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馬先生建于1988年的房屋因歷史原因,未辦理登記手續,但在征收時,征收方認為未經登記的自建房屬違法建筑,不予補償。在律師的幫助下,
吉林長春的馬先生在市里擁有產權房一處,另有未經登記的房屋7間,建筑面積為167平方米。幾年前,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范圍公告》,其后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調查登記。隨后,征收方公布了《征收補償方案》,并在征收范圍內張貼公示。
后,征收方作出《關于XX地塊房屋征收決定的公告》。馬先生的上述房屋均在征收范圍內。征收工作人員將評估機構出具的分戶估價報告交給馬先生,同時就房屋的征收事宜協商,并制作協商筆錄,因評估價格低,雙方無法達成一致。隨后,征收方向馬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僅對有產權的房屋進行補償。
律師認為,其無產權房系歷史遺留房,是1988年經當時的政府部門批準建造的,已住30多年,應按持證房子同等對待;被征收房屋系商業用房,應根據《征收補償方案》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因此,馬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馬先生提供了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失業證復印件證明房屋為商業用房,并提供了證人證言,用以證明未登記建筑建于1988年。
征收方辯稱,2013年7月18日,案涉的7間未登記房屋已被規劃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筑,并已將拆除違法建設告知書、決定書統計表移交征收方,據此,征收方依法不予補償。而馬先生主張其房屋為商業用房,但其提供的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場所并不在案涉房屋所在地,因此,征收方按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并無不當。
法院認為,征收方對案涉房屋建于1988年的事實予以查清,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認定違法建筑的事實存在,在此情況下,直接對未經登記建筑認定為不予補償的主要證據不足;征收方對于馬先生營業執照上載明的地址不符的問題,應當進行調查、“核實,不能簡單地以地址不符即不給予一次性經營補助。因此,法院判決,撤銷征收方對馬先生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對于該案,王有銀律師認為,征收方對征收范圍內的未經登記建筑認定時,應當對未經登記建筑的建成時間、使用功能、對周邊建筑的影響等判斷未登記建筑合法性的情形進行調查核實,在此基礎上綜合相關因素適用未經登記房屋建成時的法律、法規對建筑性質進行判定。
“對于歷史遺留的未登記建筑,不能簡單認定為違法建筑,被征收人在面對類似情況時,應及時咨詢律師,通過談判、訴訟等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王有銀律師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