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基價,拆遷房屋基準價是什么意思,基準價是城市房屋拆遷政策中的名詞,即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基準價,是指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年度或半年度同類地段、同類用途新建房屋市場交易的平均單價確定,報人民政府批準并對外公布的
基準價是城市房屋拆遷政策中的名詞,即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基準價,是指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年度或半年度同類地段、同類用途新建房屋市場交易的平均單價確定,報人民政府批準并對外公布的房屋基準價格。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一、房屋拆遷費有哪些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拆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任意更改。
4、被除了應得的房屋補償費以外,還可得到:搬家補償費,設備遷移費,過度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不成,達不成拆遷協議的,可以經當事人申請,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局裁決舉報、投訴箱、監督電話由區監察委專人負責。
二、拆遷補償費應該歸誰所有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一般分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兩種方式,如果拆遷的房子是國有土地上建房,根據規定: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產權證、租用憑證、房屋租賃合同計戶,由拆遷人按戶進行補償安置(即該處房屋戶口里在冊人口。現在在冊戶口為6人,應當按照6人分配,并適當照顧孤老、孤殘、孤幼人員)。
私有房屋被拆除后得到的補償款,是對被拆私房所有人財產損失的一種賠償,應歸私房所有人所有。私房所有人為二人以上的,按其對被拆私房所擁有的權利進行分割。在私房內生活的其他共同居住人,無權主張分割補償款。
私有房屋被拆除后,其他共同居住人(私房共同居住人,是指在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私房內有本市常住戶口、居住一年以上、他處無住房的人。)的安置,一般應由私房所有人與共同居住人通過協商妥善安置。
法律主觀:一,如果當事人選擇以房換房的,需要補差價,如果選擇貨幣補償的,不需要補差價。 二,拆遷居住房屋補償: (1)征地拆遷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 前款規定的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房屋建安重置價(房屋重置價格)是指采用估價時點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重新建造與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的全新狀態的房屋的正常價格。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不包括房屋的裝飾價值。簡單說,建造同樣的房屋需要多少錢再算上折舊率。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資源局核準的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及價格補貼標準,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2)征地拆遷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對未轉為城鎮戶籍的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 (一)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 (二)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被拆遷人不得再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給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 被拆遷人申請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審批程序,按照國家和本市農村住房建設的有關規定執行。 (3)拆遷居住房屋,還應當補償拆遷人搬家補助費、設備遷移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并自過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4)拆除居住房屋附屬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構筑物的補償,按照本市有關國家建設征地的財物補償標準執行。 (5)征地農業人口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土地補償費,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客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基準價是什么
房屋基準價即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基準價,是指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年度或半年度同類地段、同類用途新建房屋市場交易的平均單價確定,報人民政府批準并對外公布的房屋基準價格。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非居住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確定,不適用最低補償單價標準和價格補貼。
(1)拆除未出租非居住房屋,對所有人的補償款為:貨幣補償金額=被拆除房屋的市場評估價×100%。
(2)拆除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對所有人的補償款為:貨幣補償金額=被拆除房屋的市場評估價×20%;對承租人的補償款為:貨幣補償金額=被拆除房屋的市場評估價×80%。
(3)拆除房管部門代管的非居住房屋,對所有人的補償款為:同(2);同上。
(4)拆除房管部門代理經租的宗教團體所有非居住房屋,對所有人的補償款為:同(3);對承租人的補償款為:貨幣補償金額=市場評估價×80%。
(一)拆遷評估比準價格的確定
評估比準價格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按下述二個價格從高確定:
1、核發拆遷許可證之月與被拆遷房屋同類地段的商品住宅平均價格;
2、根據交易價從高原則,從類似房地產中選取3個以上可比實例,進行交易情況、交易日期、區域因素和個別因素修正后確定的價格。
(二)非住宅用房拆遷評估有關系數及規定
1、《關于調整非住宅用房拆遷評估系數有關問題的通知》拆遷工業廠房、倉儲用房采用成本法評估的土地評估價公式中,期日修正系數從1.05調整為1.18。
2、采用成本法評估非住宅房屋時,土地評估價也可采用市場比較法的方法求取。房屋裝修的評估,可以按《關于調整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有關費用的通知》規定的裝修費用標準,在上浮20%的范圍內,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一、征地補償協議簽訂主體是誰
根據我國《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委會是依法設立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實踐中,一般以村民委員會為典型代表作為征地補償協議的一方訂立主體。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只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權實施征地,相關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在實踐中,農村征地補償協議一般由地方政府設立的征地辦公室作為另一方訂立主體來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征地辦公室作為市、縣政府負責土地征收的授權機構,代表市、縣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其法律后果由市、縣政府來承擔。
二、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款的發放流程是怎樣的
(1)征地告知書;
(2)征地公告;
(3)補償登記;
(4)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5)補償安置方案;
(6)聽證
(7)審批通過補償安置方案;
(8)支付補償款。
第305號國務院令公布了新修訂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條例》將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是:明確被拆遷人為房屋的所有人,拆遷補償的原則是對房屋所有人進行補償,兼顧對房屋使用人的安置;保護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將拆遷補償的標準由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修改為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貨幣補償金額;進一步規范房屋拆遷的行政管理,明確管理程序;充實和完善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貨幣補償與產權調換等價
原《條例》規定,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這樣規定,是與原先以實物安置使用人為主的情況相適應的。
但是,對于房屋所有人來說,作價補償的金額往往不足以在市場上購買相應的房屋。新修改的《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根據上述規定,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都要考慮到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可見,按照新的規定,貨幣補償與產權調換實際是等價的。此外,新修改的《條例》在確定了新的補償標準的同時,取消了原《條例》將戶口因素作為確定安置面積的標準的規定。
一、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計算范圍
1、夫妻一方戶口在本市市區以外的,按兩人安置;
2、原屬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服兵役、勞教、服刑(被注銷城市戶口的除外)、入學、入托已遷出拆遷范圍的;
3、獨生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證的,按兩人安置;
4、孤寡老人,按兩人安置;
5、公告發布后,因出生、死亡、婚姻和按政策規定需入戶、分戶和注銷戶口的,按實際增減人數安置。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者,不屬拆遷安置對象:
1、拆遷公告發布后,除本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所列的情況外,在拆遷范圍內遷入戶口的;
2、使用違章建筑及臨時建筑(含臨時商業網點)的;
3、未辦理合法手續而使用、占有、交換房屋的;
4、其他不屬于安置的對象。
第三十四條:拆遷人拆除居民住房的,按照被拆遷人的原居住面積安置;被拆遷人原居住面積個人平均不足八平方米的,按平均每人八平方米安置。
第三十五條:拆除住宅而新建住宅的,被拆遷人原則上就地安置;拆除非住宅而建住宅的,除因城市規劃建設需要外,也應就地安置。
第三十六條:被拆遷人從市中心區被安置到市中心區以外,可根據新安置不同的地域,適當增加安置面積,但最高不超過原面積的百分之五十。原居住在七樓(含七樓)以下的,安置到沒有電梯的八樓以上居住的,從第八層起,每遞增一層,分別增加百分之五的居住面積。以上兩款增大的房屋面積計入產權面積。市中心區的地域標準由市房地產管理處制定,并報市建設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七條:拆除用于住人的自搭閣樓,層高凈空不小于一點五米,層底凈空不小于二點二米,按百分之六十的面積折算安置,但抵算面積,不得超過十平方米。屬于人字形或斜面結構的閣樓面積,從垂直高度一點五米以上(含一點五米)處開始計算。
二、房屋拆遷作價補償
拆遷人按規定價格收購被拆除房屋的原所有人的房屋,并注銷其產權的補償方法。采用這一方式補償時,若拆除房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予以估價,補償金額按所拆房屋建筑面積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拆房補償價格=重置價×成新率×建筑面積。實行作價補償時,對有抵押權、留置權的原房屋,必須清理債務,然后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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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蔣丹和
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