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元拆遷附著物補償,2023年廣元市征地補償標準,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廣元市征地補償標準
《廣元市征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及住房拆遷安置辦法》和《〈廣元市征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及住房拆遷安置辦法〉補充規定(暫行)》實施以來,對維護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推動征地拆遷工作、保障各建設項目用地起到了重要指導作用,但隨著征地拆遷工作深入推進,農房拆遷補償安置不斷出現新情況和新問題,為進一步規范農房拆遷補償安置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利益,現對農房拆遷補償安置作如下補充規定。
統建還房推行建高層建筑
為節約集約土地,提升城市品質,大力推行安置還建高層建筑。
(一)高層建筑統建還房(以下簡稱統建高層還房)面積標準
1、符合廣府發〔2009〕10號文件規定享受統建還房安置方式(一)的人員,其統建高層還房面積標準為:無償向被安置人員人均提供40m2(建筑面積,以下同)的住房和12m2(建筑面積,以下同)的經營性用房。根據自愿被安置人員每人可按成本價購買不超過40m2的住房和12m2的經營性用房。
2、符合廣府發〔2009〕10號和廣府辦發〔2010〕40號文件規定享受“以房還房”安置的人員,以被拆遷住房磚混甲等為標準,按建筑面積最多每人不超過80m2住房進行調換。其余按廣府發〔2009〕10號文件和廣府辦發〔2010〕40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統建高層還房住房戶型
統建高層還房的住房戶型按建筑面積40m2、80m2和120m2三種戶型設計。
(三)統建高層還房停車庫(位)
統建高層還房中能辦理產權的地下停車庫(位)不屬于公共設施,被安置人可優先按市場價購買。小區內地面停車位屬于公共配套設施,由小區全體業主共同管理使用。
(四)統建高層還房成本價
統建高層還房的成本據實核算,最終以工程建設決算經審計后確定。在現行農房拆遷補償標準調整之前,建筑面積最高成本價不超過2600元/m2。
廣府發〔2009〕10號和廣府辦發〔2010〕40號文件規定外需安置的人員及安置方式
(一)房屋拆遷期間的新增人員
1、符合劃撥宅基地的新增人員以及被拆遷戶已征地農轉非,因正常婚姻遷入原為農村村民(含原市城區征地農轉非未進行住房安置的)的,按照廣府發〔2009〕10號文件規定的統建還房安置。
2、正常婚姻遷入的婚姻當事人為城鎮居民的,按照廣府發(2009)10號文件規定的統建還房方式(二)經等級折算后,在建筑面積70m2/人(高層80m2/人)以內給予“以房還房”安置。
3、隨婚姻當事人遷入的未成年子女原為城鎮戶口經審核屬實的,根據自愿可按成本價購買不超過35m2/人(高層40m2/人)的住房。
4、在同一項目最后一批還房交房前尚未出生的新生兒(拆遷時辦理準生證和已有孕檢證明),待新生兒出生上戶后,可根據自愿按成本價購買35m2/人(高層40m2/人)住房。
5、在拆遷過程中產生的新增人員在拆遷時已上戶的參與被拆遷戶同批次選房,拆遷時未上戶但符合安置條件的(含新生兒)在上戶后參與同時期批次選房。
6、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超生的新生兒不能納入房屋拆遷安置對象。
7、拆遷過程中嚴禁已遷出人員將戶籍遷回拆遷地。
8、所有新增人員必須以公安部門戶口登記為準。
(二)被贍養人員
被贍養人員指因獨生子女等必須由安置當事人贍養的人員(被贍養人無房、隨被拆遷人居住一年以上且被拆遷人為獨生子女或已由民政等部門明確的贍養關系)。被贍養人員可根據自愿按成本價購買35m2/人(高層40m2/人)住房。
(三)三線建設人員
三線建設期間在農村建房居住,其房屋現被拆遷的人員,按廣府發〔2009〕10號文件規定的統建還房方式(二)執行;其在被拆遷房屋中長期居住的子女,經審查無其它住房的,可自愿按成本價購買35m2/人(高層40m2/人)住房。
(四)回鄉定居人員
1、現已退職、退休或在職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工作人員,在被拆遷房中居住,且在原單位沒有享受過房改房、集資建房和經濟適用房等國家福利性住房的,按照廣府辦發〔2009〕10文件規定統建還房方式(二)還房,已享受福利性住房的,其拆遷房屋按農房拆遷標準給予貨幣補償,不再進行住房安置。
2、無固定收入或長期在耕種以前承包地并有宅基地的回鄉定居人員,戶口已遷回,且在原單位沒有享受過房改房、集資建房和經濟適用房等國家福利性住房的,可根據自愿按廣府發〔2009〕10號文件規定統建還房方式(一)進行還房。
大力推行貨幣化安置
(一)貨幣化安置對象
本規定確定的貨幣化安置對象為符合廣府發〔2009〕10號文件規定可享受統建還房方式(一)安置的人員,貨幣化安置后被安置人員不再享受其它安置。
(二)貨幣化安置的數額
選擇貨幣化安置的被拆遷人,其原有房屋依據廣府發〔2009〕10號文件規定補償后不再享受統建還房安置,主城區東壩、雪峰片區范圍內每名應安置人員一次性發放25萬元安置費。其它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房價、地價水平另行編制具體金額,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三)貨幣安置費的發放
按照《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約定將房屋全部拆除經驗收合格后三日內一次性付清。
關于農房拆遷經營損失的補償
農房拆遷經營損失數額的計算要與其應繳納稅額相對應。拆遷補償金額應扣減自經營以來應繳而未繳的稅額(包括補償經營損失額度中的應繳稅額)。
以上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廣元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以上內容為廣元市征地補償標準的內容,對于住在廣元的朋友可以仔細看看了解,說不定以后對你有幫助,全國任何一個地方的征地拆遷都遵循著國家大的方向,同時也都考慮到拆遷的安置問題,但是由于地區差異也略顯不同。
1、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廣元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征收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的補償標準按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標準執行。
土地補償費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其分配、使用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討論,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后執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切實加強土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的監管。
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農業人口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農業人員個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農業人員的保險費用。
征地補償標準是什么
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征地補償標準是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
廣元2023年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如下:應依照土地原用途依法、及時、足額的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住宅和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會保障費用。《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2021年廣安征地補償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征收賠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構成。
一、土地補償費
土地征收的土地補償費是如何計算的呢?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
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補償標準
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于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各地一般都有具體的青苗補償辦法。
四、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農村征地補償標準要求: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省級國土資源部門確定的單價為準,各地具體執行。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6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廣安征地補償標準年新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可以看出我國對于征地補償的范圍以及費用都是有相關的規定的,而且還有許多知識需要專業人士才能給出最全面的解答,所以在此提醒各位。
法律主觀:對于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具體標準由各省市制定。一般補償的項目包括 土地補償費 、 安置補助費 、以及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 征地 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 養老保險 等 社會保險 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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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孫若
內容審核:郭建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