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遷補償法典,民法典時代,征收、征用利好政策詳解,《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來,影響著百姓生活的各個方面。這部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法典在征收、征用方面的規定也是亮點紛呈,對保護人民權益起到了很大的積極作用。征收、征用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來,影響著百姓生活的各個方面。這部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法典在征收、征用方面的規定也是亮點紛呈,對保護人民權益起到了很大的積極作用。征收、征用的相關規定主要集中在《民法典》物權編中,除了對之前《物權法》的相關條款進行完善,還新增了居住權、疫情防控下房屋征收、征用的新規定。詳情本文為大家一一梳理。
何為征收、何為征用?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這一條款明確表明,征收或征用主體(一般指國家或政府)在一定的條件下,是可以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謂征收,是指以國家的名義強制性地取得個人財產的所有權。例如,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個人的土地、房屋,用于興建道路、醫院等。所謂征用,是指以國家的名義強制性地取得個人財產的使用權,而保留個人的所有權。例如,國家在抗洪救災時征用個人的車輛等。
如何行使征收、征用的權力?
可以看出,無論征收還是征用都涉及對原物權利人的限制。《民法典》為了防止行政機關對民事權利的行使作出不正當、不合理的干預,對征收、征用權力的行使作了明確限制,即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權力,且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關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據此,政府從事征收行為,必須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只有公共利益才能是限制私人財產權的合法事由。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因此,搶險、救災、疫情防控適用于緊急狀態下保護公共利益的需要,這是其正當性、合法性的所在。
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權力這一環節,《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征用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來規定,而不能由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來確定。因此在征收、征用的過程中,征收部門必須按照《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依據法定程序來行政職權。
如何補償?
補償,是事關被征收人最核心利益的部分,也是被征收人最關心的部分,《民法典》出臺了諸多利好規定,也給廣大被征收人吃了一顆定心丸。下文筆者將逐點分析:
1、《民法典》將之前《物權法》中的“拆遷補償”修改為“征收補償”,從表述上,更加準確合理,體現出立法的進一步完善。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三款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物權法》四十二條第三款
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2、《民法典》將《物權法》規定的“依法足額支付”修改為“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及時”二字的增加對保障被征收人及時得到補償費,防止征收部門違法拖欠安置補償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同時,《民法典》新規擴大了征收補償的范圍,將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從地上附著物補償中獨立出來,重視對被征收人住宅的保障。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物權法》四十二條第二款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3、《民法典》傳承了《物權法》相關立法精神,同時,新增居住權保障的相關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這是關于征用的補償規定,與物權法的規定一致。另外,第三百二十七、三百三十八分別規定了財產被征收、征用的用益物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法定補償請求權。同時,第三百九十條也明確規定了擔保財產被征收,擔保物權人就補償金有優先受償權。
小結
綜上所述,在征收、征用過程中,《民法典》既有效地控制了公權力,也保障了被征收、征用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在征收、征用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行政法、民法交叉運用的情形,法律適用、法定程序的履行會比較復雜。
法律分析:征收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強制取得原屬于私人或集體所有的財產上的所有權或者其他權利的行為。征收得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體財產所有權得改變;因為所有權已經移轉,因此不存在返還財產的問題,應當依照法定標準對征收人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一、民法典中有關于征用、征收的條例嗎
有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二、征收、征用的區別和共同點
征收和征用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為了正確處理私有財產保護和公共利益需要、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之間的關系,我國確立了征收、征用制度。
征收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把私人所有的財產強制地征歸國有;征用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強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財產。征收和征用的主要區別在于:征收是所有權的改變,征用只是使用權的改變。征收是國家從被征收人手中取得了所有權,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征用則是在緊急情況下對私有財產的強制性使用,在緊急情況結束后,要把被征用的財產歸還給權利人。
征收和征用也有共同之處,就是必須遵循三個原則。
一是公共利益需要的原則。公共利益是指社會整體利益和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在實踐中要嚴格區別是社會公共利益需要還是商業利益或某部門、某集體、某單位利益需要。
二是依照法律規定的原則。征收、征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私有財產權。要正確處理好公共利益需要同私有財產保護的關系,征收、征用必須依照法律規定進行,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條件和程序辦理。
三是依法給予補償的原則。根據規定,征收、征用都要給予補償。補償的標準,需要在相關法律中做出明確的規定。征收對象一般是不動產,而且是所有權的改變,要給予金錢補償或相應的財產以及其他形式的補償。征用的對象一般是物,使用結束后要物歸原主,對物的價值減少的部分要給予補償。補償要及時,不能因補償的延誤給被征收、征用人造成損失。
可見,確立征收、征用制度,既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又是對私有財產在特殊情況下的一種保護。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關于征收征用的規定是這樣的:1、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2、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民法典集體土地征用的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集體土地征用的程序是:一、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因此,用地單位在初步選定某農用地為建設用地后,應首先向國土資源局、建設部門、規劃部門咨詢是否符合該農用地的各項規劃。二、確認該農用地可以用于建設,再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和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頒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繳納選址規費。三、用地單位持該《選址意見書》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該國土資源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四、用地單位憑《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保局等辦理立項、規劃、環保許可等手續,并繳納各項審批費用;五、用地單位再持以上審批文件,向原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六、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類型,經各級人民政府審批。七、由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對該農用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征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按征地程序辦理征地手續。八、國土資源局根據批準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補償、安置補助完成后,向用地單位發出批準用地文件和《建設用地批準書》,被征地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九、被征用單位交出土地后,該土地即成為國有土地,由國土資源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出讓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劃撥決定書(劃撥供地)。用地單位按約定繳納出讓費用。十、簽訂出讓合同并按約定繳納費用后,用地單位才真正獲得該土地的使用權,用地單位即可辦理建設項目的相關審批手續予以施工建設。十一、如用地單位欲轉讓該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國家關于已出讓土地轉讓的規定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不得改變規定的規劃設計條件。以轉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后,轉讓的受讓人應當持《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轉讓地塊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換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的通知》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程序是:拆遷計劃管理、拆遷許可審批、拆遷補償安置;必要時還應當依法進行行政裁決或者強制拆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應當嚴格按照上述程序進行,前一程序未進行或者未達到規定要求的,不得進入后一程序。《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的通知》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實行年度計劃審批備案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計劃)部門審批下達。
民法典房屋征收補償標準是怎么樣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房屋的價值補償,不低于同類型房屋的市場價;(2)被征收人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根據實際花費的來補償;(3)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實際花費的來補償。
土地征收和征用的補償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土地征收的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集體土地的征收程序主要在《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3條到25條的規定中,1、建設項目進行確定,只有確定了建設項目之后才能進行征地。2、土地征收申請。3、對土地征收申請的審查。4、批準征收土地。5、征收土地公告。6、征地補償登記。7、聽取意見。8、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征地補償方案。9、支付征地各項費用。10、被征地人交出土地或者土地管理部門責令交出土地。
民法典對征用土地的補償規定有哪些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取得征地補償,包括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法律分析:
產權保護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基石。民法典總則編第三條強調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分則編則以物權編為首,突出財產權為民事主體帶來的安全感和獲得感,并重申了平等保護的基本規定,將有效激發民事主體的市場活力。私的財產權作為社會秩序的一部分,其享有和行使,不僅關涉個人利益,也可能涉及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憲法賦予國家在公共利益需要之時對私有財產進行征收征用的權利,民法典亦予以貫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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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楊濤桐
內容審核:王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