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農村牧區房屋拆遷補償,內蒙古農村牧區房屋拆遷補償主要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具體來說,拆遷補償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房屋補償費房屋補償費,也稱為房屋重置費,主要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
內蒙古農村牧區房屋拆遷補償主要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具體來說,拆遷補償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房屋補償費
房屋補償費,也稱為房屋重置費,主要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這一費用根據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來劃檔,并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二、周轉補償費
周轉補償費旨在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因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而產生的不便。該費用以臨時居住條件為劃檔依據,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進行補貼。
三、獎勵性補償費
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某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這一費用的具體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和國家相關法律政策來確定。
四、其他補償考慮因素
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和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這些因素會影響房屋拆遷補償價的計算。具體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貨幣補償或產權房屋調換:被征地的村或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或者雖然建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
易地建房條件下的補償:如果被征地的村或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且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
綜上所述,內蒙古農村牧區房屋拆遷補償涉及多個方面,包括房屋補償費、周轉補償費、獎勵性補償費以及其他相關補償考慮因素。這些補償措施旨在保障被拆遷居民的合法權益,確保他們在拆遷過程中得到公平、合理的待遇。
內蒙古征地補償新標準是每畝地67860元到36500元。占用耕地一年按該地類年產值的2倍補償,占用二年的按該地類年產值的3倍補償。土地補償費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屬于農民集體資產,應當用于發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等方面,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等非生產性開支。
一、部分征地補償款直接發給農民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政策規定,咱們通常說的征地補償款,其實有三部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這里面,安置補助費、青苗費是直接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民,只有土地補償費是經由村集體分配的,相對容易出現爭議的也正是土地補償費。
第一項,土地補償費,計算方法是被征收的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在農村每畝地年產值大概在2000元左右,拿最高的10倍算下來,土地補償可以得到2萬元。
第二項,安置補助費,計算方法是需要安置的人口數乘以土地年產值乘以征收倍數,征收倍數是4-6倍。例如,一個農民家庭被征收的地是1畝,需要安置的是四個人,土地年產值平均每畝2000元。那么安置補助費就是4乘以2000元乘以最高的6倍,算下來一共是48000元。
第三項,青苗補助費,這個各省規定都不一樣,大概也都是每畝1000~3000元左右。主要還是看作物價值。
這樣算下來,一個農村四口的家庭,被征地一畝。這一畝地能拿到的征地補償一共大概七萬元左右。但是農民朋友可能已經發現了,實際征收中各地補償標準不一樣,和當地經濟條件、土地區位等因素有關,有的只有5萬左右,而部分發達地區甚至在10萬以上。因此,補償金額有多有少是有原因的,農民朋友只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可以了。
二、征地補償費計算方法是什么?
1、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其標準為:百萬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畝菜地,繳納7000-10000元;
50萬以上不足百萬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畝地,繳納5000-7000元;
不足10萬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畝菜地,繳納3000-5000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以上標準,確定自己的標準。
但不得超出以上標準限額。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交付給被征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使用,用于再生產投資,形成新的生產能力,不能分給農民個人消費。
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地上附著物中產權確實屬個人家庭所有的,其補償費付給本人(家庭);被征用土地上由集體種植的青苗,其補償費納入當年集體收益分配;青苗屬于農民或其他人承包土地種植的,其補償費交給承包者。為了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正確、節約、有效地使用征地補償費,防止征地費用被截留、侵占,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將征用土地的征地補償費收支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
2、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具體規定。屬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可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6倍計算,征用無收益的耕地不予補償。征用柴山、灘涂、水塘、葦塘、經濟林地、草場、牧場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
3、征用人工魚塘、養殖場宅基地、果園及其它多年生經濟作物的土地,按鄰近耕地補償標準計算。
4、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5、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定。參照建筑造價折多少,補償多少。
三、征地補償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第四十九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1、房屋補償標準:
(1)拆遷二層以上的樓房,每平方米應補償650元。
(2)拆遷搗制磚砼結構的房屋,應按照每平方米550元進行補償,磚瓦房每平方米應補償400元,平房每平方米應補償3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著物補償標準:
(1)拆遷倉房每平方米應按照補償120元進行補償。
(2)拆遷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應按照25元進行補償。
(3)拆遷沼氣池每個應按照400元進行補償、廁所每平方米應按照50—100元進行補償。
(4)拆遷豬雞舍每平方米應按照50—100元進行補償。
(5)拆遷塑料大棚每平方米應按照25—30元進行補償,菜窖每平方米應按照50—130元進行補償。
(6)拆遷磚石墻每延長米應按照50元進行補償,格柵(含工藝格柵欄)每延長米應按照150元進行補償。
(7)拆遷大門樓每個應按照400元進行補償。
(8)拆遷飲用水井(含壓水設備)每眼應按照2000元進行補償,農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設備)每眼應按照2000元進行補償,排灌大井(含設備)每眼應按照1萬元進行補償,排水管(塑料管、鑄鐵)每延長米應按照10—30元進行補償。
(9)拆遷電話移機補助費每戶為200元,有線電視遷移補助費每戶為300元。
(10)拆遷墳每座應按照300元進行補償。
3、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配套設施、租房費等,應按照每戶6000元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內蒙古農村牧區房屋拆遷補償政策
●內蒙古農村牧區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文件
●內蒙古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內蒙古農村牧區房屋拆遷補償政策文件
●內蒙古拆遷補償辦法
●內蒙古拆遷補償標準明細2021
●2021年內蒙古拆遷政策
●內蒙古農村牧區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文件
●內蒙古農村征地補償標準
●內蒙古農村征收補償條例
●內蒙古《烏蘭察布市農村牧區破舊房屋拆除指導意見》出爐危房改造新建住房后原有住房無償拆除: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路洋律師
來源:臨律-內蒙古農村牧區房屋拆遷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