另案主張過的依據。關于原審法院認定馬某在2017.6.1日-2019.11.8日期間存在侵權行為、周某某在2017.6.1-2020.7.1日期間存在損失的事實是否缺乏證據證明的問題。馬某未能依約履行《馬氏巷商鋪出售合同》的付款義務,該合同被人民法院判令于2019年11月8日解除并返還房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依據該法律規定,周某某有權要求馬某賠償損失,原審判決并無不當。關于原審法院認定周某某在2017.6.1-2020.7.1期間損失為1,448,567元是否正確的問題。首先,二審法院系以新疆馳遠天合中辰房地產土地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書》中評估的租金數額為依據。馬某認為涉案房屋交付時系毛坯房,由其對涉訴商鋪進行了裝修,《評估報告》書將馬某“室內二次裝修”的房屋作為評估對象,該報告不能作為認定租金損失的依據,但對其該項申請再審理由未提供充分有效證據加以證實,其主張缺乏相應的事實依據;其次,一審中評估機構已對馬某就租金價格問題提出的異議進行了回復,評估機構從概念、評估方法等方面進行了說明,馬某在二審中未就評估機構的回復意見存在錯誤舉證證明亦未對“室內二次裝修費”問題提出申請要求鑒定。二審法院依照《評估報告》書中評估的租金數額作為依據認定馬某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并無不當。關于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判令馬某承擔租金損失賠償責任是否屬于法律適用錯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后,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二審法院根據本案案情作出判決適用法律并無不當。馬某提出的“室內二次裝修”問題不屬于再審審查范圍,可另案主張。綜上所述,馬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駁回馬某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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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孔婉
內容審核:陳博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