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區拆遷征地補償方案,姜堰區未來5年搬遷規劃,法律分析:姜堰區未來5年規劃,姜堰賓館北側地塊1-4標段、幸福小商品市場西側將進行動遷改造,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
法律分析:
姜堰區未來5年規劃,姜堰賓館北側地塊1-4標段、幸福小商品市場西側將進行動遷改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法律分析:一、 建設用地項目名稱、用途
建設用地項目名稱為泰州市姜堰區2020年度第2批次村鎮 建設用地,用途為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交通運輸用地。
二、 征收土地位置(所在鄉(鎮)、村)
姜堰區羅塘街道、三水街道、天目山街道、蔣垛鎮,具體位 置詳見勘測定界圖。
三、 被征地村(組)及面積
三水街道陳莊村2個組集體土地2.6231公頃(其中十六組農 用地2.0036公頃;十五組農用地0.2036公頃、建設用地0.0540 公頃、未利用地0.3619公頃),新河村2個組集體土地0.6942公 頃(其中一組農用地0.3027公頃、未利用地0.2480公頃;八組農 用地0.0560公頃、未利用地0.0875公頃);羅塘街道曹家村八組 集體土地0.3155公頃(全部為農用地),城南村4個組集體土地 2.024公頃(其中九組農用地0.0776公頃;十四組農用地0.1950 公頃、建設用地0.1095公頃、未利用地0.1075公頃;十五組農 用地0.6798公頃、未利用地0.0299公頃;十六組農用地0.7258 公頃、建設用地0.0165、未利用地0.0824公頃);天目山街道單 塘村四組集體土地0.1819公頃(全部為農用地);蔣垛鎮許橋村 集體土地13517公頃(全部為農用地)。
法律依據:《泰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第一條 建設用地項目名稱、用途
建設用地項目名稱為泰州市姜堰區2020年度第2批次村鎮 建設用地,用途為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交通運輸用地。
第二條 征收土地位置(所在鄉(鎮)、村)
姜堰區羅塘街道、三水街道、天目山街道、蔣垛鎮,具體位 置詳見勘測定界圖。
第三條 被征地村(組)及面積
三水街道陳莊村2個組集體土地2.6231公頃(其中十六組農 用地2.0036公頃;十五組農用地0.2036公頃、建設用地0.0540 公頃、未利用地0.3619公頃),新河村2個組集體土地0.6942公 頃(其中一組農用地0.3027公頃、未利用地0.2480公頃;八組農 用地0.0560公頃、未利用地0.0875公頃);羅塘街道曹家村八組 集體土地0.3155公頃(全部為農用地),城南村4個組集體土地 2.024公頃(其中九組農用地0.0776公頃;十四組農用地0.1950 公頃、建設用地0.1095公頃、未利用地0.1075公頃;十五組農 用地0.6798公頃、未利用地0.0299公頃;十六組農用地0.7258 公頃、建設用地0.0165、未利用地0.0824公頃);天目山街道單 塘村四組集體土地0.1819公頃(全部為農用地);蔣垛鎮許橋村 集體土地13517公頃(全部為農用地)。
法律分析:成片開發范圍以最終批復為準
醫藥高新區:片區內擬征收土地面積501、1394公頃
根據方案,醫藥高新區需求地塊涉及周山河街區、醫藥園區、經濟開發區、濱江工業園區,包括9個片區 ,片區范圍總面積為1545.1516公頃(成片開發范圍以最終批復為準),片區內擬征收土地面積為501.1394公頃。
本方案各片區實施期限均為2021-2025年,在5年內擬全部進行土地征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
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條 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扶持發展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
第五條 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法納稅。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法律分析: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35.25萬元/公頃,安置補助費標準為2.35萬元/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農村土地征用補償的標準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法律分析:
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35.25萬元/公頃,安置補助費標準為2.35萬元/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農村土地征用補償的標準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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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屈冬
內容審核:劉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