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款比鄰居少,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后,因不滿意拒絕搬遷,就能被強拆嗎,方先生家住某鎮,其房屋被規劃到綠化帶建設的范圍。作為這個項目的拆遷人甲公司也已經取得了拆遷許可證。在2012年6月11日,方先生與拆遷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就補
方先生家住某鎮,其房屋被規劃到綠化帶建設的范圍。作為這個項目的拆遷人甲公司也已經取得了拆遷許可證。在2012年6月11日,方先生與拆遷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等條件進行了協商,并且已經達成了一致意見。約定好在2012年6月26日前搬離房屋,交由拆遷人驗收或者拆除。
在簽訂協議后,去領錢的時候跟鄰居聊了幾句。方先生這時才發現拆遷人給自己的安置補償標準低于鄰居的標準,因此拒絕搬遷。2012年8月3日,鎮政府發布《強制搬遷通知》,要求已經簽訂協議且沒有履行協議而搬遷的,于收到此通知15日內自行搬遷完畢。逾期不履行將會采取強制措施拆除方先生的房屋。2012年9月23日,由于方先生沒有自行拆除房屋,鎮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此房屋進行了強制拆除。方先生在拆除后心中很是不滿,于是想到了去法院訴訟以此來維權,在訴訟的過程中碰壁后找到了專業律師來幫助自己維權。
在現實生活中也會遇到類似的情況,因為每一個人的攀比心都比較嚴重,而且還接受不了自己吃虧。這種心理也是大多數人正常的心理活動。看到自己的補償比別人少,方先生在簽訂補償協議以后,作出這樣拒絕搬離房屋的舉動也是在情理之中。但是在這樣一個文明的社會,這種冷暴力的抗拒也是解決不了問題,只會讓問題更加復雜化。而且還會給自己造成不好的影響。
那么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后又反悔,鎮政府是否有權對被拆遷人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也是不可以的。因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補償協議簽訂后一方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又根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不申請行政訴訟,又不在一定期限內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這兩個法條可以知道,如果被拆遷人在簽訂協議后不想履行協議。拆遷人只能采取訴訟或者請求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沒有規定鎮政府成為強拆的主體,本案中鎮政府成為強拆實施主體,于法無據。
從法律上講,《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是雙方平等協商簽訂的,是一份平等主體間就補償達成的協議,其性質應認定為民事合同。一方不履行應按照民事途徑予以救濟。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中也做了明確規定。主要內容是在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等其他補償條件做好約定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內容,另一方只能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問題。而不能以行政機關公然介入,實施強制拆除。
如今,征地拆遷活動在各地非常頻繁,許多土地和房屋面臨征收。而在巨大利益的誘惑下,部分征收方不惜以違法收手段,實行逼拆、強拆,作為相對弱勢的被征收人,面對補償不合理情況下的逼拆,又該怎么辦呢?
這其實是很多被征收人在咨詢愛土拆遷律師團時會經常問到的問題,他們的下意識選擇是拒簽補償協議,但對于拒簽協議之后下一步該做哪些維權工作,則比較模糊。很多被拆遷人也比較擔心:“不簽字就能得到更高的補償么?”、“不簽字會直接來拆我們房子,怎么辦?”
下面愛土拆遷律師團就圍繞這幾個問題來為大家提供法律層面的分析和建議。
一、簽還是不簽,你選哪一條路?
“律師明明告訴我這種情況不能簽字,但我一個無權無勢的老百姓,是不是應該忍一下算了?”很多被拆遷人都有這樣的顧慮,我們分析一下其中的利弊,答案便見分曉。
如果你對補償數額不滿意但忍氣吞聲地簽了字,在法律上就意味著你認可了協議中的補償數額,如果后來想維權,拆遷方會說“協議在此,不能反悔!”,成為維權道路上很難破除的阻礙。如果與市縣級政府之外的相對方簽署協議,一旦拆遷方不按照當初承諾補償,協議無法發揮應有的約束力,我們便將自己的權利至于巨大的風險之中。
二、拒絕簽字之后怎么辦?
拒絕在不合法、不滿意的安置補償協議上簽字是保護自己權利的第一步,而不能止步于此。拒絕簽字之后按兵不動、單純拖延是不能解決問題的,拆遷方會繞過安置補償協議,想出各種辦法達到目的。最終結果可能是被拆遷人無法得到更多補償,房屋被合法的強拆掉,甚至背上“釘子戶”的名頭。
因此,我們不能被動等待自己的權利由別人幫我們實現,而應該積極行動起來,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一起來看一下可以采取的有效措施有哪些!
1,找拆遷方的“軟肋”,重點發力
在與相關部門的較量中,我們往往會處于弱勢地位,為了扭轉這種局面,要轉而尋找對方的弱點。我們可以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獲取相關審批文件和征收決定,刨根問底從法定程序中找違法點。
拆遷過程中,征收方出于種種原因考慮,常常會跳過一些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法定要求操作,這些違法行為我們都不能放過,可以針對性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維權。
2,謹慎對待帶著“紅章”的文件
拆違代拆遷是拆遷方慣用伎倆:先用《違法建筑認定書》將你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再通過《限期拆除決定書》拆除。但違法建筑的認定和拆除并非有關部門可以隨意為之,要受到法定的條件和法定的程序的約束。我們可以以實體或程序違法為由啟動法律程序要求撤銷。否則,下一步程序就有可能是強拆。
在雙方就拆遷補償安置問題僵持不下,我們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進行復議或訴訟,拆遷方會下發《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或《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吹竭@份文件就說明已經到了萬分火急的關頭,因為如果再不將其依法撤銷,拆遷方就會申請法院實施強拆,那時候就很難再有爭取的余地。
3,提防“逼遷、強拆”
首先,我們要明確這樣的手段都是非法的,法律站在我們的一方。
其次,要擺正態度。當我們遭遇停水、停電、封路、斷橋甚至是強拆時,一味的妥協忍讓會讓對方更加肆無忌憚;僅僅通過拖著、耗著的方式維權也得無法得到想要的效果;不理智的暴力行動更不可取,傷人害己,留下更多的遺憾。
再次,面對這種情況,機智的做法是什么呢?第一,拍照錄像保留證據,殘存的殘磚斷瓦和土地也要守好,這些都是后續進行訴訟和爭取補償的證據。第二,報警。說到這里,大家想到的第一個問題就會是“他們會管么?”愛土律師團告訴你,如果公安局拒絕出警,我們可以起訴公安部門不作為,成為我們談判的籌碼。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后一般是要執行的,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執行的,征收部門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對安置補償協議不滿意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
所謂的強制拆遷,是指房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經協商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經一方當事人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局申請行政裁決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沒有在行政裁決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搬遷的,依法強行拆遷房屋的行為。
(一)對于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二)對于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經人民法院裁定準予組織強拆;
(三)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p>
(四)對于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已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經過司法訴訟,已產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除以上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實施房屋強拆。
法律分析:1.不同意拆遷,或者不在拆遷協議上簽字是不能阻止拆遷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所以被拆遷人如果堅持不同意拆遷的話,政府行政部門會作出征收補償公告,下一步就可以對相關房屋進行強拆處理,這種方法是不可以阻止拆遷的。
2.有效阻止拆遷的唯一途徑是通過法律程序撤銷征收決定。
對于被拆遷戶不想拆遷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來申請行政裁決。只有在政府行政部門宣布撤銷該征收決定的情況下,才可以終止該拆遷行為。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到房屋拆遷之間是有一定的時間的,被拆遷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申訴處理。
3.行政救濟措施有哪些?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標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政府發布征收補償決定后,并進行公告后,被拆遷人可在60日內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于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在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對相關情況進行重新認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合法的可以。
法院可以根據政府的征收補償決定對未達成拆遷協議的被拆遷戶實施強制執行。
根據法律規定,被拆遷人與政府無法達成協議的,政府可以依法作出征收補償決定,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決定規定的期限搬遷。如不服補償決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解決。如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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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王和
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