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新聞拆遷補償,最高法回應:拆小區圍墻、道路公共化違背物權法嗎,最高法今日上午10時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并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程新文、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
最高法今日上午10時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并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程新文、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出席。最高法回應:拆小區圍墻、道路公共化違背物權法嗎中國日報社記者:我有兩個小問題,也是我們老百姓非常關心的。最近幾年關于房屋買賣的糾紛日益增多,但是有一方可能認為登記錯誤就狀告刑事案件,但是有一方認為是買賣合同無效的話就是民事案件。我注意到怎們這個司法解釋剛才也提到了這一點,想我們的領導回答一下到底老百姓應該怎么訴訟? 我們也關注到網上最近熱議的話題,關于近期城市規劃管理意見里面提到今后可能不再封閉建小區,道路將公共化,大家關心這到底跟《物權法》是什么樣的關系?如果真是道路公共化之后,會不會與我們現行的《物權法》相關解釋是相違背的?謝謝。程新文:先回答第一個問題。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我國不動產登記涉及的不動產物權主要有九大類權利,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森林、林木所有權,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這些權利可以說涉及到了日常生活、正常生產經營的許多方面,非常重要。造成你提到的實踐中比較混亂的原因很多,但究其根本而言,是由于對不動產登記的性質及其在不動產物權變動中的作用認識不清所致。一方面,不動產登記是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是當事人不動產物權發生變動的意思表示推動的結果,不能把不動產物權登記理解為國家對不動產物權關系進行的干預,解釋為行政權力對不動產物權的授權或確認。另一方面,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規定,我國承擔不動產登記的機構在性質上是國家行政機關,就其履行不動產登記的法定職責及所遵循的程序而言,不動產登記又具有行政行為的特點。不動產登記的復合性導致由此引發的訴訟就應當根據訴訟標的而區分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涉不動產登記民事訴訟的訴訟標的應當是針對不動產物權的歸屬或原因行為(買賣、贈與、抵押等基礎法律關系);涉不動產登記行政訴訟的訴訟標的針對的是登記行為本身,即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審查的是登記行為的合法性。當然,根據《》第61條的規定,在涉及登記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完善民事爭議和行政爭議交叉時的處理機制,便于糾紛的一次性解決,方便當事人訴訟,并未改變相關爭議的民事糾紛性質,對此應當有正確的認識。這位記者朋友提到的第二個問題,我們也注意到了。《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提到了新建住宅要推廣街區制,原則上不再建設封閉住宅小區;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和單位大院要逐步打開,實現內部道路公共化。正像有關部門所介紹的那樣,封閉住宅小區是農耕時代的產物,我們現在已經處于21世紀工業化、信息化和新型城鎮化的新時代,推進現代化城市建設需要我們有新的理念和探索。我們認為,上述舉措的目的是為了實現物和有關資源效益的最大化,這是一個非常具有前瞻性的、與時俱進的城市發展理念,是貫徹落實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的五大發展理念中的共享發展理念的體現,也是落實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的重要舉措,符合當今世界的潮流和發展趨勢,對于推進城市現代化具有重要指導意義。目前,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這一意見屬于黨和國家政策的層面,涉及包括業主在內的有關主體的權益保障問題,還有一個通過立法實現法治化的過程。作為人民法院,我們將密切關注,并積極應對。東方衛視記者:剛才程庭長談到關于新的城市規劃的意見,請教一下您,現在的《物權法》上有明確的規定,像小區內的公共綠地和道路都屬于業主共有,如果涉及到您所說的這種權益的調整,還有多長的路要走?有哪些城市要辦?程新文:回答上一個問題時我提到,這是屬于具有時代特征的一個重大戰略舉措,中央前不久還專門召開了第一次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目前,這個意見尚處于黨和國家的政策層面,國家政策上升為法律,我想這是立法機關要做的事情。當然,我們作為司法機關,對此會密切的關注,對由此可能涉及到的相關主體的權益的影響、協調和保護,加強調研,及時研判,并進一步加強對下指導力度,積極協調有關方面妥善的處理好相關的糾紛。南方都市報記者:還是問一下剛才街區制的問題。剛才您在回應中也說到,黨的政策和國家政策上升到法律的時候需要一個過程。我想問,一般來說比如說法律有修正案或者草案的時候有前期的征求民意,黨的政策或者國家政策所謂的開放街區制,中共中央出臺的這個意見,前期有沒有經過民意調查或者是民族的調研?這也是一個程序性的問題,因為法律有這樣的規定,不知道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政策應不應該有這樣的問題。程新文:你提的問題我個人認為是怎么實施立法法,跟我們今天的主題不是很近,也不是今天發布的解釋涉及的內容。但我也愿意回答這個問題。我們知道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形成過程當中,它是我們黨領導人民來制定法律,黨也領導人民遵守法律,同時也領導司法機關來執行法律。所以,黨的政策和國家政策怎么樣制定出來,有規定的程序。包括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包括向有關部門,也包括人民法院,我們也是作為社會的一分子,作為司法機關來說更多的是接觸這種最后一道防線,很多社會矛盾,現在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有不同的解決糾紛的渠道,人民司法是糾紛解決的方式之一,是最后一道防線,我們也會根據人民司法工作實際通過適當方式向有關部門反映司法實踐中發現的情況和問題。我們會嚴格的按照自己的工作職責做好相關工作。謝謝。
以影響交通行為由拆除鄰居圍墻,如果鄰居圍墻是違建則不構成損壞公私財物違法行為。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違法建筑是可以依法拆除的,如果違法拆除違法建筑的,不是故意對違法建筑進行毀壞,一般是不會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但被強拆的一方可以請求賠償。
業主侵占小區內公共道路其他業主可以向物業舉報,由物業服務企業制止、發出整改通知;或者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同時可以向城鄉規劃部門舉報,由城鄉規劃部門責令整改。
一、小區電梯的廣告收入歸哪一方所有
歸業主共同所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以及建筑區劃內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因此,小區內占用小區公共區域所得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可以歸業主共有。
二、業主在小區內受到人身傷害物業有賠償嗎
在小區內受到人身傷害分為兩種情況,業主受到小區內的公共設施造成人身損害或受到第三人的侵權導致的損害。
若因住宅小區內的公共設施等物件造成業主財產或者人身損害的,是因物業服務企業的過錯導致,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物業服務區域內,因第三人侵權造成業主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受害人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的,可根據物業服務企業是否履行相應職責或者履行職責是否存在過錯確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的相應賠償責任。
三、對違章建筑物業強拆犯法嗎
對違章建筑物業強拆犯法。物業屬于提供物業服務的營利性企業法人,不屬于具有民事強制執行權的國家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物業發現業主存在違規裝修或者建設時應當履行制止和報告等職責警告、勸阻,由業主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業主不自行拆除、恢復原狀的應向有關行政管理報告,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2月21日,中央公布了一份重磅文件:《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意見》提出,要加強街區的規劃和建設,原則上不再建設封閉住宅小區,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和單位大院要逐步打開,實現內部道路公共化,解決交通路網布局問題,促進土地節約利用。
一、小區拆圍墻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1、打開小區是拍腦袋之舉?
對于中央的這份《意見》,有質疑者認為在執行的過程中會遇到很大阻力,這是不是拍腦袋之舉?為什么現在這個時候提出要拆除小區的圍墻?實際上,出臺這一文件的背景是經過37年發展,中國城市日新月異,但問題也不少,尤其是各種“城市病”,必須得治,刻不容緩。
以北京為例,堵車已經成為十分嚴重的問題。城市規劃專家說,其實北京的道路寬度并不比國際上其他大城市窄,甚至要更寬,但擁堵的很大一個原因,就是城市支路等毛細血管不通暢,道路微循環不好。
此前在網絡上流傳的一張照片也顯示,從距離地面5公里的高度俯瞰巴黎、華盛頓、東京,能看到蛛網一般密布的干路支路,而北京地區只看得到成片的大院、小區和稀疏的城市道路。
國家發改委綜合運輸研究所宏觀城市交通室主任程世東表示,西方國家城市發展一直是小街區,路網密,不會像我們一些城市經常出現交通毛細血管堵塞的情況,
而封閉式的大院或小區不僅割裂了路網交通,而且從多個方面影響了城市生活。專家說,大部分生活性的街道上,應該有更良好的關系。人走在街道上,有一些小商店,有怡人的環境、步行空間、綠帶、休憩場所等,會讓人很舒服。而如果走在一條街上,旁邊只是圍墻,你就會覺得這條路很長。
從這個角度講,打開小區的決定恰逢其時,并非拍腦袋之舉,因為在中央看來,封閉小區是造成當前城市病的一大病因。
2、打開小區違反《民法典》?
既然打開小區是為了解決城市病,讓城市更加宜居,那么問題來了,誰有權打開小區?畢竟,小區是否打開涉及到業主的利益,在《民法典》已經出臺的背景下,業主的權益如何得到尊重?北京市房協秘書長陳志認為,對于已有小區是否開放,應該充分尊重小區土地的使用權人——業主的權利。
陳志說,一個小區使用的土地,無論是小區內建設道路、綠地,還是建設住宅樓的土地,都先是開發商從政府手中獲得使用權,建設完成后出售給業主,而小區使用的土地也被劃分到每個購房的業主“頭上”。同時,《民法典》中規定,小區道路如果沒有明確規定屬于市政道路的,產權屬于全體業主。因此,對于已有的小區來說,是否開放,應該由業主共同決定。
北京大學法學院房地產法研究中心主任樓建波說,意見中提到的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和單位大院要逐步打開,用了“逐步”一詞。他認為可以選擇住宅小區土地使用權70年到期時再變更,或小區住宅樓已經無法居住需重建時再變更。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衛國認為,政府的出發點是好的,但推行時應尊重大家意愿和需求。王衛國表示,小區道路如果沒有明確規定屬于市政道路的,從產權來講屬于小區業主,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住宅小區的土地使用權是屬于小區內部業主的共有,這些道路不只有通行功能,還有小區業主停車等其他很多功能。此外,完全打開也涉及安全和民眾觀念等問題,政府不能強行推行,要尊重《民法典》。
從專家的觀點來看,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要打開已建成小區需要充分尊重業主的權利,在充分協商的背景之下,才能逐步打開,這應該是大概率事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程新文23日上午在回答“拆小區圍墻是否違背民法典”的提問時表示,目前,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這一《意見》屬于黨和國家政策層面的問題,涉及包括業主在內有關主體的權益保障,還有一個通過立法實現法治化的過程。這也就是說,具體如何執行還需要通過立法來落實。
3、開放使用小區道路如何補償?
如果業主同意打開小區,將小區道路變為公共道路,會有補償嗎?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衛國認為,從法律上講,政府要協商推進,比如與小區業主大會進行必要協商,還要進行補償。
同時,要區別對待,不能一刀切,“在一些地方道路非常稀缺的情況下,要與小區業主等各方進行協調;對于有些小區根本不存在這方面的需求,圍墻打開對于緩解交通沒有實質性的意義,反而增加了安全隱患,就應保證小區內道路的生活功能,以及業主寧靜和安全的需求”。
此外,對于單位大院,王衛國表示,比住宅小區的問題要簡單一些,很多是國有單位,但也有一些企業單位,因此也不能一概而論。
這里面的關鍵問題是土地使用權,它包括兩類,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國有企業通常屬于劃撥土地使用權,而企業單位還要看看是劃撥土地使用權還是出讓土地使用權。
王衛國表示,劃撥土地使用權是無償取得的,這個使用權政府可隨時收回,只要適當補償即可;對于出讓土地使用權,政府強制收回時必須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中還需要論證,并進行補償。補償包括退回土地使用權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讓金、給小區居民帶來不便的補償、道路建設成本,以及由此給居民帶來不便進行的補救措施,包括如噪音、污染等一系列問題,都要統籌進行。
4、街區化后小區物業將被取消?
如果沒有了小區,沒有了小區內的道路和綠地,那是否還需要物業?是否還要交物業費?
對此,北京大學法學院房地產法研究中心主任樓建波說,所謂物業,是負責小區的公共設施和共有部位的維護。一棟樓內的樓道、電梯、二次供水等都是公共部位和共有設施,也是需要維護的。所以將來也會劃定公共部位和共有設施,只是按照屆時的規劃來確定。
“物業的本質不會變,只是管理服務的方式會有所變化。”樓建波說,因此物業公司不會消失,業主們仍然需要物業公司提供服務,只是服務形式的變化,如過去是一個小區封閉起來,門口有保安值守,將來物業的保安則可能是在樓門口來值守,而開放后的道路上則由警察來巡邏。
5、圍墻打開怎么保障小區安全?
推行街區制后,很多人擔心,以后小區的物業如何管理?小區的安全隱患是不是會增加?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治安學院教授王太元認為,小區的治安并不僅僅是靠封閉來解決,封閉也不能解決安全問題,要靠管理和防范等多個方面,如加強巡邏、守護等多種措施加強治安。實行街區制,也不意味著治安就會有問題。比如南方一些城市的騎樓,就是典型的街區制,居民們往來密切,鄰里關系融洽,并沒有因此而出現治安惡化的問題。
小區打開后,通行車輛多了,噪音問題如何解決,是否會擾民?王太元認為,首先要看擾民到什么程度,通過調查研究,判斷通行之后是否安裝隔音墻,對于不同的問題。包括噪音,涉及的問題都要制定具體的、有針對性的措施進行解決,不能一刀切。(來源:央視新聞、新華社、人民日報)
以影響交通行為由拆除鄰居圍墻,如果鄰居圍墻是違建則不構成損壞公私財物違法行為。,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章,違法建筑是可以依法拆除的,如果違法拆除違法建筑的,不是故意對違法建筑進行毀壞,一般是不會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但被強拆的一方可以請求賠償。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章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章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舉措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舉措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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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邵宇
內容審核:鄧海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