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業村拆遷補償,楊廣雨訴城管行政執法局行政賠償案,【關鍵字】行政賠償行政行為違法國家賠償證據證明【案情簡介】原告:楊廣雨被告: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行政執法局)第三人:蚌埠市人民政府宏業村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街道辦事處)1982年原
【關鍵字】行政賠償行政行為違法國家賠償證據證明【案情簡介】原告:楊廣雨被告: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行政執法局)第三人:蚌埠市人民政府宏業村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街道辦事處)1982年原告楊廣雨承租了第三人街道辦事處所有的涉案房屋,2002年12月第三人街道辦事處到被告處申請稱該兩間房屋是違章建筑,后被告調查認定:該房符合違章的條件,按照法定程序對第三人街道辦事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自行拆除。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給第三人,但沒有送達給原告。2003年1月14日被告與第三人街道辦事處、宏業村派出所一起將房屋拆除。后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東)行執法罰決字(2002)7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得到法院支持。后原告向被告行政執法局申請賠償,被告拒絕。原告訴稱,涉案房屋是持有蚌自字第04363號房屋所有權證書合法建筑物。原告自1982年始從街道辦事處租賃使用至2003年1月14日止。被告在未掌握事實及證據的情況下以拆除違法建筑為由,且在未告知原告的情況下,于2003年1月14日下午強行拆除,致使原告和房屋所有權人正在進行的安置還原補償終止,使原告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該行為已被確認是違法行使職權,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人民幣52830元。在訴訟中原告自愿變更為要求被告支付50000元。被告辯稱,原告所訴房屋是所有人街道辦事處的,該房屋是其自行拆除的,非被告強拆行為。原告并不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依法沒有訴權,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行政賠償訴訟請求。第三人街道辦事處述稱,原告起訴的是行政機關即被告在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造成了原告的損失,第三人沒有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遂不應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裁判要點】法院認為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被確認違法,應當賠償該拆除行為給原告造成的直接損失,具體體現在居住使用方面。原告無證據證明其房屋裝修、損壞的家具及生活用品的實際損失,同時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按照12號令賠償的搬遷費、拆置還原補償費的訴訟請求屬民事爭議,不屬行政賠償。據此,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楊廣雨關于房屋裝修4550元、搬遷費450及拆遷安置還原補償費45000元的賠償請求。【爭議焦點】一、被告強制拆除原告使用的房屋的行為是否違法二、原告請求予以國家賠償的主張是否成立【法理評析】本案系在具體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后,行政相對人向法院請求行政賠償的糾紛,法庭審理主要圍繞著被告強制拆除原告使用的房屋的行為的合法性及原告主張國家賠償的法律和事實依據的充足性的判斷而展開,因此在分析該案件時也需要從這幾個方面來梳理線索:首先,對于“被告強制拆除原告使用的房屋的行為是否違法”的判定,此處主要涉及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判定方面的內容。所謂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行政行為滿足法律規定的合法要件,具體包括主體合法、權限合法、依據合法和程序合法四個要件,分別是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需為合法成立的有權主體、行政機關需在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內活動,不得超越權限、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需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事實的存在,同時需要滿足的相關規定、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需履行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和步驟。
原告:楊廣雨 被告:蚌埠市龍子湖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第三人: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政府宏業村街道辦事處 1982年原告楊廣雨承租了第三人街道辦事處所有的涉案房屋,2002年12月第三人街道辦事處到被告處申請稱該兩間房屋是違章建筑,后被告調查認定:該房符合違章的條件,按照法定程序對第三人街道辦事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自行拆除。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給第三人,但沒有送達給原告。2003年1月14日被告與第三人街道辦事處、宏業村派出所一起將房屋拆除。后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行執法罰決字7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得到法院支持。后原告向被告行政執法局申請賠償,被告拒絕。 原告訴稱,涉案房屋是持有蚌自字第04363號房屋所有權證書合法建筑物。原告自1982年始從街道辦事處租賃使用至2003年1月14日止。被告在未掌握事實及證據的情況下以拆除違法建筑為由,且在未告知原告的情況下,于2003年1月14日下午強行拆除,致使原告和房屋所有權人正在進行的拆遷安置還原補償終止,使原告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該行為已被確認是違法行使職權,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人民幣52830元。在訴訟中原告自愿變更為要求被告支付50000元。 被告辯稱,原告所訴房屋是所有人街道辦事處的,該房屋是其自行拆除的,非被告強拆行為。原告并不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依法沒有訴權,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行政賠償訴訟請求。 第三人街道辦事處述稱,原告起訴的是行政機關即被告在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造成了原告的損失,第三人沒有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遂不應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裁判要點】 法院認為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被確認違法,應當賠償該拆除行為給原告造成的直接損失,具體體現在居住使用方面。原告無證據證明其房屋裝修、損壞的家具及生活用品的實際損失,同時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按照12號令賠償的搬遷費、拆遷安置還原補償費的訴訟請求屬民事爭議,不屬行政賠償。據此,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楊廣雨關于房屋裝修4550元、搬遷費450及拆遷安置還原補償費45000元的賠償請求。 【爭議焦點】 一、被告強制拆除原告使用的房屋的行為是否違法 二、原告請求予以國家賠償的主張是否成立 【法理評析】 本案系在具體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后,行政相對人向法院請求行政賠償的糾紛,法庭審理主要圍繞著被告強制拆除原告使用的房屋的行為的合法性及原告主張國家賠償的法律和事實依據的充足性的判斷而展開,因此在分析該案件時也需要從這幾個方面來梳理線索: 首先,對于“被告強制拆除原告使用的房屋的行為是否違法”的判定,此處主要涉及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判定方面的內容。 所謂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行政行為滿足法律規定的合法要件,具體包括主體合法、權限合法、依據合法和程序合法四個要件,分別是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需為合法成立的有權主體、行政機關需在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內活動,不得超越權限、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需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事實的存在,同時需要滿足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需履行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和步驟。 在本案中,被告作為行政執法局,有權對違章建筑的所有人作出處罰決定,并依該處罰決定會同所有人一起將違章建筑拆除,因而其為法律規定權限范圍內的有權主體。拆除原告使用的房屋的行為的依據來源于被告行政執法局作出的行執法罰決字72號行政處罰,由于該行政處罰決定因為程序違法被確認違法,因而直接導致被告作出的拆除原告使用房屋的行為依據不合法,而這就最終導致被告作出的拆除原告使用房屋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其次,對于“原告請求予以國家賠償的主張是否成立”的判定,此處主要涉及行政賠償的啟動及具體賠償內容方面的規定。 所謂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行政賠償的啟動需要同時滿足四個構成要件:首先,存在行政主體,即執行行政職務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其次,存在職務違法行為,需明確違法是指包括違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與規章、地方性法規與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和我國承認與參加的國際公約等在內的規定;再次,存在損害后果,即當事人遭受了物質損害和直接損害;最后,存在因果關系,即違法行政行為與損害結果間存在著邏輯上的直接關系,其中違法行政行為并不要求是損害結果的必然的或根本原因,但應是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一個較近的原因,至于其關聯性緊密程度,則完全要依據案情來決定。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可知,財產性的行政賠償的方式僅包括恢復原狀、返還財產和支付賠償金。 具體到本案來看,由于被告拆除原告使用的房屋的行為已被論證為違法行為,故對于該行為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害,應當予以賠償。被告的拆除行為侵害的是原告的房屋使用權,因此并不屬于法律已經列舉的財產性侵害類型,因此根據“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予以賠償”,原告需舉證證明該行為給自己造成的直接損害。在本案中,由于原告僅提出賠償的請求數額,但無具體證據來支持,且其提出的搬遷費和拆遷安置還原補償費等賠償不屬于行政賠償的范圍,因而其賠償請求難以得到支持。 【法律風險提示及防范】 其中最為重要的是搜集能夠證明自己因該違法行為導致的直接損失,包括財產性損失和人身損失。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28條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項的規定賠償; 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67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29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就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爭議進行審理與裁判。 第32條 原告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有權提供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 第33條 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尚未對原告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或者原告的請求沒有事實根據或法律根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賠償請求。
法律分析:
按照相關規定,城管是下屬城市管理局管理的,因此可以上當地城市管理局官方網站進行網上信件投訴或者打電話到當地城市管理局進行投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法律分析:可以,對于城管不合理執法的行為,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法律分析:
按照相關規定,城管是下屬城市管理局管理的,因此可以上當地城市管理局官方網站進行網上信件投訴或者打電話到當地城市管理局進行投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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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毛煜睿
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