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拆遷安置補償指標,民法典中安置回遷房購房指標法律解讀,民法典明確回答了兩個問題:一是安置回遷房購房指標不能轉讓;二是回遷房不能直接更名,需要滿足一定條件才能過戶更名?;剡w房屬于安置房大產權,通過拆遷補償獲得,產權性質與普通商品房相同。法
民法典明確回答了兩個問題:一是安置回遷房購房指標不能轉讓;二是回遷房不能直接更名,需要滿足一定條件才能過戶更名。回遷房屬于安置房大產權,通過拆遷補償獲得,產權性質與普通商品房相同。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安置回遷房購房指標能否轉讓
民法典中安置回遷房購房指標不能否轉讓。拆遷安置房回遷指標是具有專屬性的,不能作為債權轉讓,由被征收人自己行使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回遷房可以直接更名嗎
回遷房不可以直接更名。因為它是屬于安置房大產權,通過拆遷補償的方式獲得的,若是要更名需要房本下來才能過戶更名。另外還需要看房主是否有回遷協議,若是有那就不用滿五年之后才能辦理過戶更名,但是所需要繳納的稅費要比商品房多出百分之三,辦理原房主姓名正規商品房房產證、契稅證以及土地證,才可以過戶。
三、回遷房的產權性質
回遷房就是發展商征收土地時,賠給回遷戶的房子;回遷房的概念源于拆遷,這是中國特殊的拆遷政策的產物。拆遷安置過程中,采取貨幣補償的方式,拆遷戶用補償款購買商品房與普通人購買商品房沒有任何區別,都是花錢買房,購房者的身份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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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回遷房購房指標的合法性及適用范圍解析
《安置回遷房購房指標的合法性及適用范圍解析》
安置回遷房購房指標是指在回遷安置過程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購房指標。該指標的合法性是指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合乎公平、公正原則。在解析中,我們將對安置回遷房購房指標的合法性進行詳細剖析,并結合相關案例進行分析。同時,我們還將探討該指標的適用范圍,即在哪些情況下適用,哪些情況下不適用。通過深入解析,我們旨在為相關當事人提供明確的法律解釋和指導,以確保安置回遷房購房指標的合法性和適用性。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拆遷安置房回遷指標具有專屬性,不能轉讓給第三人。此外,回遷房需要辦理房本過戶才能更名,且需要滿足相關條件和繳納額外稅費。回遷房屬于特殊的拆遷政策產物,通過補償款購買的商品房,與普通購房者身份相同。因此,安置回遷房購房指標的合法性和適用范圍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詳細解析和分析,以確保其合法性和適用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條 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的,應當將轉讓條件及時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共有份額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民法典》規定,拆遷安置房回遷指標不能轉讓,只能由被征收人行使權利。安置房的產權以房本登記或拆遷協議約定的所有權人為準,需要經過房管部門辦理產權證。安置房的所有權歸屬房管部門,產權證是權利人合法憑證。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安置回遷房購房指標能否轉讓
拆遷安置房回遷指標是具有專屬性的,不能作為債權轉讓,由被征收人自己行使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安置房怎么確定產權人
以房本登記或在拆遷協議約定的所有權人為準。
因拆遷安置房是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對被拆遷戶進行的安置補償,故凡是通過正規拆遷程序,由取得拆遷許可證的開發商開發建造的安置房屋,被安置人將來都能取得房屋的產權證并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只是相對要經過更長的時間才能取得房產證。
安置房的所有權一般歸屬當地或區域房管部門所有。房產證是需要通過房管部門來辦理的,需要按照現行的房屋平均售價的一定比例繳納費用,然后辦理產權證。安置房如果進行了產權登記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權屬證書(房產證)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合法權利并對房屋行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的唯一合法憑證。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拆遷安置房回遷指標具有專屬性,不能作為債權轉讓。安置房的產權人一般以房本登記或拆遷協議約定的所有權人為準。被安置人通過正規拆遷程序,經過一定時間可以取得房屋產權證,并擁有房屋所有權。房產證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合法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因此,安置房的所有權歸屬于當地或區域房管部門。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不動產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七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二)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申報成交價格;
(三)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并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7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受理;
(四)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并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
(五)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
本文介紹了民法典中拆遷安置房的產權認定和安置房買賣糾紛處理方式。根據民法典規定,拆遷安置房登記在誰名下的,所有權歸誰。如果沒有登記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確權。對于安置房買賣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調解、訴訟三個方式來解決。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拆遷安置房的產權怎么認定
民法典規定,房屋物權設立以登記為準,所以拆遷安置房登記在誰名下的,所有權歸誰。如果沒有登記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確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三十三條【物權糾紛解決方式】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二百三十四條【物權確認請求權】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二、安置房買賣發生糾紛如何處理
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常見的安置房買賣糾紛,有賣房主體不合法或不合格、買房主體不合法或不合格、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等。
發生安置房買賣糾紛的時候,主要可以通過協商、調解、訴訟這三個方式來解決:
1、協商解決,這對雙方當事人來說最快捷也是最常用的方式;
2、調解解決,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只有通過第三方來進行調解;
3、訴訟解決,如果雙方當事人協商與調解,都無法解決糾紛,通過法律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如果是適用簡易程序,那么審理期限為三個月;而如果是適用普通程序,則審理期限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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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糾紛處理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有以下幾種:
1.協商解決: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問題,達成和解協議。
2.調解解決: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自愿調解,通過第三方調解機構進行調解和達成和解協議。
3.訴訟解決: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糾紛當事人不愿意協商或者調解,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根據以上規定,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或訴訟解決。當事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方式,并依法履行相應的程序。同時,相關當事人也可以咨詢專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結語
民法典中拆遷安置房的產權認定以登記為準,如果沒有登記,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確權。針對安置房買賣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調解、訴訟三個方式來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權 第四百四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一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法律分析:
回遷房的概念源于拆遷,這是中國特殊的拆遷政策的產物。拆遷安置過程中,采取貨幣補償的方式,拆遷戶用補償款購買商品房與普通人購買商品房沒有任何區別,都是花錢買房,購房者的身份是相同的。采取的是回遷的方式補償,拆遷房不是商品房,不能當作商品房出售。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本文介紹了民法典中拆遷安置房的產權認定和安置房買賣糾紛處理方式。根據民法典規定,拆遷安置房登記在誰名下的,所有權歸誰。如果沒有登記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確權。對于安置房買賣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調解、訴訟三個方式來解決。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拆遷安置房的產權怎么認定
民法典規定,房屋物權設立以登記為準,所以拆遷安置房登記在誰名下的,所有權歸誰。如果沒有登記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確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三十三條【物權糾紛解決方式】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二百三十四條【物權確認請求權】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二、安置房買賣發生糾紛如何處理
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常見的安置房買賣糾紛,有賣房主體不合法或不合格、買房主體不合法或不合格、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等。
發生安置房買賣糾紛的時候,主要可以通過協商、調解、訴訟這三個方式來解決:
1、協商解決,這對雙方當事人來說最快捷也是最常用的方式;
2、調解解決,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只有通過第三方來進行調解;
3、訴訟解決,如果雙方當事人協商與調解,都無法解決糾紛,通過法律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如果是適用簡易程序,那么審理期限為三個月;而如果是適用普通程序,則審理期限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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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于拆遷安置房物權確認問題的研究
民法典關于拆遷安置房物權確認問題的研究,主要是針對拆遷安置房物權確認問題的研究,以及拆遷安置房物權確認問題的法律分析。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拆遷安置房應當屬于被拆遷人的合法財產。然而,由于拆遷安置房的歷史原因復雜、涉及利益關系多元等原因,拆遷安置房的物權確認問題一直以來都備受爭議。
在這種情況下,需要通過法律手段來保障拆遷安置房的物權,例如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拆遷安置房的物權確認程序和原則,規范拆遷安置房的管理和處置行為,同時加強拆遷安置房的登記和備案管理,保障拆遷安置房的物權清晰、明確。
此外,拆遷安置房的物權確認問題還需要考慮到拆遷安置房的性質和用途,以及拆遷政策的影響。如果拆遷安置房被用于經營、租賃等商業用途,其物權確認問題可能需要按照商業房地產的有關規定來處理。
拆遷安置房的物權確認問題是一個復雜而重要的問題,需要從多個方面來考慮和解決。只有通過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加強拆遷安置房的管理和保障,才能更好地解決拆遷安置房的物權確認問題。
結語
民法典中拆遷安置房的產權認定以登記為準,如果沒有登記,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確權。針對安置房買賣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調解、訴訟三個方式來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二節 動產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條 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 處分依照本節規定享有的不動產物權,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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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禹振宸
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