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釋義:第十九條第十九條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釋義:第十九條第十九條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五)簽訂承包合同。【釋義】本條是關于土地承包程序的規定。為防止農村土地承包過程中的隨意性,從程序上確保土地承包的公平、公開、公正,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不受侵害,本條規定土地承包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這是進行土地承包的第一步。之所以強調承包小組應當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主要是基于兩點考慮:一是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反映了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意志,可以保證承包過程的公平合理;二是承包工作是一項比較復雜繁重的工作,它涉及土地的丈量、統計、承包方案的擬訂等一系列的事項,這些需要由工作小組來進行。
(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這一階段在承包工作中至關重要,因為承包方案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承包工作能否順利進行,直接關系到農民的土地權益能否得到完全體現。承包工作小組應當在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狀況進行認真調查研究,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構成情況進行充分了解等基礎上擬訂承包方案。擬訂方案過程中應當遵循民主協商、集體討論的原則,承包方案的內容應當公平合理并照顧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需要強調的是,承包工作小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承包方案。例如,根據本法第5條的規定,在擬訂承包方案時不得剝奪或非法限制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根據本法第6條的規定,在擬訂承包方案時不得歧視婦女。再如,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擬訂的承包方案不得違反土地管理法有關耕地保護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定。承包工作小組在完成承包方案后,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此方案,征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意見。
(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承包工作小組確定承包方案后,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由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這一程序實質上體現了村民自治的精神。根據本法第18條第3項的規定,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12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村土地承包法律規定,可以承包的土地類型、土地承包的期限、土地承包中承包方與發包方各自的權利義務等內容,以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選舉承包工作小組,承包工作小組一般由村黨支部、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的部分成員和一定數量的村民代表組成,由村民選舉產生,成員候選人的具體推選辦法,各地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農民群眾的意見確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承包工作小組產生后,主要任務就是擬訂承包方案。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第十八條 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第十九條 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五)簽訂承包合同。
第十九條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五)簽訂承包合同。
農村土地承包法二十九條都有哪些法律
是否交回承包地,何時交回承包地,是承包方的權利,以承包方自愿為原則。但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規定通知義務,主要是考慮能夠讓發包方對交回的土地做出使用上的安排,避免因承包方自愿交回而造成土地閑置。如果不規定承包方的通知義務,允許承包方可以隨時交回承包地,假如承包方選擇在農耕季節時交回,發包方就很難及時、有效地組織起生產,也很難及時將交回的土地再發包出去,就可能錯過農耕季節,造成土地荒蕪,浪費土地資源。規定承包方提前半年的通知義務,就給了發包方一個合理的準備期限,在此期限內,發包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集體經營,或者將土地發包給其他農戶。規定承包方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有利于貫徹承包方“自愿”交回的原則,也可以避免事后發生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法最新規定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規定,不屬于農村集體耕地的灘涂、行(蓄)洪區、湖垸、河道等已經圍墾、種植作物的土地,不能獲得補貼。
二、國家已頒發林權證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還林(草)補貼的土地,不能獲得補貼。
三、經縣級人民政府認定,長年拋荒的耕地不能獲得補貼。
四、經縣級人民認定,質量達不到耕種條件的耕地不能獲得補貼。
五、作為畜牧養殖場占用的耕地不能獲得補貼。
農作物種子的補貼
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規定都有哪些
“變更”。是指承包戶之間采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因其它方式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立、合并的;或者部分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喪失的;或者錯誤填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需要變更登記的。
變更登記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承包方填寫變更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持二輪延包合同書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3)村委會在申請書上簽字蓋章。
(4)(發包方)證明材料,主要是已變更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5)承包方將申請書、有關證明材料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報送鄉(鎮)經管站審核。經審核后在登記簿上進行記載。
(6)由鄉(鎮)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變更登記”書面申請(后附有關材料一式兩份)和承包戶交回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由市農業局經管站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符合規定的,在登記簿上進行記載。在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增減變動欄目填寫增減變動地塊名稱及面積,并在證書上注明“變更”的字樣。
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司法解釋都包括哪些?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
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農村土地承包法修訂的重點有哪些
農村土地承包法修訂著重的方面是:
1.兩權分離變為三權分置,將農村土地過去的所有權與承包經營權兩權分離,變成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的三權分置;
2.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
3.退出承包經營權不能是落戶前提,承包期內是不是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由農民自己作主;
4.土地經營權再流轉需要原承包戶書面同意;
5.承包土地經營權只能用于農業經營。
該內容由 蔣小松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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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
來源:頭條-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