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戶籍公房拆遷補償,同住人的4種特殊情況無戶口沒居住也可以分割公房動遷利益,現實生活中,有一部分公房居住人不符合“有戶口”、“住一年”“無房戶”這其中一個條件,比如外地媳婦、服刑人員等等。針對這些特殊人群,上海高院出臺了2004年3號文,其
現實生活中,有一部分公房居住人不符合“有戶口”、“住一年”“無房戶”這其中一個條件,比如外地媳婦、服刑人員等等。針對這些特殊人群,上海高院出臺了2004年3號文,其中第五條就對此做了規定。
根據高院2004年3號文第五條第1款規定:具有本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補償款后,一般無權再主張本市其他公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怎么理解呢?打個比方,兩個上海本地人結婚之后,老婆搬到夫家的公房里住,但戶口沒進來,動遷的時候還沒有住夠一年,這種情況下也可以作為同住人分割動遷款,但是享受過動遷待遇后,就不能再享受其他地方的公房動遷了。這種特殊情況突破的是同住人三個基本條件中的“有戶口”和“住一年”這兩個條件。
如果外地人嫁到上海當上海媳婦,但是戶口沒有遷到上海,這種情況還屬不屬于同住人呢?根據2004年3號文,這種情況下,只要外來媳婦在公房里住滿五年以上,就可以作為特殊情況下的同住人享受動遷利益。
我舉個例子,小李是外地媳婦,2008年在上海和上海戶籍的小趙領了結婚證后,就和小趙以及小趙的父母一起住在30m2的公房里。2015年公房動遷了。因為沒有生小孩,所以動遷的時候公房里只有小趙和小趙父母3個人的戶口。當時一家人選了貨幣補償,拿了400萬的動遷款。沒想到2016年的時候,小趙以兩個人性格不合為由要和小李離婚。小李認為離婚可以,但是自己要分得1/4的動遷款,也就是100萬。但小趙卻認為小李戶口不在公房,因此沒有同住人資格,無權分割動遷款。后來雙方協商不成,小李只好把小趙和小趙父母三人起訴到法院。那么小李到底有沒有動遷份額呢?
可以看到,在這個案件里,小趙和小李是2008年結的婚,2015年公房動遷,此時小李已經在公房里住了6年之久。因此這種情況下,按照2004年3號文的規定,雖然小李的戶口不在公房,但是因為和小李結婚的原因搬進去已經住滿了5年,所以屬于特殊情況下的同住人,是有權分動遷款的。
上面兩種特殊情況都是基于結婚這個原因才享有特殊待遇,下面再來看看第三種特殊情況,也就是因為居住困難、家庭矛盾這些原因,在外借房居住的,又應該怎么認定?根據2004年3號文第五條第3款規定,在被拆遷公有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屬于同住人。
這一條又該如何理解呢?我再舉個案例,王二的戶口在虹口區的一套公房里面,公房是王二父親承租的,有20m2。一開始公房里只住了王二、王二的父母和王二的哥哥王一4個人,后來,因為哥哥王一在公房里面結婚生子,公房里住的人也越來越多。再加上王二本身和兄嫂的關系不是很好,經常五天一小吵,十天一大吵。因此2000年的時候,王二索性就從公房里搬了出去,在外面租房子住。就這樣到了2018年,公房動遷了。動遷的時候王二的父母都已經去世,承租人是哥哥王一。
根據王一簽訂的動遷協議,三塊磚222萬,加上其他獎勵補貼,一共能拿420萬左右。于是,王二就找到王一,商量動遷款怎么分。但沒想到王一卻說王二僅僅是戶口在公房里,已經搬出去居住將近20年,屬于空掛戶口,沒有錢分。王二卻認為自己當時是看公房地方太小,為了維護親情才主動搬出去的。而且自己在外面也沒有其他住房,一直是在租房住,怎么現在好心沒好報呢?
那么王二到底有沒有動遷份額呢?根據2004年3號文,王二的戶口在公房里,因為公房面積小、矛盾多,故從公房里搬出去借房住,再加上沒有其他福利房,因此王二是可以作為特殊情況下的同住人拿到動遷款的。
第四種特殊情況是:戶口本來在公房里,但是因為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等特殊原因,注銷了戶口,這種情況下,公房動遷的時候雖然戶口已不在公房內,但仍然可以作為同住人享受動遷待遇。這又是怎么回事呢?我們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小張出生在黃浦區一套25m2的公房里,公房是小張爺爺承租的。2008年,小張去北京讀大學,于是就把戶口從公房遷到了學校的集體戶口里。沒想到2010年的時候,公房動遷了。三塊磚加上獎勵補貼一共能拿600萬左右。當時小張的爺爺奶奶已經去世,承租人也一直沒有變更。動遷的時候,公房里一共有5個戶口,分別是小張的父母和小張叔叔一家三口。后來,小張的父母找到小張叔叔一家,要求動遷款一家一半,各拿300萬。但小張叔叔卻認為小張的戶口兩年前就已經從公房里遷出,是沒份額的,因此應按照2:3的比例分割,也就是自己一家拿360萬,剩下的240萬給小張一家。
小張叔叔的說法正確嗎?根據2004年3號文的規定,為了上大學戶口不在的,屬于特殊情況下的同住人,是有動遷份額的。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則,兩家應各拿動遷款的一半,也就是每家300萬。當然,如果這里的小張是因為服刑或者當兵注銷了戶口,也屬于特殊情況下的同住人。
文章最后,我再來總結一下:認定同住人有四種特殊情況,前兩種是因為結婚搬到公房里,有上海戶口,沒有住夠一年的,或者沒有上海戶口,但是住夠五年的。第三種情況是戶口在公房里,但是由于家庭矛盾或者居住困難,在外借房子住,又沒有其他福利房的。第四種是基于服兵役、讀大學或者服刑等等原因,把戶口遷出公房,又沒有其他福利分房的。在上面這四種情況下,雖不滿足有戶口、住一年、無房戶的條件,仍然可以作為特殊情況下的同住人享受動遷待遇。但上面四種情況有一個共同點,也就是沒有突破無房戶這個條件。在公房動遷中,無房戶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條件,一旦不符合這個條件,除非屬于合法承租人,否則通常來說是沒有動遷份額的。
法律分析:僅僅同住,是沒有任何權利的。連居住權都沒有。居住權是由產權人分配的。產權人同意你住,就有居住權。不同意你住,就沒有居住權。 1.福利住房是家庭的住房。福利住房是公民根據身份(如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集體組織成員、動遷區域具有戶籍等)、居住區域、收人等情況,以家庭需要為理由,向國家機關、國有企業、集體組織等無償或低于市場價格,租賃、購買、交換、安置,或獲得土地使用權自行建造的住房。2.同住人是隱名權利人。同住權是以住房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設立的權利,公有福利住房同住人是通過承租人代表與公房產權(出租)人訂立租賃合同的人員,非公有福利住房同住人往往是放棄顯名的產權人。承租人、產權人必須保證福利住房同住人的居住權利。3.同住人之間的約定效力較高。承租(同住)人之間為了方便使用,可以約定各自使用的專有部位;對合用部位各自使用范圍的協議內容與租用公房憑證上所載明的內容不一致的,以協議內容為準,違反法律的除外。公有住房的房屋承租人,一般應該根據租用公房憑證上所載明的內容使用房屋,相對獨立使用的面積不合理的,一般通過補償的方法解決。明顯影響相鄰承租(同住)人正常使用,可以通過出租人參照區分所有權原理協調確定相對獨立使用的部位。為改善廚、衛條件,在園地(天井)、曬臺搭建面積合理的建筑物,沒有嚴重影響相鄰承租(同住)人正常使用且放棄相應合用部位的使用權,形成各自相對獨用的一般應當維持現狀。4.同住人購買權是債權。同住權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所有權的權利,兼具租賃權、所有權的特征和債權、股權的雙重性質,具有所有權的權利大和一般租賃權的風險小的特點。同住權的債權性,即類似承租人在支付一定報酬的條件下獲得對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及一定的處分權能,包括選擇行使購買產權的權利。同住權的物權性,即同住權人可以完全絕對的方式享有和處置房屋的權利,但法律禁止的除外。法律依據:《關于房屋動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同住人是指在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私有房屋被拆除后得到的補償款,是對被拆私房所有人財產損失的一種賠償,應歸私房所有人所有。私房所有人為二人以上的,按其對被拆私房所擁有的權利進行分割。在私房內生活的其他共同居住人,無權主張分割補償款。
房子動遷兒子兒媳是否有份
房子動遷兒子兒媳是否有份,要看具體情況定,主要看拆遷協議和原產權證上是否有兒子兒媳名字。如果有的話,就按照協議進行分配,如果沒有的話,是不能享受由動遷賠償的各種賠償款。但是享受動遷款的人可以以贈與或者立遺囑的方式分配給兒子兒媳。
動遷補償款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需要繳納所得稅。看企業的搬遷行為是否屬于政策性搬遷,如果符合政策性搬遷,可以按照40號公告的規定,就政策性搬遷過程中涉及的搬遷收入、搬遷支出、搬遷資產稅務處理、搬遷所得等所得稅征收管理事項,單獨進行稅務管理和核算,在搬遷完成年度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如果不符合政策性搬遷,應在取得搬遷收入當年將收入并入全部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私房拆遷如何補償
1、私房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首先要確定所拆遷房屋的分類,按用途把房屋分為兩大類:一、住宅房,即供人們生活居住的房屋,二、非住宅房,即人們用于生產、經營以及公益事業的房屋。按樓層把房屋分為兩類:一、樓房,即兩層以上結構的房屋;二、平房,即地面上僅一層結構的房屋。2、其次是被拆遷房屋的合法性,即被拆遷房屋列入補償范圍的,必須是合法房屋。合法房屋包括兩方面,一,所有權人合法所有,即所有權人對該房屋所有權證的取得必須來源合法,不得是以贓款購買的、詐騙取得的,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房屋;二、房屋本身合法,即房屋不得是非法、違章建筑,不得是禁止使用的危房等等。3、如果所有的房屋來源合法并且權屬明晰沒有爭議,作為房屋的產權人您可以選擇拆遷補償的方式,一、實行貨幣補償(經評估);二、實行房屋產權調換。但因市政建設項目和政府土地收購儲備項目拆遷的非住宅房屋和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等積累情況不可作產權調換,只能選擇貨幣補償方案。
動遷戶怎么補償
動遷戶的補償: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政府征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國有土地補償程序,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征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征收行為都屬于違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黃浦區動遷補償標準
黃浦區動遷補償標準分為以下兩部分,請參考以下: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本處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他處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況,是指在他處房屋內人均居住面積不足法定最低標準的情況。這里所指的他處房屋的性質,僅限于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計劃經濟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單位的補貼所購買的商品房,公房被拆遷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權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產權房等。以下人員可被視為同住人:
(一)有權對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主張權利的,一般是指被訴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條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視為同住人:具有該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已補償款后,一般無權再主張本市其他公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一般情況下,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的居住滿五年的,也視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遷補償款;在按拆遷公有居住房屋處有該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房屋拆遷的,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被視為同住人,無權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將本來享有的他處公有住房權利(住房困難的情況除外)予以處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獲得單位購房補貼款后已有能力購房而不購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已在該市他處公有房屋拆遷中取得貨幣補償款。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關于公租房的拆遷補償款的分配,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分割。在這個問題上,承租人在下列特殊情況,可以享有拆遷補償多些:
(一)可以酌情多分配的: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屬于年老體弱,缺乏經濟來來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補償款,無法見得房屋保證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
3、對公租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
(二)有兩處以上公租房承租人的,其對各處被拆遷公租房的補償款均有權主張分割。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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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尤杰
內容審核:吳海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