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聊天記錄,欠條丟了有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起訴嗎 ,法律分析:一、可以起訴主張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但微信證據要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并不容易,暫且不論微信證據內容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關聯度,微信證據要得到采信。二、微信使用人就是當事
法律分析:
一、可以起訴主張的。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但微信證據要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并不容易,暫且不論微信證據內容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關聯度,微信證據要得到采信。
二、微信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
因微信不是實名制,若不能證明微信使用人系當事人,則微信證據在法律上與案件無法產生關聯性。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確認問題,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
1、對方當事人自認
2、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
3、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
4、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的協助調查。
三、微信證據的完整性。
但聊天記錄不能作為追債的直接證據,如果想追回債務,應該積極收集其他證據,比如轉賬記錄,在場證人,等等,最好有借條或者欠條。先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起訴。不管結果會怎么樣,都要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再采用其他辦法。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分析:一、可以起訴主張的。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但微信證據要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并不容易,暫且不論微信證據內容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關聯度,微信證據要得到采信。
二、微信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
因微信不是實名制,若不能證明微信使用人系當事人,則微信證據在法律上與案件無法產生關聯性。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確認問題,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
1、對方當事人自認
2、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
3、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
4、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的協助調查。
三、微信證據的完整性。
但聊天記錄不能作為追債的直接證據,如果想追回債務,應該積極收集其他證據,比如轉賬記錄,在場證人,等等,最好有借條或者欠條。先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起訴。不管結果會怎么樣,都要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再采用其他辦法。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欠錢有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可知,起訴需要滿足原告適格、被告明確、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范圍即可,有無證據以及證據是否充分不是起訴的必要條件。但是如果當事人想要勝訴的,則需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而在欠款糾紛中,如果當事人只有微信聊天記錄而沒有其他證據如轉賬記錄等證據予以輔證的,是很難證明自己的主張的,一旦對方當事人的答辯被法院采納的,則當事人勝訴的可能性就會變得很小。同時需要注意,欠款糾紛受到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當事人如果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再向法院起訴的,則對方當事人產生訴訟時效抗辯的權利,一旦其主張訴訟時效抗辯,則當事人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沒有欠條(借條)仍然可以起訴。但要想得到人民法院判決的支持,除債務人自己承認外,債權人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否則將承擔敗訴的風險和責任。證據包括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欠條(借條)屬于直接證據。在沒有欠條(借條)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通過提供證人證言、錄音、短信、聊天記錄、匯款憑證等間接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客戶欠貨款只有微信記錄是可以起訴的,但是必須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能夠證明微信用戶是雙方,還應該保證微信記錄的完整性,如果微信證據只有截屏、那么這個證據鏈就是不完整的,可能導致斷章取義,法院一般是不會采納的。一旦發生資金交易,必須保留微信記錄的原始記錄,轉賬記錄、重要談話等應予以保存,不要隨意刪除。欠條聊天記錄還有相應能夠證明存在你理解的關系的一系列的證據,當時用電子證據的時候就要符合以下條件:1、確認使用雙方身份因聊天軟件不是實名制,若不能證明聊天軟件使用人是案件當事人,則聊天證據在法律上與案件無法產生關聯性。 聊天軟件使用人的身份確認問題,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對方當事人自認;聊天軟件頭像或相冊照片的辨認;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公司的協助調查。前兩種方式明顯帶有偶然性,不能作為常態化的確認方式,后兩種方式都涉及到軟件供應商公司的第三方技術協助,但尚未形成良性運轉的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大家想像的由自己提交一段微信記錄那么簡單。2、微信證據的完整性此條件關涉聊天軟件證據的真實性及關聯性,因聊天軟件證據為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如不完整可能斷章取義,也不能反映當事人的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由于缺乏明確的認證規則和專門的電子證據鑒定機構,部分公證、鑒定存在瑕疵缺漏,這些都增加了法院對電子證據認證的難度。因此,建立專門的電子數據證據鑒定機構并明確其認證規則,是目前證據發展的必然需求。民間借貸關系在我們國家還是比較常見的一種關系,因為很多自然人之間是存在著借款的,如果沒有借條,但是有相應的聊天記錄,還有轉賬的事實,那么足以證明存在著借款關系,完全是可以到法院來進行起訴,要求對方還款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
一、可以起訴主張的。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但微信證據要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并不容易,暫且不論微信證據內容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關聯度,微信證據要得到采信。
二、微信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
因微信不是實名制,若不能證明微信使用人系當事人,則微信證據在法律上與案件無法產生關聯性。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確認問題,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
1、對方當事人自認
2、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
3、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
4、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的協助調查。
三、微信證據的完整性。
但聊天記錄不能作為追債的直接證據,如果想追回債務,應該積極收集其他證據,比如轉賬記錄,在場證人,等等,最好有借條或者欠條。先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起訴。不管結果會怎么樣,都要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再采用其他辦法。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借據不是認定借貸關系發生與否的唯一證據,往往需要綜合出借人的經濟能力、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交易習慣、交付憑證、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進行判斷。一方面,在只有借據、借款合同作為孤證的情況下,尤其是涉案款項金額較大,如果出借人不能證實已經交付了出借款項或者不能證明交付的款項屬于借款性質;出借人的訴訟請求很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另-方面,在沒有書面借據、收據的情況下;出借人有支付憑證以及其他證據如原始的微信聊天記錄、往來短信、電話錄音等,也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實借貸事實的發生。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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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喻芷
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