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拆遷補償,農村拆遷補償安置保險新規定,農村拆遷安置保險的規定是:征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保障資金由農民個人、農村集體、當地政府共同承擔保障,具體比
農村拆遷安置保險的規定是:征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保障資金由農民個人、農村集體、當地政府共同承擔保障,具體比例與數額結合當地實際確定。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一、農村拆遷安置保險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土地被國家依法征用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二、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原則和標準
產權確定辦法及補償安置界限
1、凡經政府批準或已領取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拆遷,給予補償安置。
2、凡在1978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關手續,但權屬清楚,作為歷史房產處理,拆遷時按合法房產以實際建筑面積給予補償安置。
3、凡在1979年1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憑“土地審批手續”或“土地使用權證”給予補償安置。
4、凡在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憑“土地審批手續”或“土地使用權證”和當地鄉(鎮)政府建房手續給予補償安置。無上述手續的,而且被拆遷人住房確有困難,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酌情處理。
5、凡在1990年4月1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已有“土地審批手續”或“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村鎮建設許可證”(具體時間以當地鄉(鎮)實施“一書兩證”或“一書一證”起始時間而定)給予補償安置。除此之外,無手續一律視為違法違章建筑物,一律限期無償拆除,不給予補償安置。
6、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物,按30元/m2至50元/m2給予補償,但不列入安置范圍;超過批準期限或未經批準擅自建造的臨時建筑物,應在規定期限內一律無償自行拆除。
7、上述1—6項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積以有關證件上載明的內容為準。如實際的土地及房屋面積與有關證件上載明的建筑面積不符的,經拆遷當事人申請,由縣國土資源、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調查核實后進行裁決。
三、目前我國法律對農村宅基地拆遷補償方式和標準都有哪些具體規定?
目前,我國法律對農村宅基地拆遷補償方式一般有貨幣補償和房屋安置兩種方式,但總的原則還是很低的。立法需要完善的地方主要有確立先補償后拆遷原則,明確拆遷主體和拆遷程序、拆遷評估機構的選擇和評估方法,以及完善被拆遷人的權利保護程序等。
那么,農村宅基地拆遷補償款由哪幾部分構成?農村宅基地自建房有沒有房產證,在拆遷補償上是否有區別?
宅基地拆遷補償一般分為地上物的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兩部分。
對農村宅基地上沒有房產證的自建房是否補償各地政策略有不同,有的全額補償,有的折價補償,有的甚至不予補償。拆遷人在拆遷中應尊重歷史,充分保護被拆遷人的權益。對于因為地方政府政策原則不能辦理或補辦產權證件的自建房應予完全補償。
對于宅基地上未建房的空地,在拆遷時能否得到補償?目前國家法律對這塊是如何規定的?
對于此點國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征收宅基地使用權,如果不屬于被征收人原因造成沒有建房,應對宅基地使用權做適當補償。
四、在面臨農村宅基地拆遷時,需重點注意哪些事項?
要及時維權,如果存在權益被侵害的情況要及時啟動維權程序。行政復議時效是60天,行政訴訟時效是6個月,如果超過時效,一般就會喪失勝訴權,因為“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獅”。此外,維權一定要聘請專業律師進行,征地拆遷維權專業性和實戰性特別強,一個好的專業律師往往會在維權過程中事半功倍,為被拆遷人贏得合法利益。
一、農村拆遷安置保險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土地被國家依法征用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二、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原則和標準
產權確定辦法及補償安置界限
1、凡經政府批準或已領取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拆遷,給予補償安置。
2、凡在1978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關手續,但權屬清楚,作為歷史房產處理,拆遷時按合法房產以實際建筑面積給予補償安置。
3、凡在1979年1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憑“土地審批手續”或“土地使用權證”給予補償安置。
4、凡在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憑“土地審批手續”或“土地使用權證”和當地鄉(鎮)政府建房手續給予補償安置。無上述手續的,而且被拆遷人住房確有困難,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酌情處理。
5、凡在1990年4月1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已有“土地審批手續”或“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村鎮建設許可證”(具體時間以當地鄉(鎮)實施“一書兩證”或“一書一證”起始時間而定)給予補償安置。除此之外,無手續一律視為違法違章建筑物,一律限期無償拆除,不給予補償安置。
6、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物,按30元/m2至50元/m2給予補償,但不列入安置范圍;超過批準期限或未經批準擅自建造的臨時建筑物,應在規定期限內一律無償自行拆除。
7、上述1—6項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積以有關證件上載明的內容為準。如實際的土地及房屋面積與有關證件上載明的建筑面積不符的,經拆遷當事人申請,由縣國土資源、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調查核實后進行裁決。
三、目前我國法律對農村宅基地拆遷補償方式和標準都有哪些具體規定?
目前,我國法律對農村宅基地拆遷補償方式一般有貨幣補償和房屋安置兩種方式,但總的原則還是很低的。立法需要完善的地方主要有確立先補償后拆遷原則,明確拆遷主體和拆遷程序、拆遷評估機構的選擇和評估方法,以及完善被拆遷人的權利保護程序等。
那么,農村宅基地拆遷補償款由哪幾部分構成?農村宅基地自建房有沒有房產證,在拆遷補償上是否有區別?
宅基地拆遷補償一般分為地上物的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兩部分。
對農村宅基地上沒有房產證的自建房是否補償各地政策略有不同,有的全額補償,有的折價補償,有的甚至不予補償。拆遷人在拆遷中應尊重歷史,充分保護被拆遷人的權益。對于因為地方政府政策原則不能辦理或補辦產權證件的自建房應予完全補償。
對于宅基地上未建房的空地,在拆遷時能否得到補償?目前國家法律對這塊是如何規定的?
對于此點國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征收宅基地使用權,如果不屬于被征收人原因造成沒有建房,應對宅基地使用權做適當補償。
四、在面臨農村宅基地拆遷時,需重點注意哪些事項?
要及時維權,如果存在權益被侵害的情況要及時啟動維權程序。行政復議時效是60天,行政訴訟時效是6個月,如果超過時效,一般就會喪失勝訴權,因為“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獅”。此外,維權一定要聘請專業律師進行,征地拆遷維權專業性和實戰性特別強,一個好的專業律師往往會在維權過程中事半功倍,為被拆遷人贏得合法利益。
法律分析: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是指國家為了保障被依法征地后的農民老有所養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目的是為因依法征地而失去土地的農民年老后,提供長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法律分析:國家規定的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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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齊盈
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