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便利拆遷補償案例,合謀改房屋產權面積騙取拆遷補償款,某市房屋開發有限公司(民營公司)在市區開發商品房的建設中,需要征用趙某某的房屋,房屋的建筑面積150平方米。趙某某為了多領房屋征用補償款,找在市房管局工作的表哥李某商量,李某告訴趙某某
某市房屋開發有限公司(民營公司)在市區開發商品房的建設中,需要征用趙某某的房屋,房屋的建筑面積150平方米。趙某某為了多領房屋征用補償款,找在市房管局工作的表哥李某商量,李某告訴趙某某:“要想多領房屋征用補償款,只能更改房屋產權證上記載的面積。”趙某某說:“你幫我更改房屋產權證,多領到的房屋征用補償款,給你一半。”2010年4月25日,李某利用職務便利重新為趙某某辦理了房屋產權證,將房屋的建筑面積改為200平方米,并將房管局保管的趙某某的房屋檔案也改為200平方米。2010年5月26日,趙某某利用更改后的房屋產權證,到房屋開發有限公司登記,領取房屋征用補償款80萬元。2010年5月30日,趙某某從多領的房屋征用補償款32萬元中,拿出16萬元送給了李某。
一、行為人構成何種犯罪
本文認為,李某與趙某某構成詐騙罪,二人屬于共同犯罪,李某不構成貪污罪,亦不構成受賄罪。其理由如下:
(一)李某為趙某某修改房屋資料的行為不屬于貪污罪的利用職務之便。所謂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的公共財物,必須是行為人自己主管、管理、經營、經手的公共財物。李某與趙某某非法占有的公共財物不是自己主管、管理、經營、經手的公共財物,而是由**房屋開發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主管、管理、經營、經手的公共財物,所以,李某不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客觀要件。李某雖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趙某某重新辦理了房屋產權證,將房屋的建筑面積改為200平方米,并將房管局保管的趙某某的房屋檔案也改為200平方米,但是此處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是貪污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房屋開發有限公司的補償款,李某在職務上沒有主管、管理、經營、經手的權力及方便條件,故李某不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
(二)趙某某、李某合謀騙取補償款,構成詐騙犯罪的共犯。趙某某采取騙取的手段,利用李某重新為其辦理的虛假的房屋產權證,騙取了**房屋開發有限公司的補償款32萬元,其行為侵犯了刑法第266條所保護的法益,構成詐騙罪。李某在明知趙某某要多領補償款的情況下,不僅為趙某某出主意,還為趙某某重新辦理了虛假的房屋產權證,使趙某某騙取了**房屋開發有限公司的補償款32萬元。李某與趙某某具有騙取補償款的共同故意和共同的行為,符合共同犯罪的條件。對李某應以詐騙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三)趙某某送給李某的16萬元屬于二人事后的分贓行為,是詐騙犯罪行為的繼續,兩人不構成行、受賄犯罪。從表面上看,李某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為趙某某更改證照上的建筑面積,這就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法提供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可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且事后趙某某給予了李某多得補償款的一半16萬元。這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的法益,符合受賄罪的權錢交易的基本特征。但是李某僅有一個行為,即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趙某某更改證照的建筑面積這一行為,既當作受賄罪的要件內容又被當作詐騙罪的要件內容進行了二次評價,這樣的重復評價應當是禁止的,因為趙某某送給李某16萬元的行為屬于事后不可罰行為,是二人共同詐騙所得的分贓行為,是一個必然行為。騙來的32萬元補償款屬于2人“共同共有”,趙某某詐騙補償款沒有李某的參與幫助是不可能完成的,16萬就是李某犯詐騙罪的“應”得,不應當再將李某分得的16萬視為趙某某行賄的結果。
一、合謀改房屋產權面積騙取拆遷補償款
某市房屋開發有限公司(民營公司)在市區開發商品房的建設中,需要征用趙某某的房屋,房屋的建筑面積150平方米。趙某某為了多領房屋征用補償款,找在市房管局工作的表哥李某商量,李某告訴趙某某:“要想多領房屋征用補償款,只能更改房屋產權證上記載的面積。”趙某某說:“你幫我更改房屋產權證,多領到的房屋征用補償款,給你一半。”2010年4月25日,李某利用職務便利重新為趙某某辦理了房屋產權證,將房屋的建筑面積改為200平方米,并將房管局保管的趙某某的房屋檔案也改為200平方米。2010年5月26日,趙某某利用更改后的房屋產權證,到房屋開發有限公司登記,領取房屋征用補償款80萬元。2010年5月30日,趙某某從多領的房屋征用補償款32萬元中,拿出16萬元送給了李某。
二、行為人構成何種犯罪
本文認為,李某與趙某某構成詐騙罪,二人屬于共同犯罪,李某不構成貪污罪,亦不構成受賄罪。其理由如下:
(一)李某為趙某某修改房屋資料的行為不屬于貪污罪的利用職務之便。所謂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的公共財物,必須是行為人自己主管、管理、經營、經手的公共財物。李某與趙某某非法占有的公共財物不是自己主管、管理、經營、經手的公共財物,而是由**房屋開發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主管、管理、經營、經手的公共財物,所以,李某不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客觀要件。李某雖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趙某某重新辦理了房屋產權證,將房屋的建筑面積改為200平方米,并將房管局保管的趙某某的房屋檔案也改為200平方米,但是此處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是貪污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房屋開發有限公司的補償款,李某在職務上沒有主管、管理、經營、經手的權力及方便條件,故李某不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
(二)趙某某、李某合謀騙取補償款,構成詐騙犯罪的共犯。趙某某采取騙取的手段,利用李某重新為其辦理的虛假的房屋產權證,騙取了**房屋開發有限公司的補償款32萬元,其行為侵犯了刑法第266條所保護的法益,構成詐騙罪。李某在明知趙某某要多領補償款的情況下,不僅為趙某某出主意,還為趙某某重新辦理了虛假的房屋產權證,使趙某某騙取了**房屋開發有限公司的補償款32萬元。李某與趙某某具有騙取補償款的共同故意和共同的行為,符合共同犯罪的條件。對李某應以詐騙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三)趙某某送給李某的16萬元屬于二人事后的分贓行為,是詐騙犯罪行為的繼續,兩人不構成行、受賄犯罪。從表面上看,李某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為趙某某更改證照上的建筑面積,這就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法提供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可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且事后趙某某給予了李某多得補償款的一半16萬元。這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的法益,符合受賄罪的權錢交易的基本特征。但是李某僅有一個行為,即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趙某某更改證照的建筑面積這一行為,既當作受賄罪的要件內容又被當作詐騙罪的要件內容進行了二次評價,這樣的重復評價應當是禁止的,因為趙某某送給李某16萬元的行為屬于事后不可罰行為,是二人共同詐騙所得的分贓行為,是一個必然行為。騙來的32萬元補償款屬于2人“共同共有”,趙某某詐騙補償款沒有李某的參與幫助是不可能完成的,16萬就是李某犯詐騙罪的“應”得,不應當再將李某分得的16萬視為趙某某行賄的結果。
法律分析: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購公房,是指享受國家房改優惠政策的住宅。房改房補償一般有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周轉補償費,獎勵性補償費等。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騙取動遷款定詐騙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房改房拆遷可以得到賠償,但賠償標準較商品房拆遷低。《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房改房上市交易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購買房改房不受地域、戶籍、職業限制。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交易機構和信息網絡,提供供求信息和配套服務。
法律分析
房改房拆了是可以得到賠償的。,房改房是國家對職工工資中,沒有包含住房消費資金的一種補償,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過度的形式。,房改房要想獲得賠償,需要證明該房改房是屬于個人所有的,再根據相關的規定,獲取自己應得的賠償金。但是要注意,房改房和商品房的賠償標準是不一樣的,獲得的賠償金也會比商品房拆改更低一些。,法律依據,《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160;職工所購房改房上市交易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要求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應由業主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按土地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購買上市房改房的對象不受地域、戶籍、職業的限制。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房地產交易機構。要建立信息網絡,及時提供各類房地產的供求信息,做好配套服務。
拓展延伸
房改和房拆引發的賠償糾紛:法律解析與案例分析
\"房改和房拆引發的賠償糾紛:法律解析與案例分析\"是一個重要的話題,涉及到房地產領域中的賠償問題。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將通過對相關法律條款的解析和實際案例的分析,探討房改和房拆所引發的賠償糾紛。首先,我們將介紹房改和房拆的背景和定義,以便讀者對此有更深入的理解。然后,我們將詳細解釋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法規,并提供相關的法律解釋和解決方案。最后,我們將通過案例分析,展示不同賠償糾紛的具體情況和解決方法。通過本文的閱讀,讀者將能夠更好地了解房改和房拆引發的賠償糾紛,并對相關法律問題有更全面的認識和理解。
結語
房改房拆引發的賠償糾紛:法律解析與案例分析,通過對相關法律條款的解析和實際案例的分析,詳細探討了房改和房拆所引發的賠償糾紛。本文介紹了房改和房拆的背景和定義,解釋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法規,并提供了解決方案。通過案例分析,展示了不同賠償糾紛的具體情況和解決方法。閱讀本文,將更好地了解房改和房拆引發的賠償糾紛,對相關法律問題有更全面的認識和理解。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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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嚴奕
內容審核:李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