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利拿到補償了么,郭利沒有拿到國家賠償,廣東省高院(2019)粵委賠53號賠償決定,以“國家賠償受害人郭利其申請國家賠償的時效已經超過兩年”為由,將賠償義務機關罪責開脫干凈,
郭利沒有拿到國家賠償,廣東省高院(2019)粵委賠53號賠償決定,以“國家賠償受害人郭利其申請國家賠償的時效已經超過兩年”為由,將賠償義務機關罪責開脫干凈,
律師分析:
2017年4月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郭利敲詐勒索案再審改判無罪。郭利是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結石寶寶”的父親,此前因與奶粉企業交涉賠償問題,以敲詐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2017年4月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郭利敲詐勒索案再審改判無罪。郭利是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結石寶寶”的父親,此前因與奶粉企業交涉賠償問題,以敲詐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
一、郭利案的法官不用追責嗎
1、如有證據顯示錯誤判決,且判決書沒有生效,則可以直接上訴到上一級法院。
2、如有證據顯示錯誤判決,但是判決書生效且在生效之后六個月之內,則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3、如有證據顯示錯誤判決,但是判決書生效六個月之后,那么就只能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了。
二、現有證據能否證明郭利實施了敲詐勒索行為
敲詐勒索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威脅、要挾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
1、首先,監督產品質量是消費者的合法權利,消費者可選擇通過媒體對產品質量進行輿論監督的維權方式。
2、其次,郭利不具備實施有關要挾行為的條件。郭利在向施恩公司一方提出300萬元索賠之前,政府部門及媒體已經向社會公布曝光了相關奶粉的質量問題。
3、郭利在本案中享有一定的民事權利,其索賠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
4、郭利虛構其妻子因故流產、患精神病等事實,不足以引發施恩公司一方產生恐懼、害怕等精神上的強制效應,該行為不足以認定構成威脅、要挾。
三、從本案發生、發展的過程看,能不能認定郭利的行為性質超出民事糾紛的范疇
1、首先,本案是因施恩公司一方主動與郭利聯系而引發。在涉案40萬元賠償協議履行后,郭利接受采訪的視頻在電視臺播出,施恩公司一方主動找到郭利商談有關事宜。
2、其次,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是郭利首先提議“再次賠償”。在施恩公司一方有再次賠償的意思表示或雙方皆有再次就賠償問題進行商談意愿前提下,郭利就賠償數額提出要求,符合民事糾紛協商解決的特征。
3、施恩公司一方在報案后仍與郭利就“再次賠償”事宜多次聯系、商談,并讓郭利出具了索賠的書面材料。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郭利后續
●郭利最后申訴成功了嗎
●郭利事件的最終結果
●郭利前妻現狀
●郭利 賠償
●郭利索賠成功了嗎
●郭利怎么樣了
●郭利最后申訴成功了嗎
●郭利 結果
●郭利 妻子
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
來源:頭條-郭利拿到補償了么,