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流拆遷補償文件,雙流縣征地補償安置辦法是什么,一、土地補償、安置補助等費用標準在嚴格執行《雙流縣征地補償安置辦法》(雙府函〔2001〕65號)和《關于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加快推進城市化進程若干政策的試行意見》(雙委發〔2003〕74號)
一、土地補償、安置補助等費用標準
在嚴格執行《雙流縣征地補償安置辦法》(雙府函〔2001〕65號)和《關于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加快推進城市化進程若干政策的試行意見》(雙委發〔2003〕74號)等文件有關征地補償安置規定的基礎上,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拆遷過渡費、搬家費、獎勵和工作經費等標準進行補充和規范。
1、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現行的規定執行,即補償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名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依照以上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費用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2、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按照《雙流縣征用土地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執行,并根據不同區位、附著物種類、數量等實際由各鎮(街道)負責制定實施細則。各鎮(街道)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拆遷的獎勵,每戶不得突破5000元。
二、房屋安置類別和辦法
1、住房安置對象指常住人口在征地范圍內享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利的農村村民。人口安置對象指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征用農轉非人員,征用土地應農轉非人員,被征地的使用人,戶籍關系在征地范圍內的現役義務軍人,在校學生,在服刑或勞教人員,五保供養人員,其他政策規定屬于應安置的人員。被拆遷安置對象的住房安置實行以房換房方式安置的,按人均35平方米計算,被拆遷戶原主體房屋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貨幣補償;被拆遷戶原有住房主體體房屋面積不足人均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不補交房款。
2、被拆遷安置對象按人均35平方米進行住房安置后再另行購買安置房的,每人不得超過15平方米,其價格按建筑綜合成本價執行。綜合成本價的構成由直接建設安置住房工程造價和配套服務于安置小區內的道路、綠化、廣場以及其他公共需要分攤的費用購成。統建安置面積人均不得突破50平方米。對有房無戶和有戶無房的被拆遷人員的住房安置,由各鎮(街道)制定具體安置方案。
三、其他補償標準
1、因拆遷戶無現房安置,拆遷涉及住房過渡的,按在籍分配安置人口計算,每人每月120元的標準進行補助,最長期限為12個月。如果超過時限尚未落實安置房,過渡費則按以上標準每年上浮50%予以補助。
2、征用土地涉及拆遷戶搬家補助,按在籍分配安置人口計算,每人一次性補助100元。
3、對積極配合征地拆遷工作,提前或按時完成拆遷的拆遷戶,按每戶不超過200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4、工作經費。因組織實施征地工作產生的各項經費,對涉及的鎮(街道)按每畝3000元予以補助。對拆遷工作量大、成績突出、上訪少、進度快的部門、鎮(街道)和村、組,縣政府給予表彰獎勵,獎勵辦法由縣政府目督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5、拆遷涉及的相關獎勵及補償經費、被拆遷農民就業培訓經費由縣財政在土地收益中撥付專款列支。
1、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現行的規定執行,即補償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名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依照以上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費用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2、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按照《雙流縣征用土地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執行,并根據不同區位、附著物種類、數量等實際由各鎮(街道)負責制定實施細則。各鎮(街道)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拆遷的獎勵,每戶不得突破5000元。
住房安置對象指常住人口在征地范圍內享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利的農村村民。人口安置對象指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征用農轉非人員,征用土地應農轉非人員,被征地的使用人,戶籍關系在征地范圍內的現役義務軍人,在校學生,在服刑或勞教人員,五保供養人員,其他政策規定屬于應安置的人員。
被拆遷安置對象的住房安置實行以房換房方式安置的,按人均35平方米計算,被拆遷戶原主體房屋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貨幣補償;被拆遷戶原有住房主體體房屋面積不足人均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不補交房款。
被拆遷安置對象按人均35平方米進行住房安置后再另行購買安置房的,每人不得超過15平方米,其價格按建筑綜合成本價執行。綜合成本價的構成由直接建設安置住房工程造價和配套服務于安置小區內的道路、綠化、廣場以及其他公共需要分攤的費用購成。統建安置面積人均不得突破50平方米。對有房無戶和有戶無房的被拆遷人員的住房安置,由各鎮(街道)制定具體安置方案。
一、征地補償的其他補償標準
1、因拆遷戶無現房安置,拆遷涉及住房過渡的,按在籍分配安置人口計算,每人每月120元的標準進行補助,最長期限為12個月。如果超過時限尚未落實安置房,過渡費則按以上標準每年上浮50%予以補助。
2、征用土地涉及拆遷戶搬家補助,按在籍分配安置人口計算,每人一次性補助100元。
3、對積極配合征地拆遷工作,提前或按時完成拆遷的拆遷戶,按每戶不超過200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4、工作經費。因組織實施征地工作產生的各項經費,對涉及的鎮(街道)按每畝3000元予以補助。對拆遷工作量大、成績突出、進度快的部門、鎮(街道)和村、組,縣政府給予表彰獎勵,獎勵辦法由縣政府目督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5、拆遷涉及的相關獎勵及補償經費、被拆遷農民就業培訓經費由縣財政在土地收益中撥付專款列支。
一、土地補償、安置補助等費用標準
在嚴格執行《雙流縣征地補償安置辦法》(雙府函〔2001〕65號)和《關于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加快推進城市化進程若干政策的試行意見》(雙委發〔2003〕74號)等文件有關征地補償安置規定的基礎上,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拆遷過渡費、搬家費、獎勵和工作經費等標準進行補充和規范。
1、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現行的規定執行,即補償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名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依照以上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費用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2、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按照《雙流縣征用土地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執行,并根據不同區位、附著物種類、數量等實際由各鎮(街道)負責制定實施細則。各鎮(街道)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拆遷的獎勵,每戶不得突破5000元。
二、房屋安置類別和辦法參照以下標準執行
1、住房安置對象指常住人口在征地范圍內享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利的農村村民。人口安置對象指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征用農轉非人員,征用土地應農轉非人員,被征地的使用人,戶籍關系在征地范圍內的現役義務軍人,在校學生,在服刑或勞教人員,五保供養人員,其他政策規定屬于應安置的人員。被拆遷安置對象的住房安置實行以房換房方式安置的,按人均35平方米計算,被拆遷戶原主體房屋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貨幣補償;被拆遷戶原有住房主體體房屋面積不足人均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不補交房款。
2、被拆遷安置對象按人均35平方米進行住房安置后再另行購買安置房的,每人不得超過15平方米,其價格按建筑綜合成本價執行。綜合成本價的構成由直接建設安置住房工程造價和配套服務于安置小區內的道路、綠化、廣場以及其他公共需要分攤的費用購成。統建安置面積人均不得突破50平方米。對有房無戶和有戶無房的被拆遷人員的住房安置,由各鎮(街道)制定具體安置方案。
三、其他補償標準
1、因拆遷戶無現房安置,拆遷涉及住房過渡的,按在籍分配安置人口計算,每人每月120元的標準進行補助,最長期限為12個月。如果超過時限尚未落實安置房,過渡費則按以上標準每年上浮50%予以補助。
2、征用土地涉及拆遷戶搬家補助,按在籍分配安置人口計算,每人一次性補助100元。
3、對積極配合征地拆遷工作,提前或按時完成拆遷的拆遷戶,按每戶不超過200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4、工作經費。因組織實施征地工作產生的各項經費,對涉及的鎮(街道)按每畝3000元予以補助。對拆遷工作量大、成績突出、上訪少、進度快的部門、鎮(街道)和村、組,縣政府給予表彰獎勵,獎勵辦法由縣政府目督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5、拆遷涉及的相關獎勵及補償經費、被拆遷農民就業培訓經費由縣財政在土地收益中撥付專款列支。
規定和補充了對土地及附著物、房屋安置、其他獎勵等等費用補償的標準,雙流征地補償標準需要引起所有人的重視,特別是負責征地補償的相關單位,在雙流征地補償標準上面,要更加完善自己的工作職責,把人員的調配到最合適的崗位。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標準是各地由各市、地、縣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論。國家規定的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現行的規定執行,即補償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名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依照以上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費用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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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尹茹
內容審核:陳博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