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州農村拆遷補償文件,萬州農村宅基地拆遷補償標準,您問的農村宅基地拆遷補償標準見下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
您問的農村宅基地拆遷補償標準見下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現行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條規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征地補償內容增加了對宅基地的補償和社會保障補償。修正案草案規定,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將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萬州拆遷補償標準:
1、重慶市萬州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調整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 對《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萬州區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的通知〉》(萬府發63號)規定的征收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的耕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分別調整。
2、調整青苗和地上附著物、構筑物補償標準 青苗和地上附著物、構筑物的補償標準,。凡擬征地告知后搶栽搶種和搶搭搶建的青苗和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
3、調整林地補償標準 根據《重慶市林地保護管理條例》規定,征占用林地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費按當地耕地補償標準的80%補償;臨時占用林地進行生產經營的,按當地耕地補償標準的20%補償。
4、調整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屬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房屋,其拆遷補償標準按規定執行。
5、建立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統籌費根據渝府發67號第四條規定,建立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統籌費,按征地面積每畝1萬元,計入征地成本費,專戶儲存,統一管理,專項用于征地農轉非老化勞動力的養老保險。
6、執行時間本次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不涉及過去已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的問題。執行時間按照市政府渝府發67號規定。
國家規定的拆遷補償標準如下: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
4、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綜上所述,標準是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法律客觀:安慶市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第九條征地拆遷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含建、構筑物)補償費。第十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地拆遷的各項費用,應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第十一條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公告的期限內領取補償費,讓出土地。無法定事由拒不讓出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三章土地、青苗補償與勞力安置第十二條征收土地的,按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一)征收耕地的,按該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補償;(二)征收林地的,按該林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補償;(三)征收果、茶、桑等園地的,按該園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補償;未曾收獲的,按同類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補償;(四)征收魚塘、藕塘、葦塘、菱塘等水域的,按其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補償;(五)征收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按其所在村(組)旱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5倍補償;(六)征收未利用地的,按其旱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補償。土地補償費具體標準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縣、區政府、林業、漁業等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三條征收土地的,按下列規定支付安置補助費:(一)征收耕地的,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每1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超過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二)征收耕地以外的農用地的,每1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三)征收耕地以外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每1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四)征收無收益土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土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土地的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其中符合參加社會保險條件的,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安置補助費可以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用。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安置補助費具體標準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四條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應超過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仍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按下列標準支付青苗補償費:(一)被征耕地上的青苗,按照當季作物的產值補償;多年生作物,按其年產值補償;無青苗的,不予補償。(二)魚苗放養2年以上的,不予補償;不足2年的,按照放養魚苗費的3至4倍補償。(三)用材林、防護林、特種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徑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10%至20%補償;主干平均胸徑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60%至80%補償。(四)苗圃苗木、經濟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2倍補償;尚無產值的,按實際造林投資2倍補償。幼齡林、新造林按實際投資2倍補償。青苗補償費具體標準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林業、漁業等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第十六條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屬物的補償標準,由市物價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縣、區政府、市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省人民政府備案。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屬物補償標準,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綜合考慮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成新等因素確定。第十七條拆遷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可選擇貨幣補償安置,也可選擇以房屋產權調換方式補償安置。對產權調換補償安置面積,可按該戶常住人口人均不超過30平方米建筑面積控制,超過部分實行貨幣補償。拆遷非住宅房屋,以貨幣補償為主,也可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補償安置。拆遷房屋附屬物,實行貨幣補償。第十八條實行貨幣化補償安置的,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補償標準,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款。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前款規定,確定拆遷補償款,并與安置房屋結算差價。第十九條對利用自有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按住宅房屋予以認定,但對其實際用于經營的建筑面積部分給予適當營業補償。第二十條拆遷補償中認定的房屋占地面積,以土地使用證登記的面積為依據;經合法批準但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證的,以批準的用地面積為依據。拆遷補償中認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其他法定批準文件規定的建房面積;已合法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面積為依據。第二十一條拆遷住宅房屋,給予每戶搬家費300元。過渡費按18個月計算,具體標準由市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管理等部門制定。拆遷非住宅房屋,還應當按實際情況對被拆遷人補償下列費用:(一)需要搬遷設備的,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和安置費用;(二)因拆遷設備無法恢復使用的,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三)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對停產、停業期間的直接經濟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一)在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批準手續;(二)在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批準手續;(三)在征地公告后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搶栽的樹木;(四)其它違法建筑物、構筑物。第二十三條拆除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第二十四條拆除經依法批準的尚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重置價格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法律分析:
土地補償費不分地類、不分地區,按批準征收土地總面積計算,標準為每畝16000元。安置補助費按征地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標準為每人36000元。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按下述所列標準執行。
1、統建優惠購房安置。城市規劃區內征地統建房建安造價為1500元/平方米,綜合造價為2100元/平方米;城市規劃區外征地統建房建安造價為1300元/平方米,綜合造價為1700元/平方米。
2、貨幣安置住房按附件2所列標準執行。
3、統建優惠購房安置的搬遷過渡費為每人每月180元;貨幣安置住房和自拆自建的搬遷補助費為每人一次性發給1000元;搬家補助費為每戶800元,涉及二次搬家的每戶補發800元。
法律依據: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
一、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1、土地補償費不分地類、不分地區,按批準征收土地總面積計算,標準為每畝16000元。
2、安置補助費按征地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標準為每人36000元。
(二)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
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按附件1所列標準執行。
(三)住房安置
1、統建優惠購房安置。城市規劃區內征地統建房建安造價為1500元/平方米,綜合造價為2100元/平方米;城市規劃區外征地統建房建安造價為1300元/平方米,綜合造價為1700元/平方米。
2、貨幣安置住房按附件2所列標準執行。
3、統建優惠購房安置的搬遷過渡費為每人每月180元;貨幣安置住房和自拆自建的搬遷補助費為每人一次性發給1000元;搬家補助費為每戶800元,涉及二次搬家的每戶補發800元。
(四)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
1、青苗補償按附件3所列標準執行。
2、地上建(構)附屬物補償按附件4所列標準執行。
3、宅基地使用范圍內零星栽種的樹木花草的補償標準按附件5所列標準執行。
4、除宅基地和林地外的被征收土地范圍內零星栽種的樹木花草,按征收土地面積綜合補償,標準為每畝1500元。
5、墳墓由征地單位按規劃要求組織搬遷,并支付基本成本費。
(五)林地上的林木補償
按照《重慶市林地保護管理條例》執行。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
關于進一步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
江南新區管委會,各鎮鄉(民族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我區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單位和群眾的合法權益,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及《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13〕58號)等相關規定,經區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我區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1、土地補償費不分地類、不分地區,按批準征收土地總面積計算,標準為每畝16000元。
2、安置補助費按征地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標準為每人36000元。
(二)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
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按附件1所列標準執行。
(三)住房安置
1、統建優惠購房安置。城市規劃區內征地統建房建安造價為1500元/平方米,綜合造價為2100元/平方米;城市規劃區外征地統建房建安造價為1300元/平方米,綜合造價為1700元/平方米。
2、貨幣安置住房按附件2所列標準執行。
3、統建優惠購房安置的搬遷過渡費為每人每月180元;貨幣安置住房和自拆自建的搬遷補助費為每人一次性發給1000元;搬家補助費為每戶800元,涉及二次搬家的每戶補發800元。
(四)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
1、青苗補償按附件3所列標準執行。
2、地上建(構)附屬物補償按附件4所列標準執行。
3、宅基地使用范圍內零星栽種的樹木花草的補償標準按附件5所列標準執行。
4、除宅基地和林地外的被征收土地范圍內零星栽種的樹木花草,按征收土地面積綜合補償,標準為每畝1500元。
5、墳墓由征地單位按規劃要求組織搬遷,并支付基本成本費。
(五)林地上的林木補償
按照《重慶市林地保護管理條例》執行。
二、執行時間
本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的執行時間按以下規定辦理:
1、2013年1月1日及以后依法批準實施征地的,按本規定執行。
2、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依法批準征地,并已啟動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按原規定執行。
3、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依法批準征地,但因征地方原因于2013年1月1日及以后啟動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按本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區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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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明桂航
內容審核:吳海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